法律知识考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律知识考试:民法中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知识梳理)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法律知识考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法律知识考试:民法中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知识梳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考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法律知识考试:民法中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知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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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宪法中国家制度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常见的有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国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作为点进行考察,要想拿到相关题目的分值,就要掌握其内容和特点,在这里我们对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学习,首先要弄地位、定义与内容。

《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第4条第3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些规定表明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单一制体制下,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我国领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区域内的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机关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第三,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该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四,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的统一,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最后在2018年人大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民族关系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在充实民族关系的内容方面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需要引起注意。

例题分析

下列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说法正确的是( )。

A.民族自治地方享有高度自治权

B.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一府两院

C.在有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实施

D.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答案】D。解析。民族自治地方享有一定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施。故ABC项错误。所以,本题应该选D项。通过此题可以发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以特征的考查为主,把握好这些要点,基本就能应对题目从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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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民法中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知识梳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当中,民法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虽然不难,但是有些细的内容如果不注意,也会造成失分的情况,为了帮助大家备考,今天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内容给大家梳理下,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一、宣告失踪

(一)概念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二)条件

1.下落不明法定期限是两年,起算点是失去音讯之日,战争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之日起计算。

2.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比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

3.公告期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确认,法院宣告失踪;如未确认,法院驳回申请。

(三)效力

设定财产代管人

二、宣告死亡

(一)概念

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制度。

(二)条件

1.下落不明普通期间为4年,发生意外事件期间为2年,意外事件+有关机关证明立即申请,不受2年限制。

2.利害关系人申请,如亲属,债权人,债务人。

3.公告期:普通期间4年和意外事件2年的公告期是1年,意外事件+有关机关证明公告期是3个月。

(三)效力: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1.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可以另行缔结婚姻关系。

2.子女收养关系,其配偶可以当方决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3.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债务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4.被宣告死亡期间的行为效力,被宣告死亡推定自然死亡。若实际生存,其实施的法律行为仍然有效,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向抵触的,则以实施的民事行为为准。

(四)撤销的效力

1.婚姻关系: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收养效力: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3.财产关系:善意申请人返回原物或补偿,恶意申请人,返还原物与孳息,有损失需赔偿。

总结: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时间 2年 普通4年,意外2年,意外+证明立即 申请 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 公告期 3个月 1年3个月(意外+证明) 后果 指定财产代管人 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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