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考试:嘴上说说是否构成犯罪?(法律知识考试:国家赔偿你懂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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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考试:嘴上说说是否构成犯罪?

2、法律知识考试:国家赔偿你懂多少?

3、法律知识考试: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担保抵押的重要意义

4、法律知识考试:在民法与刑法中“以下”、“以下”等表述是否包含本数?

法律知识考试:嘴上说说是否构成犯罪? ♂ 法律知识考试:嘴上说说是否构成犯罪?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嘴上说说是否构成犯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我们学习刑法时曾说无行为则无犯罪,那么嘴上说说是否构成犯罪?我们知道虽然有时我们没有用自己的行为直接去犯罪,但是利用他人去实施犯罪,就可能会构成教唆犯,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事业单位考试中,共同犯罪考试是常考点,故我们也对共同犯罪中的一种教唆犯罪,也要学习到位,尤其要弄清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

一、教唆犯概念

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一)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也就是用劝说、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他人接受自己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罪的目的。如果是对已经决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辞鼓励,促其顺利实施犯罪,该种行为属于帮助犯罪,不属于教唆犯。

(二)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教唆犯。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如果由于言词不慎,无意间说的一些话,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图,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不能认为是教唆犯。

二、间接正犯概念

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一)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

例如:甲想让他五岁的儿子乙子承父业,传授乙盗窃技巧其去盗窃,因为儿子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甲不构成共犯,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

(二)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

例如:医生张三欲杀害病人李四,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王五。王五给李四注射后,致李四死亡。医生张三为间接实行犯,王五对此毫不知情,王五这只是作为一个杀人的工具,并不会因此构成犯罪。

【例题】甲教唆乙盗窃,但是,乙在盗得财物后被丙发现,乙为了抗拒丙的抓捕,使用暴力将丙打成重伤,但甲对此毫不知情。下列对甲乙二人行为性质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乙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由于触犯的罪名不同,所以甲乙不成立共犯,由于乙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所以,对甲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甲和乙就盗窃罪成立共犯,但是,对甲仍然认定为盗窃罪,对乙认定为抢劫罪,由于乙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所以,对甲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甲和乙就盗窃罪成立共犯,但是,对甲仍然认定为盗窃罪,对乙认定为抢劫罪,但是,对甲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甲和乙就盗窃罪成立共犯,但是,对甲仍然认定为盗窃罪,对乙认定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答案】C。解析:甲教唆乙盗窃,但乙本身去盗窃,为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虽然抢劫罪包含盗窃罪,但实际上甲应该只对自己教唆的结果负责,抢劫罪超出盗窃罪的部分不是教唆的结果,因此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乙构成抢劫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法律知识考试:国家赔偿你懂多少? ♂ 法律知识考试:国家赔偿你懂多少?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国家赔偿你懂多少?》,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省直事业单位的考试中,行政法内容的考查也占有一定的比重,其中对国家赔偿的考查,尤其是行政赔偿的考查较多,这个考点的考查相对简单,主要考查对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通过设置混淆选项让大家进行选出正确答案。那么,你对国家赔偿了解多少呢?让我们通过以下几道试题来检验一下你对国家赔偿的掌握情况吧。

【例题1】(单选)公安局民警甲在日常巡逻时,发现乙和丙在街头玩牌赌博,便上前没收扑克牌,乙不肯,甲便拿出警棍,对乙多次猛击使其受伤。乙花去医疗费2000元,后提出赔偿请求。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的行为属于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甲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C.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向甲追偿赔偿费用

D.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甲不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D。解析:公安局民警甲在日常巡逻时,发现乙和丙进行赌博玩耍,于是上前没收扑克,乙不肯,便将乙用警棍打伤。此种情形中,民警甲是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违法侵犯了乙的权益,应该给予赔偿。但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民警甲所在单位公安局,工作人员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题ABC选项错误,正确选项为D选项。

【例题2】(单选)下列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

A.工商局工作人员刘某在市场检查时发现个体摊贩王某售卖食品不合格,便没收王某的营业执照,后发现食品合格

B.政府工作人员借用单位的车去商城买家具,途中将一小学生撞伤

C.某公安局认为李某是重大案件嫌疑犯,并将其逮捕,后发现李某确实无罪

D.某乡政府已修公路为由,从农民的公粮款中扣得了一笔款项

【答案】B。解析:工商局工作人员刘某进行市场检查,属于行使行政职权,但是没收王某的营业执照后发现食品合格,属于违法侵犯相对人的权益,国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A选项不选。政府工作人员借用单位的车去商城买家具,这属于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选项当选。某公安局认为李某是重大案件嫌疑犯并将其逮捕,此时某公安局是在行使职权,错抓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C选项不选。某乡政府已修公路为由,从农民的公粮款中扣的一笔款项,这属于行使职权,违法侵犯农民的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D选项也不选。

【例题3】(多选)下列情形中,国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有( )

A.公民甲对公安机关的拘留决定不服,一气之下服毒身亡

B.警察乙因自家孩子与他人发生争执,一怒之下将人打死

C.个体户丙被工商局错误吊销营业执照造成财产损失

D.犯罪嫌疑人丁在看守所内被某管教员殴打致死

【答案】CD。解析:公民甲对公安机关的拘留决定不服,一气之下服毒身亡,这属于公民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A选项不选。警察乙因自家孩子与他人发生争执,一怒之下将人打死,此时警察乙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选项也不选。个体户被工商局错误吊销营业执照造成财产损失,此时工商局是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造成相对人的财产损失,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C选项当选。犯罪嫌疑人丁在看守所内被某管教员殴打致死,某管教员的行为属于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他人的权益,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D选项也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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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担保抵押的重要意义 ♂ 法律知识考试: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担保抵押的重要意义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担保抵押的重要意义》,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即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从上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在中央政策中获得承认以来,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已逐步可行使流转、转租、入股、无偿续期及继承等权利,但承包经营权在法律上的权属一直比较模糊。这也导致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存在流转期限短、程序不规范、承包人权益易受侵害等问题,制约着农村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我国农村地区城镇化进程加快,现代农业加速发展的背景下,政策首次明确全国范围内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担保抵押。对此究竟有何重要的意义?此政策又会对农村经济和城镇化建设产生哪些深远影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担保,对赋予农民财产权、促进农业现代化和推动农村地区城镇化进程有着重要意义

(一)这是赋予农民财产权的关键举措农民依托土地经营权获得相关财产权利需要法律依据,尽管2007年我国《物权法》明确了土地承包期限和续约、转让等权利,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权可在“自愿、依法、有偿”原则下实现流转,但对之相关的财产权利界定并不明晰。近年来社会各界就农村土地承包权是否属于农民财产权利的问题一直开展着广泛的研讨,其中争论焦点就在于是否可比照实物资产进行抵押担保。一些地方在此背景下已着手探索实践。早在2010年末重庆就开始试水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尽管得到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高层管理部门的许可,但受有关政策与现行法律的约束(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就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实际操作中基本由政府集中组织推动并提供贴息,需结合其他担保物而非直接以承包权抵押,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对于承包土地上没有温室大棚、灌溉设备、作业机械等固定资产投入的农民,承包经营权难以融资担保多年来成为制约生产资本募集、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和土地有效流转利用的关键因素,也限制了广大农民获得财产收益以进一步生活水平。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押担保属性,实质上等于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民的一项财产权利,其可完整实现经营使用、有偿流转、抵押担保、长期持有及继承等财产功能,将成为与住房、农业设施等资产相匹配的农民固有财产。未来在相关法律和规范逐步出台落实后,这项财产权利将正式拥有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政策有利于农村土地流转和高效利用,助推农业现代化进程近年来全国开展的土地确权行动以及今年中央文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担保,直指以往农村土地流转诸多问题的核心难点――明晰权属、规范交易和市场定价。核心根源问题解决后,金融机构和专业中介机构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和开展农业金融业务过程可以避免抵押物权模糊的风险,有利于吸引更多专业机构进入农村经济领域,推动农村金融走向专业化,繁荣农村不动产交易和金融担保市场。更重要的是,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担保,在众多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的参与协助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估价将实现与市场真正接轨,能较充分地反映出未来收益折现估值,从而大幅降低农村居民收益受损风险。农户可更放心地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到各类种植、养殖、畜牧、农产品加工等产业化集团,或直接转让给其他大农户和产业集团。这样一来,分散的土地将逐步集中到有更强的农业经营意愿和经验的农户手中,不仅利于农村土地得到更充分有效利用,也有利于大农业庄园实行专业化经营和产业化运作。而脱地的农民,离乡的可以同时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入股或转让的财产收益和外出打工收益,加快财富积累和生活水平;守土的可以在保留土地经营权各项收益的同时参与到农村经济各类产业化组织中,在农产品加工、物流、商贸流通、社区服务等领域找到新的位置,利于农村经济活动分工专业化水平。因此从长期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权属清晰化和资本化将成为我国以小农经营为主的农村经济结构向专业化大农业经营转变的关键助推因素,最终将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和农民生活水平的大幅。

在各种利农、惠农政策的扶持之下,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也必将是不久的未来我们所喜闻乐见的图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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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在民法与刑法中“以下”、“以下”等表述是否包含本数? ♂ 法律知识考试:在民法与刑法中“以下”、“以下”等表述是否包含本数?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在民法与刑法中“以下”、“以下”等表述是否包含本数?》,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学习法律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以上”、“以下”、“不满”等表述,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前述法条中“已满”十四周岁是否包含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是否包含十六周岁?下面教育来为各位考生做简要分析。

一、在民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在汉语词义的解释中,“以上”指的是位置或者数目等在某一点之上;“以下”指的是位置或者数目不高于某一点;“以内”指的是介于一定的时间、数量、范围之中;“届满”指的是规定的期限已满、到期。“不满”指的是不充满,量不足;“超过”指的是高出、超出;“以外”指的是一定的限制、界限或者范围之外。从上面的基本含义可以得知,“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应当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据此,本文开头提到的“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此处包含十八周岁,相应的“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此处不包含十八周岁。

二、在刑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据此,本文开头提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此处已满十四周岁包含十四周岁在内,不满十六周岁则不包含十六周岁。刑法中出现“以上、以下、以内”的用语一般是在以下两情况下:

一是用于刑期的规定,例如,《刑法》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这里三个月以上包含三个月,二年以下包含二年。

再如,《刑法》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伤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三年以上,包括三年,七年以下,也包括七年。因此,对造成飞行事故,机毁人亡的,最低法定刑为三年,最高法定刑为七年。

二是用于罚金的规定,例如,《刑法》规定,公司向股东或者社会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在这里,二万元以上,包括二万元在内,二十万元以下,包括二十万元在内。因此犯本罪,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或者二十万元罚金,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在法条关于年龄的表述中,均为“周岁”,那么何为满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以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比如,十六周岁生日当天不算满周岁,十六周岁的第二天开始算已满十六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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