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树之果能不能“吃”?(比较市场配置与计划配置)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毒树之果能不能“吃”?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比较市场配置与计划配置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毒树之果能不能“吃”?

2、比较市场配置与计划配置

3、毕业季不得不谈的劳动法知识

毒树之果能不能“吃”? ♂ 毒树之果能不能“吃”?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毒树之果能不能“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理论来源——毒树之果

毒树之果理论起初源于美国,1939年美国大法官法兰克福特在审理某案件中首次提出。毒树之果的逻辑是如果证据的来源(树)受到污染,那么任何从它获得的证据(果实)也是被污染的,在诉讼审理的过程中将不能被采纳。也就是说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而以此顺藤摸瓜依法所获得的第二手证据,即派生证据是毒树之果。而毒树之果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活学活用——以案例释法

在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侦查人员张某和李某殴打犯罪嫌疑人甲,连夜审讯,不让甲睡觉,要求其说出毒品藏于何地。甲实在忍受不了肉体上的折磨和精神上的煎熬,供称“毒品就藏在我家厨房柜子里,在大米旁边。”侦查人员张某和李某申请搜查证后依法搜查了甲的家,果然找到了毒品,数量5千克。侦查人员通过殴打甲迫使甲其供出毒品藏匿地点,这一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可称为“毒树”。而后续侦查人员依法搜查甲的家并找到的毒品就是“毒树之果”。其中,侦查人员殴打甲,不让甲睡觉肯定是非法的,但侦查人员申请搜查证依法搜查却是合法的。

三、食之有味,弃之可惜——弃树“吃果”

各国对“毒树之果”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认为““毒树有毒”其果必有毒,应当弃树也弃果。但有的国家则认为,“毒树”肯定应当排除,但“毒树之果”不应当绝对排除,也就是说通过非法证据获取的派生证据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那么我们国家是如何认定的呢?《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由此可见我国是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但对非法证据进一步获取的其他派生证据则没有规定。也就是典型的食之有味,弃之可惜的心理。毒树之果到底能否“吃”还要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

比较市场配置与计划配置 ♂ 比较市场配置与计划配置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经济知识《比较市场配置与计划配置》,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经济学当中,市场配置和计划配置作为资源配置的两种最为重要的方式时常会出现一些题目,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需要格外的注意,特别使两者之间的一些区别,经常作为考察的重点。

经济生活的中心问题是如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世界上的资源是有限的,而人类的需求是无限的,而所谓的资源配置就是解决。在现代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计划配置方式和市场配置方式,即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

计划配置方式:指通过计划机制的作用过程来实现资源配置的方式。计划机制属于一种事前调节,是用“看得见的手”来调节。“看得见的手”出自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 指的是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市场配置方式:指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过程实现资源配置的方式。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即为市场调节。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是用“看不见的手”来调节。“看不见的收”。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重要代表亚当·斯密,更是迷信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在亚当·斯密的代表作《国富论》中,对经济自由竞争、自由贸易进行了详尽的论述,提出了著名的“看不见的手”原理。市场各要素(价格、供求、竞争等)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组合运动及其功能。市场机制主要有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及风险机制。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基础,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核心机制。市场配置虽然很好,但是并不完美,存在一些缺陷。市场配置的缺陷有:盲目性,自发性,之后性。盲目性指由于信息不完全,生产者在进行经营决策时,仅仅观察市场上什么价格高、什么有利可图,就决定生产、经营,蜂拥而上。自发性指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经济活动在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下追求自身的利益,根据价格的涨落决定自己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滞后性指经济活动参加者只能在某种商品供求不平衡导致价格上升或下跌后才能作出扩大或减少这种商品供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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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毕业季不得不谈的劳动法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六月,毕业季。

毕业生无法躲避一个问题——就业。相信很多小伙伴会考虑进入企业工作,这就需要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说到劳动合同就不得不谈到一个部门法——劳动法。劳动法的知识你知道多少呢?站在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的角度来看,劳动法的部分知识点也是很多招考单位倾向性测查的部分,今天就把重要的劳动法知识告诉给大家。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主要由以下劳动法律制度组成:

(1)促进就业制度;

(2)劳动合同制度;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4)工资制度;

(5)劳动安全与卫生制度;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7)职业培训制度;

(8)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疾病保险。

其中关于劳动合同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是劳动法的重要知识点,下面逐一解释。

一、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确认的用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管何种类型的企业,都应该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必备条款主要有:(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约定条款主要有:(1)试用期条款;(2)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条款;(3)禁止同业竞争条款。其他约定条款还有第二职业条款,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补充保险、福利条款等。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它包括每日工作小时数、每周工作天数和小时数。

我国标准工时为:(1)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2)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3)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为行使休息权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不从事生产或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

休息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和公休假日。

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端午1天,中秋1天,劳动节1天,国庆节3天)、探亲假、年休假。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工资制度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我国的工资形式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加班工资、事假、病假、婚假等工资)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练习题:

王某的日工资为80元。2013年10月1日至7日,根据政府规定放假7天,其中3天属于法定假日,4天属于前后两周的周末公休日。公司安排王某在这7天加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的劳动报酬为(  )。

A.560元 B.800元 C.1120元 D.1360元

【答案】D。解析:《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本题中,前三天属于法定假日,公司每日应为其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后四天为休息日,公司每日应为其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七天共计为80元×3日×3倍+80元×4日×2倍=1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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