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具体行政行为之行政强制(简析函的考察方式)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简析具体行政行为之行政强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简析函的考察方式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简析具体行政行为之行政强制

2、简析函的考察方式

3、简析善意取得

简析具体行政行为之行政强制 ♂ 简析具体行政行为之行政强制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简析具体行政行为之行政强制》,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行政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都是比较重要的内容,特别是处罚和强制的种类也需要我们去区分。今天我们先来分析一下行政强制的种类划分。

首先,大家一定要先明确,行政强制包括两大类。第一类叫做行政强制措施,第二类叫做行政强制执行。那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呢?我们先来看它的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所以,强制措施强调的就是“暂时性”的问题,更通俗的讲就是行政主体现在还不能换区分这个公民或者法人的行为是不是违法或者有发生危险的苗头等,所以行政主体只能第一步,先把这个公民或者法人的人身、财产暂时性控制住。紧接着再展开调查,如果进一步调查发现确实违法了,那么就可以进入第二步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了。因此,以上的强制措施的种类都是“暂时性”的,如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查封场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约束酒醒、隔离戒毒等,是不用死记硬背的。

之后,我们再来看第二个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还是先来看它的概念: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所以,强制执行强调的就是“终局性”的问题。如果行政主体现在对你进行处罚了,你就是不履行处罚的决定,那么行政机关就可以自己或者申请法院对你强制执行。具体的种类也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直接强制:强制拍卖、强制划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二)间接强制:代履行和执行罚(加处罚款、滞纳金)。

综上,我们行政法中具体行政行为,除了最好区分的行政许可,那么就剩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三类了,那么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比如现在一个公安机关,发现一个KTV涉嫌违法行为,也没有足够证据能够处罚,所以只能进入第一步——行政强制措施,可以进行“查封场所”。查封之后就要赶紧展开调查,调查完了发现这个KTV确实违法了,那么就可以进入第二步了——行政处罚。比如罚款3000元。罚款之后如果这个KTV履行自己的义务了,那么就结束了。但是如果这个KTV就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就可以进入第三步——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对它加处罚款。

以上的行政强制概念还是需要大家理解加记忆,才可以熟悉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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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函的考察方式 ♂ 简析函的考察方式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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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是事业单位考试中必考的科目之一,尤其是个别地方的考试还会考到公文的改错甚至写作。我们大家都知道,公文知识全部来自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在条例中一共有15种法定文种,经常考到的是函、通知、通报、公告等。那么我们今天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常考到的一个法定文种:函的主要考察方式。

在考试当中,函的第一种考察方式在于考察其适用范围。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其实在实践当中函的适用事项还是比较广泛的,可以询问、答复、商洽,所以通过具体事项并不好判断用哪一种文种。而函和其他文种最重要的区别还是在于函是唯一一个平行文,只能适用于同级之间和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所以考试当中如果考到文种的适用问题,就是看发文和收文机关之间是否属于同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如果是的话,就可以直接选择函这一文种。我们可以做一个题来看一下:

例:某大学欲向市文化旅游局询问大学生游览旅游景点是否可以免费,拟写公文,应该使用()文种。

A. 请示 B. 函 C. 通知 D. 报告

在本题当中,很多学员一看是询问就觉得应该是使用请示,其实不然,因为在本题中,发文机关是大学,收文机关是文化旅游局,两者为不相隶属关系,故应该使用函。

函的第二种考察方式在于函的结束语。函的结束语通常应根据函询、函告、函商或函复的事项,选择运用不同的结束语。如"特此函询(商)"、"请即复函"、"特此函告"、"特此函复"等。考试当中经常会出题让选择函的结束语,所以一定要能够对常见的结束语有所了解。

例:函作为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的一种文种,结语应使用()?

A. 妥否,请批示 B. 特此函询 C. 特此批复 D. 特此报告

在本题中,应当选择B项,其中A项属于请示的结语,C是批复的结语,D是报告的结语。

以上就是函这一文种在考试当中主要的两种考察方式,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能够掌握,在考试当中灵活运用。最后祝每位学员都能够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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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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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点难点,通常以案例的形式出现,主要考察学生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理解。这个考点相对来讲难度较大,但因为与生活密切相关,且以案例的形式出现,考察方式相对灵活,所以一直是考官愿意考察的知识点之一,对于这类问题要熟练掌握其构成要件,以及熟练把握其例外情况方可对于习题掌握地得心应手。

一、练习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出卖耕牛的,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耕牛一头,甲将该牛交付给了乙。乙将该牛借给丙使用,丙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把牛卖给了丁,丁不知道乙、丙之间的约定,那么丁是否可以取得所有权?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D。解析:丁可以取得所有权。因为乙是从合法占有人乙处善意、有偿取得该牛,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丁可以取得该牛的所有权。故本题答案选D。

二、.知识点分析:

(一)是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通俗点说就是我的东西交给别人保管,出让人在保管期间私自把东西售卖,即使没有经过我同意,只要第三人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即可取得原物所有权。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的一种,虽然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是效力待定,但出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所以,只要第三人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即取得原物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将其要回。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出让人无处分权,也就是说出让人对于物品只是占有并未取得所有权,而且出让人出让该物品也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只是擅自私自的将物品出卖给了第三人。

2、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所谓善意简单点说就是受让人取得该物时并不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也并不知道物真正的所有权人另有他人。举个例子,比如我的相机交给我的好友张三来保管,张三在保管期间私自把物品卖给了李四,对于李四来讲他根本不知道张三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说他坚信这个相机的所有权人就是张三,他的这种主观心理态度就是善意。

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恶意第三人。恶意就是第三人依当时的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让与的权利,也就是说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可以得出让与人无权让与的结论,则第三人应视为恶意。举个例子,比如我把我的玛莎拉蒂豪车借给了我的邻居小王,小王家里特别特别穷,它拿到了豪车之后特别开心,并且心生一计想要把我的车卖了换钱,于是他把车卖个了他的好友小张。对于小张来讲他完全有能力知道对于小王的家里来讲不可能会有豪车,但仍然购买,这就不属于善意。所以我们对于“善意”是有一个前提要求的就是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合理的价格是指第三人取得该物必须是以买卖的方式进行,不能是以赠与,借等方式取得。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对于动产来讲,交付即取得动产所有权;对于不动产来讲需要登记,所以对于第三人来讲他必须符合取得所有权的构成要件才可以取得相应的所有权。由此也能得出一个结论,善意取得既适用动产也适用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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