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错”在哪里?(法律知识:巧记三大担保物权)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法律知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错”在哪里?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法律知识:巧记三大担保物权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错”在哪里?

2、法律知识:巧记三大担保物权

3、法律知识:带你认识法律关系

4、法律知识:帮助犯

法律知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错”在哪里? ♂ 法律知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错”在哪里?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错”在哪里?,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错误是什么?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其中在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本文只讨论前者中的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第一类,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对象错误的模型:危险在预定的目标上实现了,只不过行为人对身份认错了,发生了动机错误。本质是1个行为,1个违法事实,1个危害结果。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

那这种错误该如何认定呢?按照当前存在的两大学说,一是具体符合说,二是法定符合说。其中具体符合说尊重案件事实,也就是实事求是,因此根据具体符合说,由于行为人本欲杀甲,而客观上却杀害了乙,二者没有具体地相符合,但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因而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而法定符合说追求结果正义,因此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第二类,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打击错误模型:故意朝预定目标制造危险,但是危险流没有在预先目标身上实现,而是在实际的结果上发生了,本质是1个行为,有2个违法事实,带来了2个危害结果。例如,行为人举枪射击甲,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了乙,导致乙死亡。

同样根据两种不同的学说的出发点结论如下:按照具体符合说,行为人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一个行为两个结果的想象竞合犯。按照法定符合说,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际上这里对乙本事过失,但是法定符合说将其拟制为故意,以此来追求结果的正义。

综上所述,对象错误是故意制造的危险实现了,因为对身份认错了出现了动机错误,。而打击错误是故意制造的危险没实现,发生了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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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巧记三大担保物权 ♂ 法律知识:巧记三大担保物权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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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在广大考生的眼中,民法一向是琐碎、复杂的、不太好记住的内容。今天我们要重点说说民法中的三大担保物权,并且怎么巧记他们。

首先要清楚什么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我们常说的三大担保物权指的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个。在事业单位笔试中,这三大担保物权也是考的频率较高的一大知识点。下面我们就依次来说说。

第一、抵押权。一说到抵押,大家应该能想到银行吧,大家可以想一想,去银行抵押,可否抵押车辆?房子呢?当然可以,所以抵押是可以抵押动产和不动产的,这是其一;其二,去银行抵押是不需要交付的,所以抵押权不用交付。

第二、质权。说到质权大家比较陌生,其实生活中见得也比较多。比如说当铺,古代的当铺是怎么操作的呢?把金手镯交给当铺老板,老板再把钱给对方。这就是质权。所以能够出质的肯定是动产,不动产无法交付。其次,能够出质的还有权利,如应收账款。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质权一定要交付才成功。也就是说当铺老板不拿到东西,肯定不会给钱啦。

第三、留置权。简单来讲,比如张三去4S店维修车辆,因无钱支付维修费,而被4S店扣留了车辆。这就会产生留置权。既然能被扣下来,那么肯定是动产了,所以可以留置的一定是动产。

说到这,我相信大家对于三大担保物权已经很明白啦,最后再牢记一点,三大担保物权中,留置权是效力最高的,可以优先受偿。下面我们练习一下。

下列对三大担保物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单选

A.三大担保物权中效力最高的是抵押权。

B.三大担保物权中效力最高的是留置权。

C.留置权可以留置动产,不动产不能留置。

D.抵押权可以抵押动产和不动产,不需要交付。

答案:A。三大担保物权中效力最高的是留置权。留置权可以留置动产,不动产不能留置,抵押权可以抵押动产和不动产,不需要交付。质权可以出质动产和权利,需要以交付为要件。故本题答案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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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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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此考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是一个常考考点,在学习过程中是一个难点和重点。

关于法律关系的概念我们不需要背诵,但是需要理解。在考试中一般是案例考察,要求考生能够在众多关系中哪个是法律关系。理解之后自然能够作对此类题目。但是在我们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之前首先应该先了解一下它的上位概念—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很简单,就是在这个社会中主体与主体之间所产生的所有关系。我们以小明为例,在小明的一生中会发生很多社会关系,比如:父母子女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关系、恋人关系、夫妻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买卖关系、赠与关系、继承关系等等。在这些关系中,大家应该很容判断出来哪些是普通的社会关系,而哪些是法律关系。对的,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买卖关系、赠与关系、继承关系就是法律关系,而其他的关系是普通的社会关系。那为什么上述关系是法律关系呢?我们需要如何去判断呢?其实判断的依据非常简单:就是看这些关系有没有被法律所调整,如果被法律所调整,并且在法律调整的过程中形成了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就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三个特征:

(1)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关系,它不同于事实上存在的各种社会关系。如果法律对某些领域的社会关系不进行调整,那么人们之间也就不能形成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而人们之间也就谈不上具有法律关系。比如法律不调整恋人之间的关系,那么恋人之间也就不可能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必须是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并不等同于和法律问题有关的任何关系。如果没有这种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是没有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由于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或创设的社会关系,因而与一般社会关系不同,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法律本身就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所以法律所调整的关系也应该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破坏法律关系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过对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的学习大家应该对法律关系有了初步的认识,在做题时应该会迎刃而解。

【例题】

1.(单选)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因此,下列选项中具有法律关系的有:

A.李某与张某已于年前领取了结婚证

B.王某与张某是大学同学

C.经人介绍,张某与赵某确定了恋爱关系

D.武某与周某从一年前开始一直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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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共犯中的帮助犯很多同学对于简单的题目都能分辨,但是稍微复杂一些就会犹豫不决,今天我们来整理一下帮助犯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帮助犯,是共同犯罪分类的一种。帮助正犯的是帮助犯。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行为与帮助的故意,共犯的从属性还要求被帮助者实行了犯罪。帮助犯要求帮助行为与正犯的行为结果具有物理或者心理的因果性。帮助行为包括物理性帮助(如提供凶器、犯罪工具、排除障碍等)和心理性帮助(如改进作案方针、撑腰打气、呐喊助威、强化犯意等)。

关于帮助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丙意图杀丁,并无意思联络的甲、乙二人分别向丙提供了枪支和匕首,丙使用甲提供的枪支杀害了丁。甲、乙二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帮助犯

B.已婚甲男和乙女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乙女想要上位,便对甲说:“如果你干掉妻子丙,我们就能长厢厮守了。”甲早有此意,对乙的提议十分欣赏,遂杀害了丙。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帮助犯

C.甲打算进入丙家实施盗窃,乙知情后主动提供万能钥匙给甲。甲为了追求双保险,在网上又购买了一把新型号的万能钥匙前往丙家,甲先使用自己购买的万能钥匙就打开了丙家的门,窃取了巨额财物。乙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D.甲在与乙吃饭闲聊时,无意间将A仓库门窗破损、无人看守的情况告诉了乙,乙暗暗记在心里,半夜三更前往该仓库实施了盗窃行为,甲成立盗窃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答案】ABC。解析:

本题中A项正确。丙最终使用甲提供的枪支杀死了丁,甲的行为与丁的死亡结果存在物理性的因果关系,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帮助犯。丙虽然没有使用乙提供的匕首,但是提供工具这种备而不用的作法会帮助和强化了丙的杀人故意,起到心理上的帮助。属于心理性帮助犯,因此乙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帮助犯。

B项正确。甲男在乙教唆之前已经有了杀死妻子丙的意思,因此乙女的教唆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但是这样的教唆无疑强化了甲男的犯罪故意,因此成立甲男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帮助犯,属于心理性的帮助。

C项正确。乙给甲提供了万能钥匙,虽然甲没有使用。但是备而不用会在心理上给甲提供帮助,强化了甲的犯意。乙的行为和盗窃结果有心理上的因果关系。故乙成立甲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但如果甲先使用乙的钥匙,打不开门,然后使用自己的钥匙打开门,盗窃既遂,则乙只会构成盗窃罪帮助犯未遂,因为客观上并没有实质的物理性帮助,同时,甲发现该钥匙不能用,对甲便丧失了心理性的帮助作用。这种情况与备而不用是有区别的。

D项错误。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故意和行为。甲只是无意间和乙闲聊,说者无心听者有意。甲在主观上没有教唆或帮助乙犯罪的故意,仅仅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因此甲不成立犯罪。

综上所述,故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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