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哲学之规律及其客观性(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哲学之认识和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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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律的含义

(1)规律即客观规律亦称“法则”,指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中的本质的联系和必然的趋势。规律属于事物、现象之间普遍的本质和联系,决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列宁说:“规律就是关系”,是“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规律与本质是同一程度的哲学范畴。但本质是指事物的内部联系,而规律是就事物的过程而言,指同一类现象的本质关系或本质之间的稳定联系。

(2)科学规律又称定律,是指人们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的思维形式来表达的对客观规律的正确认识,即对客观规律的科学概括和表述。客观规律与科学规律是性与第二性的关系。

2.规律的特点:从规律的定义我们可推出规律应具有以下特点:

(1)既然它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所以规律具有本质性的特点。可见规律是“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

(2)既然规律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它具有必然性的特点,是事物发展确定不移、必然如此的趋势。

(3)既然规律是稳定的联系,所以它具有稳定性、重复性、普遍性的特点。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某种合乎规律的现象就必然重复出现。可见,稳定性就是规律的重复性,而稳定性、重复性也表明了它的普遍性。

(4)从本质性、必然性、稳定性可以推出,规律是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确定不移的秩序,所以它是客观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客观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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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是指人们的认识和客观过程的符合是一定的具体历史条件下的符合,是在社会实践发展的一定的具体历史阶段上的符合。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静止的、抽象的看待二者的统一。

2.理由:由于客观事物本身的复杂性及其发展过程的无限性,人的认识受到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特别是受到具体的实践水平的限制,正如毛泽东总结的认识发展的基本规律:“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从感性认识而能动地发展到理性认识,又从理性认识而能动地指导革命实践,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

3.认识与实践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的重要意义

(1)坚持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反对割裂两者统一的唯心论和形而上学的错误。

(2)坚持尊重群众的实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党的群众路线的认识路线。认识辩证运动的原理是无产阶级的群众路线的重要哲学基础。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实践和认识的主体。认识在实践中产生、检验、丰富、发展并指导和服务于实践,就是认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所以,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党的群众路线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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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是由实践的本性决定的,实践是能动的、受意识支配的,这决定实践不能离开认识的指导。

(2)这是由认识的特性决定的,认识的活动及其成果具有相对独立性,它一经形成,便能反作用于实践。

(3)认识反作用于实践基本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先进的、正确的认识指导实践,能使实践达到预期的效果,促进人类世界的进步与发展;二是落后的、错误的认识指导实践,就会对实践产生消极的甚至破坏的作用,破坏人类世界的进步与发展。

(4)认识反作用于实践还表现在许多方面:指导主体自觉地按照规律去从事实践活动;对实践活动作出和规划;使主体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及时调整实践活动并选择实现目的的行为方式;使主体依据自我认识(对主体自身的认识)自觉进行实践活动以适应主体改造客体的需要。

(5)认识对实践的能动作用,充分体现在作为认识的高级形式的科学理论对实践的巨大指导作用上。首先,科学理论是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正确认识,它可以而且应该走在实践的前面,指导实践活动的进程;其次,科学理论能预见未来,端正实践的方向;再次,科学理论作为一种精神力量,能推动人们在实践中创新,正如列宁所说“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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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识的本质问题,以往的不同哲学派别有着不同观点,马克思主义哲学继承以往哲学的合理思想,以实践为基础,从正确处理实践与认识、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中界定认识的本质。

1.认识的本质,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或通过实践对客体的能动的、创造性的反映。认识是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

2.对认识的本质的规定的理解:首先,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和来源,认识既不是“生而知之”、主观自生,也不是直接来源于客体,而是通过主体能动地改造客体的实践活动中获得。正如恩格斯所说:“人的思维的最本质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单独是自然界本身”。其次,坚持了唯物主义反映论原则,认识是对客体的反映或摹写,即认识是以客体为原型的,认识一定含有反映或摹写客体的内容。第三,认识对客体的反映是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的特征,包括一定的选择性、重构性,而不是简单的、直接的摹写。

在认识活动中反映和创造不可分,反映是有选择有重构的反映,即在创造性过程中实现的。创造是在反映基础上的有根据的创造,是受反映对象的客观本性制约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认识本质的规定与理解,同唯心主义观点、不可知论观点、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观点划清了界限。

3.认识的结构: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具有同构性,其基本结构都是由主体、客体和中介所构成的,都是主体借助中介作用于客体,表现为主体和客体按一定方式实现的相互作用。认识主体是指从事社会实践和进行认识的人;认识客体是指进入人的认识活动,被主体的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客观对象;认识中介是各种形式的认识工具、手段及其操作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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