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浅析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浅析自首)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浅析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浅析自首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浅析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浅析自首

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浅谈共同犯罪的构成

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浅谈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浅析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浅析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事业单位招聘网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法律常识大全等精彩内容。今日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浅析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还包含:法律知识、政治知识,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法中的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也是较为常见的一个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此知识点通常会以客观题(单选、多选、判断)形式出现。其中,最常见的考察方式有两种:一是给一个案例,问这个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给个案例,问这个人自己独立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如何?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年龄上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精神上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如:6周岁的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7周岁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小明也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自己独立为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如:6周岁的小明花2元钱买个冰激凌,冰激凌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年龄上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以及在精神上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如:15周岁的中学生小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独立做的纯获利益的行为以及与他能力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是有效的。如:15周岁的小明接受爷爷给的200元红包有效,花2元钱买的冰激凌买卖合同也有效。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做的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法律行为是效力待定的。如:15周岁的小明拿了30万元钱去买了一辆车,车的买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如果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该车的买卖合同有效,否则是无效的。因此,在追认之前是效力待定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在精神上正常的,在年龄上已满18周岁的人。如:19周岁的大学生小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年龄上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16周岁的小明辍学后外出务工,在工厂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此时小明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有效的。如:22岁的大学生小明买了一辆自行车,自行车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以上是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法律常识大全的部分备考内容,公共基础知识栏目还为大家提供法律知识、政治知识等相关内容。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浅析自首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浅析自首

事业单位招聘网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法律常识大全等精彩内容。今日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浅析自首。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还包含:法律知识、政治知识,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在很多地方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法律都是经常会考到的内容,而其中刑法部分的自首是考生很容易做错的知识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下面就由教育来带着大家进入自首内容的学习。

通常我们理解的自首都是属于理论上的一般自首,就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简单的来看就是分了两步,一个是犯罪后自动投案,一个是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也是一般自首的两个条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有关于这两个条件特殊规定如下:

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但是根据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与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也应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5)经查实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7)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这几种特殊的情形是考试中容易出选项的,我们需要做一个简单的记忆。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在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2)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作为一般共同犯罪成员的犯罪人,如果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必须交代自己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否则对“自己的罪行”的供述不可能“如实”。(3)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其中第二点和第三点是我们在考试中经常遇到的,需要理解消化。

但是,除了一般自首,我们还有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对这种情况“以自首论”。根据司法解释,其中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最后,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有哪些从轻减轻的规定呢?根据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也是通常在题目当中会把不同的情况下不同的处罚原则放在一块混淆进行考查,要注意辨别清楚。

【例题】(多选)下列属于一般自首构成要件的是:( )

A.犯罪后自动投案

B.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C.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D.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

【答案】A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由此可见一般自首有两个大的要件,分别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和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以A和B选项为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故本题答案为AB。

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经常会对自首的有关制度进行考查,如给一个案例,问其构不构成自首,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等等,其主要是记忆性的考查。希望通过上文的讲解,考生能够更好地掌握自首这一知识点。

以上是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法律常识大全的部分备考内容,公共基础知识栏目还为大家提供法律知识、政治知识等相关内容。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浅谈共同犯罪的构成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浅谈共同犯罪的构成

事业单位招聘网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法律常识大全等精彩内容。今日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浅谈共同犯罪的构成。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还包含:法律知识、政治知识,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虽然共同犯罪的概念没有太多字数,但是里面的要求却非常的多,那么我们来看下共同犯罪的概念是什么。

首先在“两人”这个概念上就有专门的要求,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说两个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如张小明(17周岁)和李小刚(13周岁)一起从事盗窃行为,由于李小刚不满刑事责任年龄,故二人虽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但不可成立共同犯罪。再或满足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小张带着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的小王一起抢劫,由于小王不足刑事责任能力,二人也同样无法构成共同犯罪。

其次在主观上,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共同犯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实施犯罪,同时也要认识到共同犯罪人也在故意的参与犯罪。二是共同犯罪的人对犯罪发生的结果持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最终导致犯罪危害的结果发生。

再次在客观上犯罪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犯罪行为人可能存在着不同的分工或者参与犯罪的时间不同等等,但是他们的犯罪行为都是为了能够达到同一犯罪目的而进行的相互配合,紧密联系。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均与犯罪结果的产生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若共同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故意,则无法构成共同犯罪,如行为人一个故意,一个过失或者二者均为过失都不属于共同犯罪。例如在监狱中,由于值班的狱警打瞌睡,导致罪犯从监狱中脱逃,虽然罪犯的脱逃行为在主观上属于罪犯故意犯罪,但是从狱警的主观来看,其并非故意放走罪犯,只能说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是一种玩忽职守,故二人无法成立共同犯罪。再如甲乙二人一起搬一块大石头从高处扔向低处,由于二人均没有看到低处有人,不小心将低处的人砸死。从主观来看,二人的不小心属于疏忽大意,均属于过失,则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给大家介绍完共同犯罪,大家是否对共同犯罪有了一定的了解呢?在考试中共同犯罪也是多以案例的方式进行考察,在课下大家也要多进行相关试题的练习加以巩固。

以上是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法律常识大全的部分备考内容,公共基础知识栏目还为大家提供法律知识、政治知识等相关内容。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浅谈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浅谈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浅谈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随着法治理念深入百姓心中,已经有不少的百姓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的时候主动找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个人合法权益,那么什么是民事诉讼,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的原则,是什么,下面就简单地给大家介绍一下民事诉讼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专门活动。

民事诉讼法就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产生的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民事诉讼的程序法。

其基本原则如下: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便利和保障。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诉与中国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同等地适用法律;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中国法院也相应地限制该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

三、调解原则

调解原则,是指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遵循自愿和合法原则主持调解,若调解未能达成,应及时判决。

四、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问题可以充分行使辩论权。

五、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诉讼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可依法行使处分权。比如民事纠纷发生后,是否起诉,以及在什么范围内起诉,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等。

六、检察监督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传统监督方式:抗诉;新型监督方式:检察建议。各级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须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七、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社会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的方式:通常包括道义上的支持、物质上的援助以及法律知识上的帮助。

更多法律知识考试,请访问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浅析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浅析自首、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浅析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标签: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www.luzai.cnhttp://www.luzai.cn/html/496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