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司法制度之法官职业道德--确保司法廉洁(三)(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司法制度之法官职业道德--确保司法廉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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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以其身份谋取特殊利益。《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指使他人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报销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他人索取资助,或者让他人支付、报销上述费用。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妨碍有关机关对涉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案件的调查处理。

同时,在某些情况下,家庭成员的行为对法官的清正廉洁具有一定影响,甚至有个别法官的亲属利用法官的身份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此,《基本准则》要求法官约束家庭成员。《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进行下列活动:(1)放任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执行中介机构人员以及其他关系人的财物;(2)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3)放任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不得违反规定放任配偶、子女在其任职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综合行政岗位人员不得放任配偶、子女在其职权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服务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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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为避免公众对法官的廉洁形象产生合理怀疑,《基本准则》第17条规定,法官应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1)本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2)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办企业;(3)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4)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5)本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6)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动;(7)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其他营利性活动。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买卖股票或者认股权证;不得利用在办案工作中获取的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同时,法官不得提供法律服务。为免与职务相冲突,法官不得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及其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为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从中收受财物或者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扰妨碍有关机关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进行正常监管和案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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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基本准则第23条规定,法官应当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坚持学习,精研业务,是一个合格法官首先应当具备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其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1)法官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从事审判工作;(2)法官必须坚持学习,勤研法理,钻研业务,精益求精,掌握履行司法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3)法官应当勇于开拓创新,积极进取,不能因循守旧,抱残守缺,但同时应当遵循客观规律;(4)法官应当致力于履行各项司法职责,把主要精力投入司法职责之中;(5)法官应当以克制的态度对待手中的权力,不得滥用。

2.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有着几千年的古老文明,文明礼貌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司法话动中需要遵守司法礼仪,以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树立谨言慎行、举止文明、自律自尊、亲和爱民的良好职业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礼仪作为一种司法程式性的要求,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遵守的行为礼节,表现出一种特殊的正规性、庄重性。司法礼仪包括着装礼仪、开庭礼仪、接待礼仪、其他礼仪等。《基本准则》第24条规定,法官应当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同时,法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1)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戴徽章,并保持整洁;(2)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进出;(3)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4)使用规范、、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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