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有哪些?(法律小常识——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类型?)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法律小常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有哪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法律小常识——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类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小常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有哪些?

2、法律小常识——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类型?

3、法律小常识——如何区分“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

4、法律小常识——如何区分“行政强制”与“行政许可”

法律小常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有哪些? ♂ 法律小常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有哪些?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法律小常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有哪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法律板块中的宪法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统考还是在非统考中,基本是必考的。同时,在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尤其是基本权利和义务分别有哪些,每个部分是什么含义都是重点。故笔者通过梳理,对该部分知识进行剖析,为大家的备考助一臂之力。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国公民有以下几种重要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2)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人身自由权

(1)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2)人格尊严。

(3)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宗教信仰自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5.监督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2)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3)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1)劳动权、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2)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3)物质帮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特殊群体的保护

(1)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2)妇女的平等权: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方面的平等权。

(3)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

(4)婚姻、家庭、儿童、老年人的权利。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3.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4.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6.依照法律纳税。

7.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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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法律小常识——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类型?》,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法律板块中的刑法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统考还是在非统考中,基本是必考的。在刑法中,犯罪的罪名是重要考点,尤其是和大家生活相关的社会热点罪名,考查力度更大。故笔者通过梳理,对该部分知识进行剖析,为大家的备考助一臂之力。

首先,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其次,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以及《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不过,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考的为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罪名。

一、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小常识——如何区分“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 ♂ 法律小常识——如何区分“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法律小常识——如何区分“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对于公基法律的考试而言,大家普遍反映行政法最难,其实主要是因为行政法知识点较多,并且易混点较多。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法考试的重中之重,与之相关的考点更要多加注意,以下为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的联系与区别: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通过概念我们不难看出,治安管理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换言之,治安管理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两者属于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具体区别如下:

一、适用依据不同

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是《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而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我们可以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特殊法,而《行政处罚法》属于一般法,根据特殊法优先原则,我们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处罚主体不同

行政处罚的主体较为广泛,所有行政主体均可适用;而治安管理处罚的处罚的主体比较单一,仅公安机关可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三、处罚程序不同

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包括了三种: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主要区别在于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上。

简易程序上,行政处罚中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听证程序上,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四、罚款当场收缴情形不同

行政处罚对于以下情形可以适用当场收缴:①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做出的20以下罚款;(可总结为“钱太少”)②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做出罚款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总结为“难执行”)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总结为“经提出”)

治安管理处罚对于以下情形可以当场收缴:①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③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五、强制执行主体不同:

治安处罚中,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的相对人可以适用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处罚中,除了公安、税务、海关外其他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则不能适用强制执行措施,而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处罚时效不同

行政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综上所述,二者区别可通过表格方式表示如下:

法律小常识——如何区分“行政强制”与“行政许可” ♂ 法律小常识——如何区分“行政强制”与“行政许可”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法律小常识——如何区分“行政强制”与“行政许可”》,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我们的考试当中,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一直是一个常考的考点,那么如何去区分他们并且进行的记忆,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行政许可

概念:行政许可是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准予或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看完了行政许可的的概念,是不是会好奇,谁来设定行政许可呢?快让我们来看一下吧!

行政许可分为两种:经常性的行政许可和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一)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1.经常性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

2.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来确定。即上一个等级没有设定的,下一个等级才可以设定。

(二)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1.国务院可以以决定形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规章形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2.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如果进行考察,考察点会侧重放在谁来设定行政许可这一知识点。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关于行政处罚的相关知识点。

二、行政强制

(一)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进行强制性限制的活动。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1.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3.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一般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履行的程序外,还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根据执行方式的不同,以上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分为直接行政强制执行和间接行政强制执行。

1.直接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自己直接采取作用于人身或者财产的方法,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方式,如强制划拨。

2.间接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执行方式。

(1)代履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并向义务人收取执行费用。

(2)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义务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等。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3.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看完了上面的对比,相信大家已经对于“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不同有了一定的了解,那还等什么呢,抓紧时间整理一下,消化记忆吧,最后祝大家开门大吉,考试顺利,加油!

法律小常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有哪些?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法律小常识——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类型?、法律小常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有哪些?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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