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经济法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经济法之产品质量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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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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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经济法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专门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法定技术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法设置的县级以上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产品质量检验所;另一类是经授权依法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机构,如由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等。

2.产品质量认证机构

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应由专门的机构进行,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是由专门的认证委员会完成的;认证委员会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以独立于生产者、销售者的第三方身份开展认证活动。

3.对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1)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认证机构还应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可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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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方便考生备考2016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经济法之产品质量法概述》,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包括所有调整产品质量及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法规。我们通常所说的产品质量法是指狭义的产品质量法,即1993年2月22日颁布、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于2000年7月8日修订。

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外国人)均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具体来说,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即各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行使行政惩罚权时与市场经营主体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即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在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之间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即因中介服务所产生的中介机构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不实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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