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我的通信我做主(法律知识:所有权取得方式之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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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我的通信我做主

2、法律知识:所有权取得方式之善意取得

3、法律知识:所有权有关考点提炼

4、法律知识:所有权的取得

法律知识:我的通信我做主 ♂ 法律知识:我的通信我做主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我的通信我做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随着我们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网络发展,我们与他人的联系方式越来越多,电话、短信、聊天软件等等,在生活更便利的同时,我们对保护通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根据《宪法》第4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里的通信自由是公民完全依照自己意愿通过信件或其他方式与他人交流思想、互通信息而不受任何第三方非法限制的自由。通信秘密则是公民的通信内容属通信双方的私人秘密,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不得未经许可,而私自拆阅、偷看或销毁。那么究竟什么情况与做法是侵犯了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我们可以通过两个例题来看一下。

案例一:流浪人员吴某,因长期生活困顿,想起了大量居民楼里居民信件和其他印刷品邮件。两年期间,吴某利用平时晚上无人之际,偷偷将大量居民信件和其他印刷品邮件私自截留、隐匿,并多次出卖给废品回收站。后来,再一次偷拿信件时被居民发现报警,在被民警传唤后,吴某主动坦白交待了犯罪事实。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判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吴某拘役3个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通信是人们互通音信、保持联系而进行社会交往的一种形式,是公民的一项正常社会活动,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国家依法予以保护。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此项权利被侵犯时主要表现为:1.对公民的信件随意扣押、隐匿或者毁弃。隐匿、毁弃是指犯罪者把他人的信件隐匿起来不叫人发现或者销毁扔掉,使收信人收不到信件。2.对公民的信件、邮包、电报以及电话等,随意开拆、偷阅或者窃听。这些行为不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权,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案例二:曾某于2004年5月31日受聘入职腾讯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2005年3月初,通过购买QQ号在淘宝网上与杨某互相认识,遂合谋通过窃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造成QQ用户无法使用原注册的QQ号。经查,共计修改密码并卖出QQ号约130个,获利61650元,其中,被告人曾某分得39100元,杨某分得22550元。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书信在通信方式上的统治地位逐渐削弱,而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邮件和其他文字、语音、视频日益成为重要的通信联络方式。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二被告人作为熟悉互联网和计算机操作的QQ用户,篡改了130余个QQ号码密码,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与他人联系,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曾谋、杨某采用篡改他人电子数据资料的方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且系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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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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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事业单位考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通常以案例的方式考察,可以独立出题,偶尔也会和“物权变动”相结合进行考察。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这是什么意思呢?举个简单的例子:

因为要出去游玩,我向老王借了他的相机(价值5万余元),游玩中认识了赵小姐,她有意向我购买此相机,于是我将此相机5万元卖给了赵小姐。那此时相机属于赵小姐还是老王呢?

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赵小姐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虽然,此时相机是我借来的,我对相机没有处分的权利,我与赵小姐是在游玩中相识的,赵小姐在购买相机时对“相机不属于我”并不知情,加之她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那此时她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

由此,我们可以提取“善意取得”的4个构成要件:

①出让人无处分权;

②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也就是对“出让人无处分权”不知情);

③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这是考生往往容易忽视的一个点,善意取得不仅基于有偿的交易行为,而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一般在市场价上下浮动30%我们都认为是合理价款)。所以,如若我把相机赠与给赵小姐或者明显低价卖给她,她就不能善意取得。);

④所有权已经转移(动产完成交付;不动产完成登记)。

成立善意取得后,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需要注意的是,盗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不管辗转几手都有权追回)。

【经典例题】甲有一个古董花瓶,市价20万左右,因为单位派甲出国深造两年,所以甲将自家钥匙交于好友乙,让乙不定时照看家。甲出国后,乙带朋友来甲家中聚会,并对外宣称这是自己的家,朋友丙看中此花瓶,当场愿意出价22万元购买此花瓶。次日,二人付款交货。现在,该花瓶属于谁?

A.甲

B.乙

C.丙

D.甲丙共有

【答案】C。解析:该案例中,出让人乙在替甲看家时将本属于甲的花瓶卖给了丙,属于无权处分;因乙一直对外宣称是自己的家,导致受让人丙认为该花瓶属于乙,故在受让该财产时为善意的;丙以22万元成交,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次日,二人付款交货,对于动产完成了交付,所有权发生变动。因此,本案中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花瓶的所有权。故本题答案为C。

【经典例题】(单选)丁某是一外企的高管,因公司派他到国外工作一段时间故把自行车委托给朋友邓某保管,后邓某因投资失败缺钱把自行车质押给了李某,李某通过正常途径把自行车卖给了方某,方某在使用自行车的过程中被艾某偷走。公安机关在一次例行检查时把艾某和自行车一起扣押,那么有权从公安机关处取回自行车的是:

A.邓某

B.李某

C.方某

D.丁某

【答案】C。解析:在本案中,邓某在替朋友丁保管自行车期间,将丁的自行车质押给了李某,李某取得了该车的质权,但质押并不会引起物权变动,所以此时自行车仍属于丁某;之后通过正常途径把自行车卖给了方某,此时李某并不是该自行车的所有权人,所以卖自行车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而方某因为不知情(善意的)并且支付了合理价款、完成了交付,故基于善意取得制度,方某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方某在使用自行车的过程中被艾某偷走,方某作为车的所有权人仍然具有车的所有权,有权从公安机关处取回自行车。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盗赃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所以,就此无论自行车辗转几手,方某作为所有权人都有权追回。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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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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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在考试中重点考查所有权的一种特殊的取得方式—善意取得。通常以案例考查,问该物品的所有权属于谁?或者以简单的方式进行考查问你所有权包括哪些权能?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占有就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这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所有人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

使用:使用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以便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如使用机器生产产品,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拥有物的目的一般是为了使用。

收益: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

处分: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是所有权中具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也是区别与其他物权的标志。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没有处分权。

二、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考察方式:对于善意取得这部分的内容考试基本都是案例的考察,很少直接会问相应的考点,这就需要对善意取得的条件要理解清楚才可以。

1.善意取得的条件

(1)出让人无权处分

这里的无权处分指的是这个标的物的占有人没有实际上的处置该物的权利,即没有所有权或者没有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直接处分该物。例如甲借给乙的电脑,乙直接给卖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不知情的

这里的善意指的是不知情的意思,不是说好人的意思。即该物的买受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这个物的占有人实际上没有处分权。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这里的合理的价格指的是一般的市场价,即一个正常的理性人能够所知的或者预见到的价格。例如:一台正版的新苹果X手机的价格不可能卖到300元。

(4)所有权转移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例子:甲让乙帮忙保管电脑,乙将电脑卖给丙,丙不知道电脑不是乙的,支付了合理对价,而且已经把电脑拿走,此时电脑的所有权被丙善意取得。

【难点】如果这个例子中不是电脑是房子,则只是交付钥匙还不行,必须进行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难点】遗失物、盗赃物、埋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例如:甲的手机被乙偷走,乙将其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丙支付了对价,此时手机是丙的吗?

答案:不是。仍然属于失主甲。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考察方式:这部分的考察基本上会直接问用益物权有哪些。直接提问,而不是用案例的方式来考察。所以这部分的内容只需要记住用益物权的四种就可以。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在国有土地上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权利。

宅甚地使用权: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

地役权: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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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所有权的取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物权制度是国家针对于在物上谈论权利和义务的制度。我国于2007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此我国在物权制度上,尤其是在物权争议上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在物权制度当中,所有权制度又是一个比较核心的制度,同时也是社会大众更为关心的制度。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民众的生活当中,小到手机衣服,大到房屋土地,所有权的认定影响着每一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所有权制度当中,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划分、善意取得的制度,不仅仅在现实生活中能够解决很多物权争议,也是考试的重要考察点。在公基法律中,现在针对于所有权制度的考察越来越多变,考得虽然贴近于大众生活,但往往也是很难界定所有权归属的,学生在做所有权制度的题目时,更多的是在凭借生活经验去判断,反而没有从理论角度去考虑问题。比如说,在善意取得这项制度上的考核中,出题者很容易在题目当中设置很多陷阱,往往都是凭借生活经验判断都会出错的情形,这就会让学生陷入其中,所以针对于这一块的考题,在日常的教学当中应当给学生举大量实例,让学生首先能够理解理论是如何运用到实践中,这样学生做题的正确率才会有所提高。

【例题】下列选项中,甲可以获得该物所有权的是:

A. 甲在路灯下找到一个老旧的空钱包

B. 甲公司让富士康代工生产出的手机

C. 小刘将朋友的电脑谎称是自己的,然后以市场价卖给了毫不知情的甲

D. 甲在登山途中从土里挖掘出一颗纯天然钻石

【答案】BC.解析:A选项为拾得遗失物,甲不适用任何合法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方式,这个钱包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失主,所以A不选;B选项中的手机甲公司适用原始取得,虽然该手机是他方生产,但甲公司仍然以生产的形式合法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C选项中小刘对甲隐瞒了电脑的真实情况,甲基于善意取得获得这台电脑的所有权;D选项中这颗钻石属于矿藏的范畴,所有挖掘出的矿藏,所有权是归属于国家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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