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特殊侵权之教育机构责任承担)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特殊侵权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特殊侵权之教育机构责任承担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特殊侵权

2、特殊侵权之教育机构责任承担

3、特殊侵权责任

4、特殊侵权责任之用人者责任

特殊侵权 ♂ 特殊侵权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特殊侵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除了宪法经常出现我们的视线中,民法也是我们关注的焦点之一。民法多以案例的形式考察我们的理解和运用。那么在整个民法当中,特殊的侵权行为又成为了考试当中的一个高频考点。当发生一个侵权行为,涉及到的主体是否要承担责任,因为过错还是没有过错,具体是由谁来承担责任便是侵权行为的重点思考问题。接下来我们就看一下以下几种在考试中常出现的特殊侵权。

一、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职务侵权责任

职务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用人者责任。用人者责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因执行工作任务或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者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用人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用人者对自己所用之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他人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产品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条件,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产品缺陷引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应当承担责任。

四、动物饲养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1、对于一般主体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对于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例题分析:

1、小明双十一在京东商城买了一部三星手机,经过申通快递长途运输终于拿到手里,迫不及待安上电话卡打电话给妈妈,手机突然爆炸受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小明只能找京东商城赔偿

B.小明只能找三星厂家赔偿

C.小明可以找申通快递赔偿

D.京东商城和三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小明可以找其中任何一方赔偿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手机爆炸受伤属于产品责任,对于产品责任而言,生产商和销售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消费者可以找其中任何一方承担责任AB选项表述过于绝对,不符合,不选,C选项在产品责任消费者无需追究运输方的责任,如果运输方存在过错,生产商和销售方赔偿后可以要求追偿故,本题应该选D选项。

特殊侵权之教育机构责任承担 ♂ 特殊侵权之教育机构责任承担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特殊侵权之教育机构责任承担》,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侵权责任法是民法中的璀璨明珠,也是事业单位公基法律比较喜欢出题的知识保宝库。特殊侵权因为其归责原则异于普通的过错原则,而多次出现在试题当中。下面着重梳理一下特殊侵权责任中的“教育机构责任”来帮助大家备考。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时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例如:甲的儿子乙今年6岁了,在红星小学上学。甲在接孩子乙放学期间发现乙鼻青脸肿一身是伤。对于乙的伤就可以算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伤。我们需要立即推定教育机构是有过错的,他们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过错”一项是推定出来并非实际真的如此。对于红星小学而言可能是有点冤枉的。所以他们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进而来否定之前的推定。若否定则不必赔偿。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此时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在认识能力上是有区别的。让不满8岁的小朋友去举证证明教育机构的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给其规定了较为宽松过错推定责任。把举证责任转移至教育机构一方。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能力,所以侵权责任法在此处规定了过错责任。即需要有未成年或监护人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是有过错的。并以此为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

三、第三人伤害学生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例如:小周的儿子小佛今年12岁了,在钢城小学上学。在校期间,校外人士甲冲进校园对其进行殴打,造成了医疗费12万。学校保安乙不仅因为失职将甲放进了校园,而且在甲动手时刻基于害怕儿不管不问。孩子的12万损害应该由谁赔偿呢?根据责任自负原则,应该是打人的甲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大家可能会说,学校呢?我们说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即假如甲只能赔偿10万,那么学校需要承担剩余的2万。如果打人的甲逃逸找不到了,则学校需要全部赔偿。学校永远都是第二位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完补充责任可以向甲追偿。

特殊侵权责任 ♂ 特殊侵权责任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特殊侵权责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当发生了一个侵权行为,涉及到的主体是否要承担责任,具体由谁来承担该责任,这是侵权行为的重点思考问题。接下来我们学习以下几种《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特殊侵权。

一、职务侵权责任

职务侵权责任也即《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用人者责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因执行工作任务或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者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监护人责任

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三、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他人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四、动物饲养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我国适用的是二元规则原则,分为两种情形:

1、对于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对于一般主体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五、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的法律规定,污染或者破坏环境,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应承担赔偿的特殊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题分析:

1、小红双十一在淘宝买了一部苹果手机,经过快递公司的运输而拿到手中,迫不及待的给手机充电,结果手机突然爆炸导致小红手骨断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小红可以找其中任何一方赔偿

B.小红只能找苹果手机厂家赔偿

C.小红可以找快递公司赔偿

D.小红只能找淘宝赔偿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手机爆炸受伤属于产品责任,对于产品责任而言,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消费者可以找其中任何一方承担责任,故B、D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在产品责任中,消费者无需找运输方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因为运输者的原因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消费者在找生产商或销售方赔偿后,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以要求运输者追偿故。本题答案为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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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特殊侵权责任之用人者责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近几年的事业单位笔试试题难度越来越大,侵权责任这部分内容的考察也越来越多,而且考察的很细,特别是特殊侵权责任的具体情形,每年总有那么几道题会涉及到,通常都是以具体案例的形式进行考察。上次,我们了解其中的监护人责任,今天,我们来学习另一个比较常考的侵权责任类型——用人者责任。

首先,我们要明白,用人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具体来说,用人者责任在考试中又涉及三种常见的类型:用人单位责任、劳务派遣责任和个人劳务责任,接下来我们就一一来进行辨析。

一、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此,需要注意两个点:一是,损害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的;二是,被侵权人应该找谁来赔?显然,由用人单位来进行赔偿,承担无过错责任。

举个例子,我和老王在火锅店吃饭,服务员小李在向火锅里加汤时将滚烫的汤汁溅起,将旁边的老王烫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火锅店还是小李?适用的是哪一归责原则?

根据我们上面所学的知识,老王的损害是小李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的,所以应该由小李所工作的火锅店来进行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劳务派遣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劳务派遣简单来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派遣其向其他单位提供劳务(所以我们也把用人单位称之为劳务派遣单位,把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称之为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举个例子,A家政公司派遣保洁员翠花到B商场做清洁工作,翠花在B商场打扫楼梯时碰倒了水桶,路过的老王因此滑倒摔伤,那老王应该找A家政公司赔偿还是B商场赔偿?显然,B商场是用工单位,所以由其承担无过错责任,进行赔偿。

三、个人劳务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总之不管是以上哪一类型的用人方式,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谁用工谁来赔,谁实际享受了这一劳动力,谁承担无过错责任。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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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特殊侵权之教育机构责任承担、特殊侵权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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