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之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之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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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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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考察一直是事业单位考试的重中之重,考察内容以五大常规法为主,其中伴随着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的实施,民法典的考察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显得格外重要。《民法典》共7编,1260条,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条文最多的一部法律,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在以往的授课中发现学员对于侵权责任的理解不是很透彻。今天就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学习。

结合学员的理解程度来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学员来说是一个难点,而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理解透彻是学懂侵权责任的第一步。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民事主体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本标准。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其在实施损害行为时主观上

存在着过错。需要注意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最主要的归责原则,适用于大多数的民事责任。所谓过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的权益的结果,仍然积极追求或听任损害结果的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第二,过失。即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的损害后果,因此而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在过错责任之下还有一个重要内容不能忽视,即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有: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教育机构侵权行为。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客观归责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领域或行业内,只要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则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可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

第一,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二,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致人损害的,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三,个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四,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六,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为无过错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但公平责任原则并非独立的归责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结果均无过错时,根据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试题练习】

(单选)1.甲、乙、丙三家公司生产三种不同的化工产品,生产场地的排污口相邻。某年,当地大旱导致河水水位大幅下降,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物质致使河流下游丁养殖场的鱼类大量死亡。经查明,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均分别经过处理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丁养殖场向三家公司索赔。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三家公司均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三家公司对于养殖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

C.本案的诉讼时效是2年

D.三家公司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责任

【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民法典》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三家公司无论有无过错,均须承担赔偿责任。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民法典》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据此可知,三家公司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责任。选项C错误。《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据此可知,本案的诉讼时效是3年,而非2年。故本题答案为D。

以上就是今天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关知识点的学习与归纳,由于近年来题目的呈现形式比较灵活,考察方式往往以案例为主,因此需要考生在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基础上加以记忆,做到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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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担任监护职责的人是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作为监护对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有限,我们的监护人制度就是为他们撑起了一顶保护伞,那么,监护制度到底有哪些情形,我们一一来看。

1.法定监护: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这里需要注意,首先父母离婚不影响监护,其次监护有顺序限制,顺位在前的人死亡或不具备监护能力的,才由后一顺位的人监护。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由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这里需要注意与未成年人同样,监护有顺序要求,但两者的第一位监护人员不同。

2.指定监护: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1)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可先由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指定,不服指定再申请法院指定;也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指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指定的原则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而且在指定前,如果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同样在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例如:张三被指定为小张的监护人,但他发现小张非常调皮因而与亲戚赵某约定将监护职责转移给赵某。此时张三是否还具有监护责任?——有。

3.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仅限于父母才能遗嘱监护。

4.协议监护: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5.成年人意定监护: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如上,我们来思考一个小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是学校还是父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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