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制史之唐朝的家庭制度(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制史之唐朝的家庭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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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在家庭关系上注重维护封建家长的统治地位与支配权力。《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家长成为家庭的代表,子孙必须无条件服从家长的权威,否则,就是“不孝”,就要受到严厉制裁。此外,财产由家长统一支配,子孙不得私有财产。《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卑幼子孙私自动用家庭财物,处以笞十至杖一百的刑罚。此外,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对子孙其他方面的缺失,也有严格的处罚规定,用以维护家长至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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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在继承关系上,注重对权位与宗祧继承及财产继承的区分。据《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又说:“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传袭。”若无子孙者,又准(令):“自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合者。”上述强调的是继承权位与继承祭祀者,必须是嫡长子孙,而其他人无权参与。

在财产继承方面,《唐律疏议•户婚律》引《户令》说:“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继父分。”但生前立有遗嘱者,则不按法定顺序继承,采用遗嘱优先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女子出嫁后,不享有本家财产继承权。但据唐《丧葬令》规定:“户绝”之家,在室女可分得未婚兄弟财产之一半,作为自己的嫁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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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诉的限制

(1)限制越级告诉。即当事人亲告于官府,或由其亲属代诉。告诉先向县级控告,再由县而州,由州至中央大理寺。一般情况下禁止越诉,对越级告诉和受理者,处以笞刑。

(2)直诉的限制。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越诉,甚至唐朝还规定了直诉制度。即凡冤无处申诉者,可以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等形式向皇帝告诉。但由此而冲撞皇前仪仗队和控告不实者,都要受到处罚。

(3)限制卑幼子孙告尊长亲属。唐朝法律还规定了许多告诉的限制性条款,如除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外,卑幼不得控告尊长;卑贱不得控告尊贵;在押犯人,或80岁以上、10岁以下老幼之人,以及笃疾者,一般也无控告权;禁止投匿名信控告;起诉要有起诉书,按规定书写,即“诸告人罪皆须注明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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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责任制度

为保证审判结果符合国家法律要求,唐朝严格规定了法官的责任制度。首先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唐律疏议•断狱》明确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同时还规定,对于皇帝针对一时一事所发布的敕令,如果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普遍法律的“永格”者,不得引用以为“后比”。如果任意引用而致断罪有出入者,属故意,以故出故入罪论处;属过失,以过失出入人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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