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的认定)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2、正当防卫的认定

3、正当防卫的认定,你学会了吗?

4、正当防卫的辨析(一)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正当防卫作为犯罪阻却事由在事业单位的考试当中经常出现,其构成的各个条件均能成为试卷当中的题眼,不得不重视起来进行全面的把握。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正当防卫是一种私力救济,在法治社会中如果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后首先寻求的应该是公力救济,只有在情况特别紧急不能寻求公力救济的时候才允许私力救济的存在,所以对于“正当防卫”这种私力救济我们就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1. 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所谓现实的不法侵害指的是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不能是行为人主观臆想出来的。

例:小王见自己的女友遭两个流氓调戏前去制止,反而遭到流氓攻击,遂立即进行反击。此时便衣警察李某赶到,未及时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小王制止殴斗,小王以为是流氓团伙随即将便衣警察李某打成轻伤。请问小王的行为构成( )

A.故意伤害

B.过失伤害

C.正当防卫

D.假象防卫

答案:D。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之前,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发生之时或者已经结束,则再去防卫的话不构成正当防卫,有可能构成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

例:甲扬言要打乙一顿,乙觉得自己应该先下手为强,则先去将甲打成轻伤,则此时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是()。

A.事前防卫

B.故意伤害

C.正当防卫

D.防卫过当

答案:A。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意识

所谓具有防卫意图是指行为主观上必须具有维护自己、他人、集体或者国家合法权益的意识,不能有伤害他人的意识,否则可能会构成防卫挑拨。此处主要排除的是例如打架斗殴或者恶意挑唆的行为。

如:甲本想打乙,但是却故意侮辱乙并且将乙激怒使乙挥起拳头打自己,此时甲掏出早已准备好的板砖将乙砸伤,则此时甲的行为是防卫挑拨,以故意伤害定罪处罚,而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施,如果是之外的人则都不构成正当防卫。如:甲挥拳打乙,乙打不过甲,但是乙看到甲的儿子5岁的小甲从身边经过遂将小甲打上伤,则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以故意伤害定罪处罚。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则要求只要制止了不法侵害即可。但需要说明的是防卫过当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一般定过失性罪名,并且在量刑上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甲正在挥拳打乙,乙一个回旋踢将甲踢倒,结果甲的头部着地撞到石头上当场死亡,则此时乙的防卫已经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乙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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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认定 ♂ 正当防卫的认定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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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也是一个常考点,它的考察方式主要以案例题的方式进行考察,所以掌握正当防卫尤其重要。接下来主要通过对内容的剖析,让学生能够正确判断什么是正当防卫,从而提高做题的正确率。我们前面学习过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实践中有些行为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我们把他们称之为犯罪的排除事由,而犯罪的排除事由也就是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就只其中之一,接下来我们具体来学习一下。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某日甲持刀追砍乙,乙被逼至墙角无路可逃,情急之下抓起一只酒瓶砸向甲,导致甲的头部受伤。

乙打伤甲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为什么乙打伤甲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呢?在案例中乙正被甲进行追砍,乙为了保护自己而去打伤甲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以乙打伤甲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在这个时候我们通过概念对正当防卫有了一个简单的理解。下面我们再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出发,乙的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五大构成要件才成立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五大构成要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在起因中需要强调侵害的现实性,是指不法侵害是实际存在,要排除假想出来的伤害也就是假想防卫,在上述案例中甲正在对乙进行追砍,所以乙的防卫起因满足。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不法侵害需要正在进行,要排除两种情形一种是事前先下手(是指在不法侵害还没有实施之前就动手)另一种是事后的报复行为(是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而动手)都不构成正当防卫。案例中乙在甲正在实施追砍的过程而打伤甲的,此时的乙正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时而实施的,所以防卫的时间也满足。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

所谓的防卫的意识就是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初衷是具备保护的意思,乙在遭受甲的追砍时为了保护自己免受不法侵害,具有保护意识。但在防卫的意识中还得注意有些情形虽然形式符合防卫要件但是不具备防卫的意图,这些情形也是在事业单位考试常出现的考点,比如防卫挑拨(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相互斗殴(参与者在其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施的连续互相侵害的行为。在互相斗殴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其行为也不得视为正当防卫)、偶然防卫(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

实施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案例中的乙针对的就是不法侵害人甲,对象满足。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在正当防卫中,限度不能超过明显限度,在案例中乙是正遭受甲的追砍,此时的乙存在生命危险,乙仅仅是打伤了甲,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但在这个构成要件中我们还得掌握限度问题如果超过了明显限度造成重大损失,此时则构成正当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我们都知道正当防卫不能超过明显必要限度,如果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就要承担刑事责任,那有没有什么情况是即使在防卫过程中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也不用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呢?那就限度的例外即无限防卫权,是指对象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这些情形下存在无限防卫权,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构成正当防卫,不用负刑事责任。在上述案例中乙正存在被杀的不法侵害,如果乙将甲打死也是构成正当防卫的。

以上案例中的乙都满足了正当防卫的五大要件,因此构成正当防卫。所以我们重点需要从概念和构成要件来认定正当防卫,在做题时要重点分析案例中的人物与人物之间的行为,必须满足以上的五个构成要件才能满足正当防卫,且缺一不可。还需要注意的是在每个构成要件的特殊情形,在考试中常常用这些特殊情形来进行干扰。

正当防卫的认定,你学会了吗? ♂ 正当防卫的认定,你学会了吗?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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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与我们生活比较贴近的刑法知识,提到正当防卫,不管大家有没有学过法律,都有一些基本的认识,近两年,在社会中发生好多正当防卫的案例,正当防卫作为新闻热点和法律热点,也成为事业单位法律题目中的常考点。考试通常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但是考察的知识点比较细致,综合性强。因此,老师给大家总结正当防卫的认定,帮大家更全面细致的掌握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的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只看概念,我们马上会明白,张三对我抢劫,我在防卫中把张三打伤了,我属于正当防卫,同样,张三对李四抢劫,我路见不平,为了保护李四把张三打伤了,我也属于是正当防卫。接下来我们需要具体掌握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第一是防卫起因,要求存在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不是行为人主观上假象出来的,而是现实存在的;第二是防卫对象,针对的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是不法侵害人之外的其他人;第三是主观上必须具备防卫意图,不是打斗报复或故意伤人的意图;第四是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果不法侵害已经不存在,便不能再进行防卫,例如张三抢劫李四,李四在防卫中把张三打晕了,为了报复,李四乘机把张三打成重伤,由于李四把张三已经打晕了,不法侵害已经不存在了,此时又把张三打成重伤的行为便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或事后防卫;第五是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后,需要大家关注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近些年发生的“昆山反杀案”、“赵宇案”、“涞源反杀案”等都属于特殊防卫的典型案例,好多考题都是来自这些现实案例的改编,因此也需要大家关注一些有关正当防卫的新闻,多分析,多思考。接下来,我们结合相关典型例题一起破解这个考点吧!

【典型例题】某日深夜,武某持匕首抢劫下夜班的文某,文某一脚踢倒武某,致武某昏迷,匕首掉落一旁,文某仍气愤难平,捡起匕首往武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致武某当场死亡,文某用匕首刺死武某的行为是: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假想防卫

D、事后防卫

【答案】D。解析:正当防卫指的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本题中文某一脚踢倒武某致武某昏迷,此时武某已经丧失继续抢劫的可能性,不法侵害已经不存在了,文某捡起匕首往武某心脏部位猛刺致武某当场死亡的行为属于事后的杀人行为,应当认定为事后防卫,故意杀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典型例题】某日,村民黄某见村民于某的丈夫外出打工,当晚窜入于某家,欲行强暴,于某挣扎中摸到枕头下的一把剪刀,然后不顾一切往黄某身上猛刺。黄某胸部、腹部多处被刺。当场死亡,案例中于某的行为属于:

A、紧急避险

B、故意杀人

C、防卫过当

D、正当防卫

【答案】D。解析: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强奸属于暴力犯罪,题目中于某正在遭受强奸行为,因此反抗造成黄某死亡,应当认定为特殊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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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在考试中非常的重要,要想学好正当防卫提升做题的正确率,就需要对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深入的学习。今天我们就正当防卫的第一个构成要件,即起因条件进行深入分析,帮助大家更好理解。起因条件也称防卫起因,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这一块我们需要了解什么叫不法、侵害和现实性。

不法:违法行为,包括犯罪和其他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就说对于正当、合法的行为是不能进行正当防卫的。来自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是可以正当防卫的。比如13岁的甲持刀杀人,路人乙抢过刀具,将甲打成重伤,乙成立正当防卫。虽然他们本身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实施的杀人行为依然属于法律所禁止的,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损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侵害:指对法益的威胁,即只有当行为威胁到法益时,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首先要确定法益的范围:包括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侵害的主体只能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因为法律都是针对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的评价,所以我们防卫的是人的行为。当然人在实施不法侵害的时候也会借助一些工具去实施,比如唆使自己家的狗去咬人。这种情况怎么去判断呢?比如:二蛋和菜花素来不和,一日菜花经过二蛋家的院子,二蛋一看,机会来了,养狗千日用狗一时,于是唆使自己的狗去咬菜花,菜花见状将狗打死。此案中二蛋将其家的狗当作实施不法侵害的工具,因此菜花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又如:二蛋将狗关在院子里,忘记锁门,这是菜花经过,狗见菜花长的倾国倾城,于是冲出去咬菜花,菜花见状将狗打死。此案中,二蛋存在对狗的管理不善,存在一定的过失,菜花可以成立正当防卫。因此,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故意利用动物或者因过失导致动物致人伤害的,可以正当防卫。如果动物的饲养人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或者动物属于野生动物,那就不存在实际的不法侵害,此时的防卫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现实性:客观上真实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不是主观臆测的。如果客观上并无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行为,则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不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比如:甲犯罪后逃跑,因身上有血迹,被便衣警察二蛋盘查。二蛋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二蛋扭打。甲的朋友乙开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二蛋。二蛋边退边说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二蛋被打成重伤。本案中,甲乙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但实际上并不存在,其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成立故意犯罪,由于二蛋表明其系警察,甲乙应当预见不存在不法侵害,故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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