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公民的基本权利(2016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数罪并罚三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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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2016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公民的基本权利

2、2016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数罪并罚三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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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2016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公民的基本权利》,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当中,法律常识,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很多学员反映:由于没有学过法律,对法律的学习有着一种恐惧。导致法律部分的分数不是很高。这是非常可惜的,因为我们知道,事业单位考试的人群庞大,多一分就有可能甩开几十人甚至更多人,所以每一分都是需要我们去努力争取的。同时,法律并不像大家所想的那么难,那么无聊,所以,通过其后的一系列文章,我们来梳理梳理今年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共基础有可能考到的法律常识。

上次我们学习了数罪并罚三大原则这个知识点,这次我们再来看看宪法里面五星级的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

要想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首先,咱们要先知道基本权利的主体是谁?这个主体首先是公民。比如我们国家的宪法里的规定,宪法规定的这一章的标题叫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所以基本权利的主体首先是公民。什么是公民?公民就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某个人他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他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比如我们具有中国国籍,所以我们就是中国公民。判断某人是哪个国家的公民,它的唯一标准就是国籍。我们取得国籍通常的方法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因为出生,第二个是因为入籍。

基本权利的主体有两个特殊的或者例外的情况。第一个就是法人。某一个组织具备一定的条件,到工商管理部门去登记,经过审查具备法人资格,赋予他法人的这种地位,也就是说他是模拟的一个人,便于他在社会上进行活动。宪法当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一般来说是公民才可以享有,法人是不可以享有的,但是某些公民基本权利、少量的公民基本权利,法人也可以享有,比如说经济方面的权利——经济自由。经济自由当中包括经营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这些自由法人是具有的,我们在这种意义上是把公民个人的经济自由集合为一个法人做代表而行使的。第二个例外就是胎儿。胎儿他还没有出生,他有没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呢?应该说有的公民基本权利他是有的,有些公民权利他是没有的,就是少量的公民基本权利胎儿是具有的。比如说生命权。还有胎儿的继承权,胎儿的继承权需要作保障,这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

宪法里面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其中,其中政治权利和自由可分为: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表现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

人身自由可分为:1.人身自由权;2.住宅不受侵犯权;3.人格尊严权;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社会经济权利可分为:1.财产权;2.劳动权;3.劳动者休息权;4.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5.获得物质帮助权;6.受教育权。

获得救济的权利可分为:1.申诉、控告;2.取得国家赔偿权;3.取得国家补偿权。

社会生活权利可分为:1.宗教信仰自由权利;2.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3.妇女儿童权利等。

所以大家要注意认真理解背诵,同时加强题目的联系。祝大家考试顺利,实现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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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2016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数罪并罚三大原则》,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当中,法律常识,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很多学员反映:由于没有学过法律,对法律的学习有着一种恐惧。导致法律部分的分数不是很高。这是非常可惜的,因为我们知道,事业单位考试的人群庞大,多一分就有可能甩开几十人甚至更多人,所以每一分都是需要我们去努力争取的。同时,法律并不像大家所想的那么难,那么无聊,所以,通过其后的一系列文章,我们来梳理梳理今年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共基础有可能考到的法律常识。

上次我们学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个知识点,这次我们再来看看刑法里面比较难的考点——数罪并罚三大原则。

一、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是《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根据《刑法》规定,当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时候,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限制加重原则中的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总和刑期的限制,在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的时候,不得超过数罪的总和刑期。二是数罪并罚的法定最高限度的限制,即有期徒刑不得超过二十五年,拘役不得超过一年,管制不得超过三年。当总和刑期超过上述期限的时候,数罪并罚应当受其限制。

二、吸收原则

《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限制加重原则的规定,明确地将死刑、无期徒刑排除在外。但对于判决宣告中有数个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按照什么原则实行并罚并未作出明文规定。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吸收原则。

在《刑法》中,适用吸收原则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还有一个情形,就是附加刑也存在吸收原则。即当判处几个没收全部财产刑;或者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又同时判处罚金刑的,只执行一个没收财产。

三、并科原则

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表明,对于主刑和附加刑,《刑法》采用并科原则,《刑法》中的附加刑,有附加适用与单独适用两种情形。这里的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是指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情形。由于这种附加刑与主刑可以并存,因而主刑的适用并不排斥单独适用的附加刑的执行。因此《刑法》规定对于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实行主刑与附加刑的并科。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因犯数罪而被同时判处主刑和附加刑的,无论判决决定执行的主刑种类如何,都应适用并科原则,将所宣告的一个或数个附加刑作为执行的刑罚。同时,对于判处多个附加刑的,比如判处罚金,也采用并科原则,该各罚金刑仍按照原判数额执行。还有一个情形,就是附加刑也存在吸收原则。即当判处几个没收全部财产刑;或者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又同时判处罚金刑的,只执行一个没收财产。

所以大家要注意三者之间的区别,祝大家考试顺利,实现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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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考生备考2016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文学常识知识(10)》,帮助考生掌握重点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欧•亨利,是美国短篇小说家。主要作品为《麦琪的礼物》、《警察与赞美诗》、《最后一片藤叶》等,约300篇,被誉为“美国生活幽默的百科全书”。

2.洪昇,字防思,号稗畦。主要作品为《长生殿》,写唐明皇与杨贵妃的爱情故事。

3.斯芬克司,希腊神话中的狮身女怪。常叫过路行人猜谜,猜不出即将行人杀害;后因谜底被俄底浦斯道破,即自杀。后常喻“谜”一样的人物。与埃及狮身人面像同名。

4.部汇编古代文化典籍的书《永乐大典》,是明代的解缙等编著的。

5.阿波罗,希腊神话中宙斯的儿子,主管光明、青春、音乐、诗歌等,常以手持弓箭的少年形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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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2016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数罪并罚三大原则、2016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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