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之诉的概念和特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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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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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诉讼法之诉的概念和特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自己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诉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当事人提出。诉的起因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权益的纠纷,是纠纷中的一方认为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了对方的侵害,因此,纠纷的当事人是诉的主体。

2.向法院提出。诉存在于诉讼制度中,存在于法院的司法活动中。对于民事纠纷,设置了行政机关的调处、仲裁、诉讼等解决纠纷的机制。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方式有程序上的选择权,但只有向法院提出的解决纠纷的请求,才能称之为诉。

3.诉是一种请求。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这种请求具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其二是要求法院满足自己的诉讼请求,判决自己胜诉以保护民事权益。前者为程序意义上的诉,后者为实体意义上的诉。这两层含义的请求统一存在于诉中,具有紧密的联系,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为目的。程序意义上的诉与当事人的起诉权相对应,一旦被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就建立了诉讼法律关系。实体意义上的诉,对应当事人的胜诉权,一旦被人民法院确认,即可裁判该当事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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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诉讼法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都予以了限制。总的来讲,可为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律师强制主义,原则上只能由律师充当委托诉讼代理人;另一种则对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规定的较为广泛,律师和非律师都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因此,我国实际上采用的是后一种立法模式。

但根据《民诉意见》第6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此外在我国,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如果当事人委托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各自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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