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公安基本能力之治安调解(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公安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公安基本能力之治安调解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公安赔偿的方式和标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公安基本能力之治安调解

2、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公安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公正遗嘱效力不再优先--民法典继承编

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公民基本权利之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公安基本能力之治安调解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公安基本能力之治安调解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公安基本能力之治安调解》,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 治安调解含义

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2.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对于治安调解范围在考试中可能会出现排序题目,在做此类题目是有一定的技巧的,即治安调解中讨论的:

第一,必须是情节轻微的民间纠纷;

第二,必须是经过双方同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

第三,轻微民间纠纷中若涉及当事人有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因此做排序题目时,第一点就去找双方当事人的态度,能调解则会出现治安调解程序,不能调解的话,公安机关则会做出相关处罚。

3.治安调解的排除范围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结伙斗殴的;

(3)寻衅滋事的;

(4)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5)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6)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4.治安调解的法律后果:

第一,经过双方同意达成调解,制作调解书;

第二,双方同意调解后不履行或者又反悔的,则由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行为部分做出治安处罚,涉及医疗费等的则告知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治安调解的程序:

第一,在调解前,要对案件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取证,以取得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

第二,是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制作询问笔录。

第三,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进行法律宣传。明确告知法律规定的治安调解的内容、达成调解的法律后果、依法履行调解及调解未达成、不履行调解的法律后果等。

第四,是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态度和意见。

第五,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说服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书。

第六,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考前实战】

妇女章某与汪某邻居,素有隔阂,某日上午双方因倒垃圾等问题再次发生激烈争吵,章某用门口的簸箕打了汪某致轻微伤,但伤势较重,汪某在被打伤之后,也还击致章某轻微伤,但伤势较轻,仅擦破皮,皮肤一点红肿,现在两人均报警,要求处理双方当事人。

1.经民警工作,发现本案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双方当事人也很配合工作,都同意并愿意当场履行。民警应当选用的法律文书是: (单选)

A.治安调解书

B.现场治安调解书

C.当场处罚决定书

D.行政处罚决定书

【答案】B。解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题目中双方对于轻微伤害事实清楚并且因果关系明确,双方都同意并愿意当场履行。根据《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现场达成调解的,应当制作《现场治安调解书》,故本题答案为B。

2.关于此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单选)

A.本案涉事行为属于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B.如经章某与迁某同意,可以采用治安调解结案

C.如进行治安调解,就不必调查取证

D.适时邀请居委会参与调解

【答案】C。解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故C选项错误。

3.在调解达成后, 公安机关应当: (多选)

A.主持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

B.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书一并归入案卷

C.不再处罚

D.告知双方就民事争议部分去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BC。解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书一并归入案卷。根据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调解达成并履行的,公安矩管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或者达成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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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在新闻中看到某某某因为含冤入狱后放出要求国家赔偿,那么国家赔偿到底是什么呢?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所以各个机关只要利用职权违法都有可能产生国家赔偿,那国家赔偿到底怎么赔呢?今天我们来具体看看公安机关的赔偿方式和标准。

一、公安赔偿的方式

公安赔偿的方式即公安赔偿的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所采用的形式。《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公安赔偿的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支付赔偿金,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4)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5)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侵犯财产权的赔偿:(1)处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以上就是公安赔偿的大致范围,认真学习相关知识,在考试过程中才能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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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公正遗嘱效力不再优先--民法典继承编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公正遗嘱效力不再优先--民法典继承编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公正遗嘱效力不再优先--民法典继承编,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集体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正式步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中的继承编与公民的基本权益息息相关,同时也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其中,“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的修改是对我国现行继承法做出的一大改动。

面对这样的修改,我们要看到“以人为本”的法制精神,也要进一步完善原有的遗嘱形式,以满足大众不同的合法法律需求,让社会生活在“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自洽与平衡中变得更加美好。

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而设立的遗嘱,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之一。根据规定,公证遗嘱效力具有最高的效力,具有优先性。

从法律条文的对比中也不难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还规定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而《民法典》中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由此可见,《民法典》修改了关于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性规则。《民法典》中新的规定确立了遗嘱效力的判断标准即以遗嘱人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将不再认定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遗嘱形式。遗嘱人可以通过其他遗嘱形式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尽管《民法典》将遗嘱效力问题做出了一定的修改,但是公证遗嘱这种形式依然有存在的必要。不置可否,公证遗嘱有其他遗嘱方式难以弥补的优势。主要原因有三,首先,公证机构的公证使得公证遗嘱具有权威性;其次,严格的公证程序让遗嘱变得可靠有效;最后,公证遗嘱具有公益性,突出了其高性价比的优势。

面对这样的修改,我们要看到“以人为本”的法制精神,也要进一步完善原有的遗嘱形式,以满足大众不同的合法法律需求,让社会生活在“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自洽与平衡中变得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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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再现】

(单选)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条件下侵犯公民的通信隐私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D.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的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题目解析】

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宪法》第 4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故A错误,B正确。根据《宪法》第 4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故C和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 A。

考点: 法律 宪法 宪法的基本内容 公民的基本权利

【知识链接】

一、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二、条件: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三、检查主体: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四、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和人身自由的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可以对公民的通讯进行检查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后者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执行主体为公安机关,而批准主体或决定主体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2.前提条件不同:前者是当公民因危及国家安全或者是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后者只有公民实施了违法行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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