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保险公司设立程序(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保险合同变更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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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方便考生备考2016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商法之保险公司设立程序》,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申请和审查。设立保险公司,应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这些文件资料包括: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方案;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等等。

2.审批。在我国,对保险公司的设立采取许可主义,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审批部门对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审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登记。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保险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保险业的合法凭证。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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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商法之保险合同变更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变更,广义上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各种变动,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狭义上指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我国保险法第20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保险合同的约定,可以归结为当事人约定、受益人约定和其他事项约定三个方面,所以,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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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商法之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

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

1.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如果订立保险合同采用的是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上该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2.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所含有的下列条款为无效条款:(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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