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要点之无因管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诉法新修核心内容精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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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作为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点,其考查热度一直居高不下。2021年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又进一步提升了全民学法、守法的热潮。那么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个民法中的重要知识点—无因管理,以及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会如何考查该部分内容。

一、考查要点

无因管理作为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知识点,其考查方式主要是案例考查。出题形式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定义考查,结合定义选出案例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情形;二是对无因管理法律效果的考查,通过对案例的分析选出符合其法律效果的情形。

二、知识详解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考点点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为他人管理事务,“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它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有关非财产的事项。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让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比如:“张三误将自己牛看成李四而帮忙饲养,则不属于无因管理”。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如误将他人的是看成自己的事务而进行管理,即使客观上进行了管理,但是缺乏主观要件,也不属于无因管理。比如:“甲误将他人的牛看成自己的而帮忙饲养,则同样不属于无因管理”。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因此在下列情况下就不能发生无因管理:一是管理人负有法定义务,二是管理人负有约定义务。比如:“父亲看到儿子受伤,即使将儿子送去医院,就不属于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考点点拨】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因管理受益人的事务而遭受财产或人身损失,受益人应当适当补偿管理人的损失,因此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务关系,也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因此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管理事务造成损失请求受益人进行适当补偿。但是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无因管理是管理人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以此管理人不得向受益人索要报酬。

【试题练习】(多选)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解析】C。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事实行为,由此所生之债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客观上管理了别人的事务3.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的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故选项A错误。对于无因管理的效果而言,即使管理无效果,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定性。故选项B错误。无因管理的效力:为被管理人利益而遭受的损失,花费的必要费用,都由被管理人承担,但不能要求劳务费、报酬,故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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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2023年1月1日实施。此次修法,新增7个条文,修改调整26个条文,其中13处修改是与民法典相关规定表述衔接一致,另外20处均与即将结束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属于针对试点工作所作的专项修改,而非全面的修订。经此次修改,至今为止颁行于1991年的民诉法共进行了4次修改,分别是:2007年的局部修订、2012年的全面修订、2017年的微调和2021年的局部修订。今天我们就一起看看民诉法修订的核心内容。

一、明确认可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在疫情时期,出现了许多当事人无法出庭参与诉讼的情况,新增第十六条,完善了在线诉讼的诉讼规则。该条两个重点:一是经过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可通过网络平台在线进行;二是在线诉讼与传统的线下诉讼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该条修改更能适应互联网时代网络技术在司法程序中的应用。

二、关于独任制适用的相关修改

(一)合理扩张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新修四十条第二款建立了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模式,该条的重点表述为:简易程序案件和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可适用独任制。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法院在简易程序中可适用独任制。此次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解除了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捆绑适用,使得独任制度与现实需要紧密结合。

(二)建立中院二审独任制审理模式,提升司法的效能。新增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院二审适用独任制的三个条件:(1)法定的案件类型,如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的上诉;(2)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3)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适用独任制。旧《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民事案件统一适用合议庭审理,此次修改划定了独任制在二审案件中的适用,推动案件繁简分流。

(三)明确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情形,划定了审理程序的适用边界。新增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三、优化电子送达规则。新修第九十条完善了电子送达的送达规则,该条两个重点;(1)经受送达人同意,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也可适用电子送达;(2)送达时间的确定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旧《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适用电子送达,此次扩大了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丰富了送达渠道。另外,将公告送达的期限由原来的60日缩短为30日,缩短诉讼周期。

四、缩短传统简易程序的最长审限。新修第一百六十四条一个重点:简易程序审限:3个月+1个月(特殊情况且本院院长批准)。旧《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累计不超过6个月。此次修改,提升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五、扩张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新修第一百六十五条,完善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该条两个重点:(1)法定适用范围: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金钱给付案件+标的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2)约定适用范围: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在2倍以下+双方当事人约定。旧法规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此次标的额的修改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增一百六十六条明确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案件类型,防止程序滥用。包括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涉外案件;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增加第一百六十七条简化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方式,鼓励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降低诉讼成本。

增加第一百六十八条,明确小额诉讼审限2个月+1个月(特殊情况且本院院长批准)。

增加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小额诉讼的程序转化和当事人的异议权。

六、优化司法确认程序。新修第二百零一条,该条扩大了司法确认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人民调解扩大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扩大了纠纷解决的主体,使纠纷解决多元化;更新了管辖规则,包括邀请调解和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的管辖,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2021年民事诉讼法新修部分内容,望对大家有助益。本次修法试点,重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重要指示精神,如期完成中央《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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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处理。概念中有两个考点:第一必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不是则不适用治安调解,比如甲将乙打死,则属于违反刑法的规定,应当适用刑法的规定,不再适用治安调解;第二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民间纠纷是指一般民事纠纷,是公民之间、公民个人与非法人单位之间及非法人单位内部因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执而产生的纠纷,如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房屋纠纷、以及在生产经营方面发生的简易经济纠纷、劳动纠纷等等。

一、适用调解的情形: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1)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3)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二、不适用调解处理: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3)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4)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5)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6)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7)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口诀:多次结伙与雇凶,对方逃跑不愿意。

三、调解的法律后果:

(1)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各执一份,即生效。双方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书中的内容履行权利和义务。履行调解协议书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予处罚。

(2)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各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的,或者虽然达成了协议,但是一方或者数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的,经对方提出并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由公安机关撤销调解协议,并依照法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处罚。同时,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例题巩固:下列情形中,可以适用治安调解的有()。

A.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B.结伙斗殴

C.雇凶伤害他人

D.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答案:A。不适用调解处理:雇凶伤害他人的;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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