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考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形成(一)(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考题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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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考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形成(一)

2、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考题趋势

3、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行政法——行政赔偿

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考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形成(一) ♂ 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考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形成(一)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经济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形成(一)》,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在理论和实践矛盾运动中,经过几代马克思主义者的共同探索形成的,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是它的最初设想;列宁和斯大林时期社会主义实践经验的总结经验是它的萌芽,本世纪50至80年代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是它的发展;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及我党十四大的如期招开,标志着的它的形成。关于我国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这个部分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往往是考生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在本篇文章里面我们就来仔细梳理一下。

考点一、两个人物。

列宁首先运用了“市场经济”的概念。把市场经济同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剥削联系起来,把计划经济同社会主义联系起来。另外,世界上第一个在国家范围内实行计划经济制度的是斯大林。

考点二、计划经济的局限性。

1956年经过三大改造之后我国静茹了社会主义,开始采用计划经济,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逐渐认识到计划经济的局限性,尤其是1978年党的11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我们开始认识到商品经济的作用,并认识到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存在,这种严重弊端必须进行改革。从此,人们的思想得到了解放改革,开放不断深化。而计划经济的局限性就在于:(1)生产与需求严重脱节。(2)计划价格脱离实际。(3)高度集中的经济决策弊端。(4)经济活动缺乏竞争。

考点三、十二大中有关经济体制改革。

1982年召开党的十二大,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肯定了市场在经济中的作用。

考点四、十二届三中全会中有关经济体制改革。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明确了“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7年党的十三大支出新的专辑一群形式。总体上说,应该是国家调节市场是他引导企业的机制强调加快建设和培育社会主义上鸡西十三大的高楼,想经济迈上了一道。

考点五、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说法。

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小平同志指出计:“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

考点六、十四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1992年,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关于经济手段的认识的观点在党的十四大中得肯定。在同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中,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社会主义上经济体制,并且指出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不过,在2013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这一说法又有了改善,市场的资源配置中不再起基础性作用,而是决定性作用。这也就以为着市场在整个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强,于此同时也会暴露出更多市场失灵的问题,因此政府在整个宏观调中的作用也应该不断加强,而不是减弱。

以上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总体来看,大体经过了“计划为主、市场为辅”到“有计划地商品经济的提出”,再到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三个阶段,所涉及的考点希望各位考生能熟悉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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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考题趋势》,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各个区县的考试情况都各不相同,题型不一,内容多样化,题量也是很多。其中以开县为例,开县的题目在去年有140道,全是客观题,内容涵盖马原、毛概、中特、常识、经济、公文、法律和行测等知识点,着重考的还是马原和常识部分很多。然而,在今年的考试中规范化的90道题目,客观题,各部分分值和体量和市属大纲都是一致的,没有马原、没有形成、也没有很多常识。基本上都是和市属的要求相吻合。这次当然也不仅仅是在开县如此,在奉节的考试题目依然也是这样的一个趋势。由此可见,现在各个区县在出题考试的内容,题量,分值分布,题目难易程度上都有参照市属大纲的情况的趋势。

除了考试的大情况的凸显外。咱们来看看今年的考试有什么内容特点。第一、今年是中共共产党成立95周年,习近平主席也在建党95周年纪念日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像这样的整数周年活动纪念日尤其是国家主席还发表重要讲话的内容是我们考试的一个重点。从进来的考题也可以充分体现出来与党相关的一系列知识考点问题都在题目中出现了,其中开县的一共考了五道题,奉节考了两道题目。那么和党相关的有那些知识内容呢?比如:党成立的时间、会议,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基本路线、党的建设,以及政党制度的系列考点问题。这些都是同学们需要掌握的考点。第二、今年是长征胜利结束80周年活动纪念日。那么与红军长征相关的知识考点也是同学们需要仔细掌握。第三、今年距香港回归和重庆直辖20周年不到一周年了,这也是在今年重庆的考题中有所凸显的重要考点,考试中主要都是考查完整的日期,而完整日期又往往是考生容易记错误的点,那么像这样的重要点大家就应该着重把它记住,以保证考试中十拿十稳。

本期内容主要从这样一些考试的趋势给大家进行分享,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祝大家在9月份的考试中实现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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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行政法——行政赔偿》,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的综合基础知识考查中,行政法中的行政赔偿经常会考到,其中行政赔偿的范围和赔偿义务机关尤其易出考题。为了使广大考生更清楚该知识点,我们做了以下总结,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行政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第5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可以获得赔偿的情形

1、人身权受到侵犯:《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财产权受到侵犯:《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相关人。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

1、单独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是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一般情况。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被委托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委托行政是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将自己的行政职权委托给其他组织及个人行使。在委托行政中,受委托的组织及工作人员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活动,其行为的后果归属于委托行政机关。如果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所实施的致害行为与委托的职权无关,则国家不能对该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只能追究受委托组织或个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5、行政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复议机关与原侵权机关不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不负连带责任,而是各自对自己侵权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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