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不当得利(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不当得利之债要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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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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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后,大家对于民法的讨论也是越来越多,那么今天教育就给大家带来民法中不当得利的相关知识。

关于学习不当得利,就得先明白它的概念,明白什么是不当得利,在平常的考试中,会更倾向于考察不当得利之债的问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的利益,此时应负返还的义务,简而言之就是一方收益,一方受损,且二者存在因果关系。比如说,在买东西付账时,收银员找零时少找了钱,那么此时超市就构成不当得利,或者在路边捡到了东西且不归还,据为己有,那么也会构成不当得利。构成不当得利之后,受益人是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的,但返还也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当不当得利的原物还在时,返还原物,第二种,当原物已经不存在了,那么就按照物品价值作价偿还。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且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1.若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2.受益人恶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试题练习】(单选)1.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B.甲无须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答案】C。解析: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题中银行工作人员点钞失误多付给甲1万元,构成不当得利,1万元为原物,利息为孳息,应当返还给银行,扣除掉2000元劳务管理费用后,剩下3000元应当收缴。故本题答案为C。

【试题练习】(单选)2.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

【答案】D。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本。题中由于财务人员的失误多划了2万元给张某,构成不当得利,张某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故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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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当中债的发生原因包含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四种类型。不当得利作为历年事业单位考试重点,侧重以案例的方式考察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那么不当得利究竟如何认定呢?接下来我将帮助大家梳理一下构成要件。

一、构成要件

1.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依据,也没有合同约定的根据,比如甲乙俩人同时在山上放羊,傍晚时分甲回到家中突然发现自己家羊圈里多了两头羊,那么对这多余的两头羊并没有法律规定应当得到,也不是买卖合同中合法购买,甲应当将这两头羊返还给乙。

2.一方获得利益

获得利益最常见的是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数额的直接增多。比如超市收银人员因疏忽大意多找了顾客一笔钱,那么顾客的财产直接就增多了。当然获得利益也有消极的财产增加,消极增加是指应减少的财产而没有减少。比如你在商场购物使用信用卡消费后,本该划扣你200元,而实际上没有扣除,这种情形就属于财产的消极增加。

3.他方受到损失

他方财产受到损失,即自己能感觉到财产明显减少,比如张三给房东转租金的时候不小心转给了同租室友李四,张三的财产就会突然减少。如果说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那就不成立不当得利。比如政府投资兴建了地铁,附近甲的房屋突然价值剧增,甲获得利益但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那么对于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这是常见的反射利益。

4.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一方获得利益是建立在他方损失的基础上,这就是损人利己的行为。比如因银行ATM机故障多支出1万元给张三,张三获得利益来自银行的直接损失,因而存在实际意义的直接因果关系。

二、牛刀小试

【试题练习】(单选)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A.子女向父母给付赡养费

B.商场售货员因失误多收价款

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

D.债务人主动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解析】B。解析:赡养费是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不属于不当得利,选项A错误。售货员多收价款商场得利而顾客损失,有因果关系,属于不当得利,选项B正确。赌博是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没收赌资,不属于不当得利,选项C错误。债务人依据借款合同主动还钱,尽管债务未到期,但也有还的义务,债务人主动放弃时效,不属于不当得利,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法律知识的储备和平时的积累息息相关,做题的方法技巧和反复的练习密不可分。最后希望大家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取得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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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4日修改后于2018年1月1日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减少了低价销售行为(低价销售行为不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不可认为低价销售均为合法行为,无正当理由的低价倾销是垄断行为,仍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即一增一减,仍然是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商业混淆行为

商业混淆行为,又称假冒或欺骗性交易行为。

行为种类(混淆对象):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此处不要求为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傍名人,蹭流量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2、商业贿赂行为

贿赂的对象: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这里不一定是单位或机构,贿赂单位或机构里的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构成商业贿赂的标准:除支付方和接收方都要如实入账以外,其他情形均构成商业贿赂(一方未入账,入错账情形均构成商业贿赂),注意明示的折扣或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不构成商业贿赂。

员工的贿赂行为推定为经营者的行为,除非经营者能够举证反例,这里举证责任倒置。

3、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网络水军,组织者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注意:极限性用语不可以使用,如:首个、最、第一……等,不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也违反广告法。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要求具有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三性),对商业秘密的要求不再要求实用性。

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产销策略、客户名单、供货渠道、尚未公布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置换方案等。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直接非法获取: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间接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 前项 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情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应知情形: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累计不算、多次抽奖不算)。

6、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市场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必须是经营者,新闻媒体、自己编造等不算);

行为方式:捏造、传播虚假事实和编造、传播误导性事实;(不能说只要没有捏造、传播虚假事实就不构成诋毁商誉,还包括编造、传播误导性事实);

主观心态:必须是故意,不能是过失;

诋毁行为指向的对象:不要求指名道姓,与特定主体相联系即可。

7、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要表现为三种: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例如:百度诉搜狗“强制跳转”)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例如:360和腾讯)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例如:淘宝和微信的不兼容,没有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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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是公民财产权的必然延伸。关于继承那些事儿,你了解多少呢?作为常规事业单位考试当中的重要内容,接下来让我们一起通过宪法和民法典学习一下吧!

一、哪些财产可以被继承?

遗产是指自然人去世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例如,一个人去世时遗留的存款、房屋、车辆等合法财产,都属于他(她)的遗产,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哪些人有权继承遗产?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主要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留有遗嘱,则应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如果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财产。

三、法定继承的顺序

老张于2020年6月份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老张去世时留有30万元存款和一套房子。现在老张的妻子、儿子、弟弟都要求继承老张的遗产。你认为他们谁有权继承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上述案例中,老张的妻子、儿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老张的遗产。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老张的弟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则无权继承老张的遗产。

四、遗嘱继承的类型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注意: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五、继承权男女平等

王某的妻子前年去世。今年,王某也突发疾病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但去世时留有一套住房。对于父母留下的遗产,王某的儿子和女儿起了争执。儿子主张该房产应由自己继承,已出嫁的妹妹无权继承。王某的女儿则主张自己也有房屋的继承份额。你认为房屋的继承权应该归谁呢?

我国法律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也是宪法中的平等原则在基本法中的体现。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上述案例中,王某的儿子和女儿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上的份额应当均等,因此,在对房屋的继承上,王某的儿子和女儿各享有二分之一的继承份额。但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中也规定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六、继承权的丧失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1882年,帕尔默在纽约用毒药杀死了自己的祖父,而他的祖父在去世前的遗嘱中给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帕尔默能否继承祖父遗产这一问题,成为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帕尔默的姑姑认为,帕尔默杀死了被继承人,所以不应再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而帕尔默的律师认为,遗嘱是有效的,帕尔默有权根据遗嘱继承财产。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呢?

在审理该案件时,几位法官的意见并不相同,但最后厄尔法官的意见获得了多数支持。厄尔法官主张,任何人都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帕尔默不应以杀死被继承人的方式取得继承权,因为这与遗嘱法的立法意图相违背。我国相关立法也持类似观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最后,或许有小伙伴会问:如果遗产没有人继承,该怎么办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是这样规定的:“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七、试题演练

【试题练习】(单选)某甲去世后,共留下四份遗嘱,第一份是自书遗书,第二份是录音遗嘱,第三份是 公证遗嘱,第四份是代书遗嘱,作为遗产继承依据的是:

A.自书遗嘱 B.录音遗嘱 C.公证遗嘱 D.代书遗嘱

【解析】D。解析:根据《民法典》第 1142 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在四份遗嘱均有效且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以第四份遗嘱为准。故本题答案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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