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分则做题技巧(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十大考点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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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分则做题技巧》,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7年事业单位考试逐渐拉开序幕,尽管各省各地的考试内容不尽相同,难度也不一,但是在涉及到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的刑法分则具体的罪名知识时,大部分考生感觉到有些知识点很难掌握,即使掌握了做题也不会,更不用说做正确了。为了帮助考生能够了解刑法分则的常考知识点,为了帮助考生提高过关率,在此对于刑法分则的常考罪名和答题技巧给予分享。

【案例】

王某系某高校财务处的出纳员,有一天,王某从财务处的保险柜中拿走3万元用于赌博,则王某的行为不属于()? 【多选题】

A.贪污罪 B.侵占罪

C.职务侵占罪 D.挪用资金罪

【答案】BCD。解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在本案中,王某系某高校财务处的出纳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利用出纳工作的职务便利窃取了3万元的公共财物,这种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故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本题答案选BCD。

【技巧】 就这道题的考点知识来说,首先考的是在刑法分则中这四个罪名的理解,其次考的是这四个罪名的区分。那么怎么样才能把这道题目做正确呢,当然大家会说真正理解了这四个具体罪名的知识,无论怎么样考,我们都能作对。很显然,大家要是对这四个具体罪名理解了,一般都会作对,但是大家想一下,我国刑法分则有具体罪名400多个,难道只有把这么多罪名都要学习吗,或者大部分分则罪名要学习吗,很显然不是,那怎么办呢?

第一,掌握常见的罪名即可。如果掌握了常见的具体罪名,很快就能把题干和选项中的罪名匹配起来,这样就能选出答案,而不需要把每个选项涉及的罪名都要理解。比如,就本题而言,如果掌握了常考的贪污罪知识点,在结合本题题干的描述,那么很快就会选出符合题干的罪名就是A项,从而选出答案为BCD。

第二,从犯罪主体角度区分不同罪名。比如本题中贪污罪的主体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很快就能排除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不符合题干涉及罪名。另外,要真正区分不同的罪名,还要结合犯罪的四要件,根据不同的罪名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再来区分。

第三,刑法常见罪名梳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包含转化型抢劫),抢夺罪,强奸罪,盗窃罪,诈骗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以及《刑法修正案九》的一些罪名。对于其他罪名没有必要去都掌握,把上述这些罪名掌握了,基本就可以应付刑法分则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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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十大考点剖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7年事业单位统考已经拉开大幕,各地的招考公告陆陆续续公布,考生们的复习也已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但是考试并不是谁学的认真用功谁就是赢家,掌握好学习的内容以及方法也是非常重要的。当然这里并不打算给大家介绍虚幻的学习方法,而是就公共基础知识当中非常重要的刑法部分,给大家系统的梳理出十大重要考点。

刑法在去年的统考中异常风光,在十九道法律题当中独占三分之一,当然是《刑法修正案九》的缘由。所以今年肯定不会有这么高的比重,但是作为三大实体法之一,还是会保持较高的出现频率,而考点涉及的方式还是会延续去年的案例形式。综合近三年已经出现的考点,接下来便是今年最核心的十个考点。

一、刑法基本原则

1.考察的方式:一种是直接性的名词考察,问刑法基本原则的范围问题,这是统考之前各地自主的常见形式。统考之后这种方式就大幅减少,主要是另外一种,需要理解每一个原则的具体内核。

2.内容:

(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而且这里的法仅仅指刑法。引伸出来的原则——疑罪从无。

(2)平等适用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再刑法领域的拓展和延伸。

(3)罪刑相适应原则。又叫罪责刑相适应,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二、限制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划分的三种刑事责任能力的形态,最常见的考点集中在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即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对于八种犯罪负责,而其他不用负刑事责任。这八种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贩毒、投放危险物质。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这个考点的考查方式主要是以案例的形式出现,所以搞清楚做题的步骤即可。首先要分清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2)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没有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有效地阻止,既无所谓希望,也无所谓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它发生与否,对结果的发生在行为上持一种消极的态度,但在心理上是肯定的,不与其意志冲突。

(3)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4)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遇到案例的时候,首先看行为人对于行为结果的态度是排斥还是不排斥,不排斥即是故意,然后再依据是主动追求还是放任来判断直接还是间接;如果对结果是排斥的,再看对于这种结果的发生有没有预料到,已经预料到的是过于自信,没有预料到则是疏忽大意。

四、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除了会直接问道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之外,还可能涉及到无限防卫权的问题,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五、故意犯罪的形态

即区分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四个形态,同样以案例的形式出现。遇到此类题的时候,首先判断行为的结果有没有发生,发生了即是犯罪既遂。没有发生,再看没有发生的原因,如果是主观原因,即是犯罪中止。如果是客观原因,再看是发生在什么阶段,如果在着手之前即是犯罪预备,在着手之后即是犯罪未遂。

除了区分,这四种形态的处罚原则也是重要考点。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未遂犯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中止犯的量刑依据不是既遂犯,而是是否造成损害结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六、死缓

死缓制度本身并不是一个新的制度,但是去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死缓制度进行了修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七、刑罚的执行

刑法的执行即在进行刑事处罚之后的具体执行制度,包括自首、立功、缓刑、假释。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八、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除此之外,还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群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罪名包括: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除了这三个之外,当然还有其他一些。

九、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当然我们考试主要是把抢劫和抢夺已经盗窃相区别。如携带凶器抢夺按照抢劫定罪处罚以及转化型抢劫犯。

十、刑罚当中应当与可以的区分

在刑事处罚当中应当和可以是一类非常重要的考察点,应当是包含必须的意思,可以则是有选择的。在刑法当中只要记住哪些是应当,其余的则是可以。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包括: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和75周岁以上过失犯罪。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包括: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犯罪中止。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包括:从犯和胁从犯。

应当从重处罚包括: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累犯。

其余在考试当中遇到的大部分前缀都是可以。

这些就是本年度刑法的十大考点,即2017年事业单位考试最核心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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