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有关考点提炼(行政法中行政许可易混淆词组有关考点提炼)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行政法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有关考点提炼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行政法中行政许可易混淆词组有关考点提炼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行政法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有关考点提炼

2、行政法中行政许可易混淆词组有关考点提炼

行政法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有关考点提炼 ♂ 行政法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有关考点提炼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行政法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有关考点提炼》,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在作出决定之前都可以召开听证会,但是在听证程序具体的启动方式、适用情形、申请时间以及听证笔录发挥的作用上存在着诸多不同,同时二者之间也存在着很多相同之处,所以需要重点去区分掌握。

听证程序中主要包括三大不同点的对比,包括启动方式、申请时间和笔录是否排他,在题目的考查中多见于识记性知识点的区分,通过设置一些具体的情境,来考查相对应的知识点。在不同之处的对比学习之外还要进行相同点的总结和把握,才能够掌握听证程序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中的具体运用。

一、听证程序的不同点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启动方式、申请时间以及听证笔录是否排他这三处,下面就围绕这三点来进行对比区分和掌握。

(一)启动方式

1.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两种,分别是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

对于依职权启动,主要是指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项时,由行政机关主动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和公众的意见,然后作出相应的决定。例如十堰武当山风景区附近有当事人张三申请开造纸厂,由于涉及到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以及周围居民的居住环境也就是涉及公共利益,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依照自身职权主动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张三和周围居民、组织的意见。

对于依申请启动,是指对于涉及到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可以在法定的期限范围内申请召开听证会。例如张三和李四都向当地行政机关递交了开办幼儿园的许可申请,但是当地所在片区只有一个开办幼儿园的名额,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张三和李四有申请听证会的权利,如果张三或者李四依法申请,则需要召开听证会,听取双方的意见,最终作出相应的决定。

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启动方式相对于行政许可而言只有一种,就是依申请启动。

对于依申请启动的听证程序中,法律明确限定了申请的情形,只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这三项(可简单口诀记忆为“责令吊销和罚款”),其余种类的行政处罚之下并不能够申请处罚的听证程序,这也是题目中容易考查的一点。比如说张三由于销售假冒伪劣的烟酒即将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和责令停产停业两种处罚,对于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能否申请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答案是不可以,因为不符合法定情形要求。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能否申请听证会?答案是可以,因为属于上述总结的三种情形之中。所以对于能否申请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需要严格按照限制规定中总结的“责令吊销和罚款”来进行区分选择。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启动除了重点关注情形之外还需要注意该程序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例如在对张三销售伪劣商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之前,行政主体能否主动召开听证会?答案是不可以,原因在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才可启动。

(二)申请时间

1.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权利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的5日内申请召开听证会。

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权利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的3日内申请召开听证会。

(三)听证笔录

1.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排他,是最终作许可决定的唯一依据。也就是说一旦召开了行政许可的听证会,形成了相应的听证笔录,那最终只能按照该听证笔录作出决定,不能再依据其他的材料。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听证笔录不排他,并不是最终作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例如张三由于要被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当事人被告知听证权利后的3日内向机关申请召开听证会,那么形成了听证笔录之后,行政主体仍然可以依照其他的材料或者证据作出是否处罚张三的决定,而没有限定只能依据该听证笔录。

二、听证程序的相同点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相同点就在于听证公开、不收费、案外人主持以及听证7日前通知到位。

对于听证公开,并不等于一律公开,其中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无须公开进行。对于不收费,主要是指申请人不用承担听证程序的费用。对于案外人主持,主要是指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也就是在行政许可或者处罚决定程序中有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主持听证程序。对于听证7日前通知到位,主要是指在听证会举行的7日前,要通知当事人听证会相应的时间和地点。

以上就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内容,最后用一个表格来做对比,重点总结两种听证程序中相同点和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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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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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是具体行政行为中出现频率非常高的一种,也是行政三部曲(即《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之一,所以需要大家重点掌握其中的内容,包括概念、种类、设定以及程序问题。本次着重来区分行政许可中的易混淆词组,包括撤回许可、撤销许可、吊销许可以及注销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简单来说行政许可就是一般禁止做,经行政相对人申请,经审查,授予相应权益的行为,所以行政许可是一个授益性、依申请和一般禁止性的行政行为。在考查上多以识记性题目为主,有时也会出现案例理解性题目,所以需要综合掌握这一部分内容。下面讲通过案例的方式来讲解行政许可中易混淆的四个词组,重点需要把握其适用情形的不同之处。

一、撤回许可

撤回许可是指由于公共利益的需求,需要对原先批准授予的行政许可进行收回的活动。撤回许可会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信任的信赖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需要对该部分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上述的公共利益可以具体表现为法律法规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需要收回许可;或者是客观情况发生相应变化,需要对行政许可进行撤回,这两项具体事由展现出来的都是合法的事由,所以后续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也是补偿而不是赔偿。

例如张三依法申请拿到了5年的采矿许可证,但是由于在第二年当地的矿产资源急剧减少,不能继续允许个人开采,需要收回张三的该项行政许可,这里用的就应该是撤回许可,原因在于是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也就是合法事由,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失进行信赖利益补偿。如果张三在开采矿产的第三年,我国法律进行修改,不允许个人采矿,那么这就是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也是撤回许可的事由之一,对张三的损失也要进行相应的补偿。

总的来说,撤回许可是基于合法事由的收回表现,也就是公共利益的需求,需要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进行补偿,这体现的也是行政法诚信原则中的信赖利益原则。

二、撤销许可

撤销许可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发放许可或者行政相对人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其中行政主体违法发放行政许可的事由可以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资格或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对于行政主体存在违法事由的情形,法律规定是“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也就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事由,撤销许可对其又有较大影响,也可不撤销。由于行政主体违法发放许可撤销后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行政主体应给予赔偿。

另一种撤销情形是指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的行政许可,法律规定“应当撤销”,且被许可人基于违法申请的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也不受保护。

例如,卫生局超越法定职权给申请人张三授予自己无权发放的工商营业执照,那么该许可可以撤销,如果损害了张三合法权益的,应该进行赔偿;如果张三是以欺诈伪造证件的方式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那么该项许可属于应当被撤销情形。

总的来说,撤销是由于违法事由,违法发放或者申请许可证,用一句口诀来总结“官违法可以撤,民违法应当撤”。行政主体违法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该进行赔偿。

三、吊销许可

吊销许可主要是由于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其本质是一项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行为能力罚。吊销许可和撤回许可的区别在于,吊销许可是经营违法,而撤销许可是取得许可上有违法情形,所以二者所处的阶段不同。

例如张三如果是通过给审批人送礼的方式取得烟草专卖许可,那么需要采取的是撤销行政许可;如果张三依法拿到烟草专卖许可之后,售卖假烟,那么需要采取的就是吊销许可证这一行政处罚。

四、注销许可

注销许可就是最后的终结程序,无论是撤回、撤销还是吊销行政许可,最后都要依法进行行政许可的注销,所以属于程序上的终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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