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法定监护(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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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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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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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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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这是依物能否重复使用而作的区分。

1.概念。消耗物是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物因一次性使用而灭失,如食物因吃而消灭,货币因使用而丧失所有权;物因一次性使用而改变品质的,如原材料经加工变为产品。物的消耗性大多是自然形成,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非自然的消耗物,可成为法定消耗物,如一次性针筒、杯、碗等。不可消耗物是可反复使用,通过使用逐渐磨损其效用的物,如车辆、电器、服装、房屋等。

2.区分的法律意义。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如同样是借物,所借之物为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消费借贷,借贷物交付时所有权移转,借贷人只要返还种类物即可;反之,所借之物为不可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借用合同或租赁合同,租借交付时仅移转使用权,租借人须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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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添附》,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的物。它包括附合、混合、加工。

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不能分离的物。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附合有两种情况:

①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则应当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给对方以补偿。

②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无法识别形成另一种新的物。混合是数个动产混合于一起,在事实上不能也不易区别。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形成另一种新的物。

《民通意见》第86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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