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篇(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程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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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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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诉讼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1、调解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调的基础上,主持双方依法达成解决纠纷的活动。与诉讼外的调解不同的是,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诉讼活动的一部分,所达成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2、处分原则

所谓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行使或放弃自己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起诉时可自由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依法选择保护方法;二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可变更(包括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三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或依法进行调解。

【例题】(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处分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A、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中均可以行使其处分权

B、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处分其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C、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根据其需要行使处分权

D、当事人处分其实体权利一般是通过处分其诉讼权利来实现的

【解析】A、B、D。

3、支持起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该原则,支持起诉应符合以下条件:①支持诉讼的人应当是对受害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无权支持起诉;②支持起诉的案件限于损害、集体或者个人 权益引起的争议;③支持起诉以受害人尚未起诉为前提。

【例题】下列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的是(  )。

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法院调解原则

C、辩论原则

D、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解析】D。

以上是事业单位考试网就诉讼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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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程序

审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和审判。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包括案件的上诉、受理和审理。

3、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抵销原判决、裁定和调解的申请,要求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依法决定提审或指令再审,或者依法提出撤诉,要求再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应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审案件,应当按照按照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撤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4、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①选民资格案件;②宣告公民失踪案件;③宣告公民死亡案件;④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⑤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⑥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例题】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

A.一审终审

B.两审终审

C.独任制

D.合议制

【解析】A。

5、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蛀,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6、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7、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中间按比例进行分配的特定程序。

8、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及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公证机关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审人民法院或者与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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