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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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历年考试情况分析,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部分的考查范围应包括法律、政治理论、管理学、公文写作与处理、经济学、科技常识、人文常识、公民道德建设、国情地理知识。整体来看法律考查内容涉及宪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等,其中对于宪法的学习是非常有必要的。宪法,理论性较强,内容较为抽象,多为识记型考查。因而为了能够帮助考生快速获取重要的知识点,特对宪法中“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一部分进行详细讲解。

一、普遍性原则

【讲解】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指主体应当具备基本条件。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普遍性原则要求主体应当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8周岁+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注意:1、精神病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平等性原则

【讲解】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的拥有相同的投票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简单来说就是一人一票,同票同权。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讲解】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四、秘密投票原则

【讲解】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在做题时,注意排除干扰项公开投票原则以及记名投票原则。

五、练习题

【例题】

宪法规定,下列人大代表中,能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是:

A、甲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甲市乙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答案】B。解析:直接选举:选民直接选代表(县乡镇);间接选举:代表选代表(市省国)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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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在我们的公职考试中经常涉及,其中较为常见的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本文展开论述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中有一个人民主权原则,我们对于它的理解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我们仔细思考一下,大家有没有真正处理国家大事,应该是没有的。那我们要如何行使我们手中的权力呢?就是通过选举的方式选举人大代表来进行。而选举制度也要遵循相应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在这里我们总结出了享有选举权的三个条件: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的拥有相同的投票权。

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

4、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在这一原则中我们可以发现涉及到了国家的行政区划,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省一级单位,设区的市、自治州属于市一级单位,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属于县一级单位,乡、民族乡、镇属于乡一级单位。

在选举过程中,我们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适用于县、乡两级单位,采用选民直接选代表的方法。而间接选举适用于全国、省、市一级的单位,采用的是由代表选举代表的方式。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例题】(多选)下面属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有()

A.平等性原则

B.普遍性原则

C.秘密投票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答案】ABC。解析:选举有四大基本原则,分别是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和秘密投票原则,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例题】(单选)下列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的直接选举产生的是()

A.全国人大代表

B.安徽省人大代表

C.合肥市人大代表

D.蜀山区人大代表

【答案】D。解析: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指的是直接选举,五级人大代表中县级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市级人大代表是间接选举产生,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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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列宁曾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我国宪法被誉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其核心价值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公基基础知识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考查频率比较高。而这个考点当中,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说是重中之重,值得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此法条可知,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需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缺一不可:1、中国公民;2、年龄满18;3、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而这三个条件就是需要大家牢记的考点,下面将这3个条件逐一点拨:

前2个条件很简单,中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年满18意味着成人。而第3个条件需要大家理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要拥有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有3种情况犯罪分子会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一种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二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间谍罪、叛逃罪;第三种是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抢劫、投毒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上述是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考点的解析,请小伙伴们判断以下几种情形是否享有选举前和被选举权。

【试题练习】(判断)1.张三,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服刑期间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案】错误。解析: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应当被剥夺政治权利,而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因此张三在服刑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试题练习】(判断)2.李四,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被剥夺政治权利3年,服刑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案】正确。解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日起算,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故李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实际是13年,在服刑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试题练习】(判断)3.王五,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逮捕期间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案】正确。解析: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但还未定罪,也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故王五在逮捕期间也可以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试题练习】(判断)4.赵六,属于精神病患者失去行为能力,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案】错误。解析:《选举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因此,精神病患者赵六只是暂时不能行使权利,不列入选民名单,而非不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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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财产的分配也是十分的关注,尤其是对于自己去世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分配,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居民对于立遗嘱这件事已经见怪不怪了,仿佛遗嘱不再是即将离世的人的专属,很多80后甚至是90后,也开始将遗嘱提上日程,那么何为遗嘱呢?遗嘱继承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呢?今天让我们来一起探讨一下遗嘱继承那些事儿。

一、何为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立的合法有效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国家法律是允许自然人合法有效的处分自己的财产的,可是遗嘱的方式又可以细化为想要以遗嘱的方式继承财产,那么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否则即视为遗赠。那么确立遗嘱的方式又有哪些呢?

二、遗嘱继承的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国家对于遗嘱继承的种类进行了细化,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多种形式。每个遗嘱都有自己的细化规定,比如遗嘱人亲笔书写的自书遗嘱需要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才可以;公证遗嘱需要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方可,而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均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遗嘱的见证人也是有要求的,比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不过无论以哪种方式立的遗嘱,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那么都是合法有效的。

三、遗嘱的效力如何

遗嘱的种类如此之多,那种的效力最高呢?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的法律给了明确的解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不再是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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