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战成“公”--走入法学世界(一文带你读懂特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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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一战成“公”--走入法学世界

2、一文带你读懂特赦令

一战成“公”--走入法学世界 ♂ 一战成“公”--走入法学世界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一战成“公”--走入法学世界》,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对于法律内容大家可能比较陌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第一步就是要了解法是什么。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一聊法理学中法的概念这个五星考点。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二、考点提炼

考点1.通过法的概念不难看出,法是一种行为规范,这就说明法只规范人们的行为。所以某人只有犯罪的想法却没有任何行动,是不能定罪量刑进行处罚的。

典型例题:

(判断)某人思想非常邪恶,整日想着杀人放火,法院将其抓获进行审判。

【答案】B。解析:因为此人仅在思想上有犯罪的想法而没有任何外化的行为,所以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将其抓获并审判的行为错误。故本题说法错误。

考点2.在我们社会生活中行为规范有很多,比如学校的校规、公司的规章制度,这些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但是法和他们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法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所谓的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通过监狱、法庭、军队、警察等物质形态所体现出的国家暴力,这是法律权威存在的制度基础。

典型例题:

(单选)法与其他行为规范的最大区别是什么()

A.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B.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C.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D.由特定的物质所决定

【答案】B。解析: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而其它社会规范多属于道德理念范畴,靠人们的“自觉性”来行事的,即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自行调解,没有国家强制性。但人们的舆论、口碑、甚至眼神、表情也能给人巨大的压力,“强制”人们遵守大家约定俗成的社会规范。

考点3.从法的起源和基本性质看,阶级性是法的基本属性,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里易挖空出单选题。

考点4.法的产生方式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第一、制定法律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第二、认可法律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对习惯(法)进行认可,赋予习惯(法)以法律地位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典型例题:

(多选)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

A.制定 B.审议 C.认可 D.批准

【答案】AC。解析:法的创制方式就两类,即制定法律规范和认可法律规范。故本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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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带你读懂特赦令 ♂ 一文带你读懂特赦令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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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除了双宋的离婚案以外,还有一则新闻刷爆了大家的朋友圈,那就是习近平签署了一份特赦令---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定,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实行特赦,这是建国以来第九次特赦。那么究竟什么是特赦?大赦和特赦又有哪些区别呢?这次又有哪些人可以适用特赦,哪些人又不能适用呢?接下来我们就通过这篇短文,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大赦和特赦的区别

我们在看影视剧的时候,经常能看到这样一个场景:皇上大婚,普天同庆,于是大赦天下。那么大赦天下是个什么概念呢?其实大赦是赦免的一种,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于某一时期内的不特定犯罪分子免予追诉或免除其刑罚执行的制度。简单来讲,大赦,既赦其刑又赦其罪。一方面,刑罚不再执行了,另一方面犯罪也归于消灭了。而最近刷爆朋友圈的特赦则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简单来说,特赦,只赦其刑不赦其罪。也就是说虽然刑罚不再执行了,但犯罪记录仍旧存在,他还是具有刑事前科的人,再犯罪的话甚至还有可能构成累犯。所以总体来讲大赦的赦免效力要相对来讲更大一些。但是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从未实行过大赦,但先后实行过九次特赦,分别是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1975年、2015年以及刚刚过去不久的2019年。前七次特赦的对象基本都是战争犯,而第八次、第九次特赦的对象是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的几类罪犯。

二、本次特赦的适用对象

本次特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九次特赦,那么这次特赦又具体赦免了哪几类人员呢?那就让我们来具体的看看吧!

根据国家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实行特赦。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四)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以上九大类人员就是我们此次特赦的对象。

三、禁止特赦的人员

既然特赦了九类人员,那么通常来讲只要符合条件的都要予以释放。但是有些人就开始有疑问了,这次特赦会不会把那些刚刚抓进去的“大老虎”们给放出来呢?会不会让一些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因为此次特赦而“逍遥法外”了呢?其实这样的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我们在特赦当中又进行了一些特殊规定,也就是说有一些人员哪怕你满足上述条件,我们也不会对你进行赦免。那么我们就具体看看有哪些人被此次特赦排除在外了吧?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

(一)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三)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四)不认罪悔改的;

(五)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

那么以上就是我们对此次特赦进行的一些简单的解读,新中国从1949年到2019年先后进行了九次特赦,选择在今年祖国七十华诞之际实行第九次特赦更能凸显重大的时代价值。现在的中国早已今非昔比,我们已经从过去的落后挨打到现在成长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看,大国正在崛起,未来的中国也必将改变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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