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考试:由“疫苗之殇”谈到行政公益诉讼(法律知识考试:由昆山“反杀案”谈正当防卫)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法律知识考试:由“疫苗之殇”谈到行政公益诉讼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法律知识考试:由昆山“反杀案”谈正当防卫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考试:由“疫苗之殇”谈到行政公益诉讼

2、法律知识考试:由昆山“反杀案”谈正当防卫

3、法律知识考试:界定法律概念对做题至关重要

4、法律知识考试:监察委员会

法律知识考试:由“疫苗之殇”谈到行政公益诉讼 ♂ 法律知识考试:由“疫苗之殇”谈到行政公益诉讼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由“疫苗之殇”谈到行政公益诉讼》,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近日来,“问题疫苗”事件持续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大家在谈论如何加强疫苗监管工作的同时,有不少人也关注到了后续事件的进展,以山西省检察院为代表的检察机关针对“问题疫苗”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今天就带领大家简单了解一下什么叫做行政公益诉讼。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

行政公益诉讼就是指检察院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甚至是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了损害的时候,其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应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往往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等领域相关。

二、制度设置的立法目的和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我国司法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就是在呼应本次司法改革,此项制度的设立将对加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司法保障力度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

三、案件来源

行政公益诉讼主要针对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为,所以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来源主要在于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包括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等。

四、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将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规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这里考生需要关注的是受案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以上列举的领域,也可能涉及到其他范围,一个“等”字需要关注。

五、管辖

《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如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院为基层人民检察院,在级别上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六、具体程序

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在具体程序中,应“先建议再诉讼”。

以上是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简单介绍,虽然在法律测查中行政公益诉讼测查比重不大,但是希望广大考生仍旧要了解此知识,做到充分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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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由昆山“反杀案”谈正当防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背景介绍】最近刷爆了各大新闻媒体的头版——昆山“反杀案”:8月27日晚9点左右在昆山震川路和顺帆路的交口,于某骑自行车下班,在路口碰到了一辆挂皖A牌照的宝马车,两人发生了摩擦,宝马车主刘某对于某拳打脚踢,于某并未还手,后来刘某在车上拿出了一把长刀砍向于某,在打斗中,长刀脱手,于某先捡起了长刀砍向刘某,见势不妙刘某开始逃离,于某紧追不舍并砍伤刘某,最终刘某由于伤重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在网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到底于某够不够成正当防卫?笔者认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必须要清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关于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有明确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知识剖析】一般的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不构成正当防卫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

【易混知识】特殊防卫:我国《刑法》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打击犯罪分子,在第二十条第三款中有规定了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项规定仅仅是不需要符合上述条件中的第五个条件即防卫限度,但其它正当防卫的条件仍需要满足。

【案例分析】在案件中,刘某先拿刀砍于某,对于某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损害,笔者认为于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例题:(多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正当防卫在刑法里面属于犯罪的排除事由,也就是说成立正当防卫的不会构成犯罪。

B.在某些情况下,因防卫致侵害人伤亡也属于正当防卫。

C.正当防卫,是《刑法》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一种构成犯罪的例外。

D.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答案】ABC。解析:正当防卫在刑法中属于犯罪的排除事由,也就是说成立正当防卫的不会构成犯罪。当面临着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侵害时还可以特殊防卫,此时即使导致侵害人伤亡也不会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所以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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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界定法律概念对做题至关重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每年都会举行各种各样的考试,每一类考试几乎都会涉及到法律知识的考查,这也是新时代背景下的一种必然趋势,要求每一位考生都可以成为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但要想成为一个合法公民,必须了解法律中的专业性术语,也就是法律概念。这对每一位考生的考试都至关重要,“牵牛要牵牛鼻子”学会把握事物的主要矛盾,有针对性的去解决出现的问题,才是重中之重。这一点在学习法律当中是不可或缺的,需要每一位学员认识到法律术语的概念是什么、如何界定相似概念以及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很多考生对于这一点认识不到位,所以才会产生做题犹豫不决,率低的情况。因此本文特意筛选了一些题目,希望可以引起众多考生的注意。

【例题】某大客车因油箱积水,行至半路熄火,司机发现后放水,某旅客不知是水还是油,于是掏出打火机试图点点看,司机见状急忙夺过旁边一农民的扁担朝乘客大去,致其右手骨折。司机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避险不适时 D. 防卫过当

【答案】B。解析:这道题目考察的是关于《刑法》的相关内容。考察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分。我们在讲到这两个概念的时候,首先提到他们不是犯罪行为,虽然表面上构成了犯罪的一般要件,但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两个概念长得非常相似主要体现在他们的构成条件上:在时间条件、目的方面和限度方面及其相似,所以我们只能从原因和对象两个层面来讨论二者的区别。

原因层面:正当防卫原因在于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是指现实存在的,一定要对被害人有一个实实在在的侵害。紧急避险原因在于正在发生的危险。“危险”与“侵害”要区分清楚,很明显危险的危害程度远远没有侵害来的直接,严重程度也低于侵害。而题目中的信息“某旅客不知是水还是油,于是掏出打火机试图点点看”可以推断行为人只是在从事某一项危险行为,而非要真正的对其他乘客实施一个不法侵害。因此,成立紧急避险。

对象层面: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非常特定。紧急避险的对象是不得已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这里的“第三人”要做扩大理解,包括危险发生时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和危险发生时损害危险制造者的合法权益。案例当中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因此,答案选B。

点评:对于法律的学习必须注重细节,要了解到法律概念的全部面貌,这有这样在遇到不同类型的题目,才能保证率,,在众人中脱颖而出。法律讲究严谨性,因此必须认真学习才能取得一个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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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监察委员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监察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监察法共分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69条。

一、监察委员会的性质

监察委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属于与“一府两院”平行的国家监察机关 。

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4.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5.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三、监察委员会的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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