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之法定继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之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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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日,《北京日报》报道的一则题为“38岁男子去世留下北京还贷房产,舅舅帮还贷欲继承被拒”的新闻刷爆网络。外甥去世,舅舅无法继承外甥的遗产,貌似不近人情,但却于法有据。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显然,舅舅不属于法定继承顺序中的继承人。那又有人提出另外一种观点,《民法典》中新增加了外甥和侄子的代位继承权,既然外甥可以代位继承舅舅的遗产,那舅舅可不可以代位继承外甥的遗产呢?我们继续分析。

《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例如在一个家庭之中有祖孙三代。祖辈的遗产由父辈继承,父辈的遗产由孙辈继承。但是现实中有可能会出现父辈先于祖辈去世的情况,此时当祖辈去世后,本应由父辈继承的遗产怎么处理呢?我们发现法定继承人中没有孙子孙女,但是根据《民法典》1128条第一款的规定,孙辈可以代替父辈的位置继承祖辈的遗产,这就是代位继承。

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中的确新增了一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比如甲和乙是亲兄弟,两人的父母已经过世,甲有个儿子丙,三人相依为命,没有其他亲人。如果甲先于乙去世,那么乙的遗产本应由哥哥甲继承,此时可以由哥哥的儿子丙,也就是乙的侄子代位继承。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侄子、侄女可以代位继承伯伯、叔叔、姑姑的遗产,外甥、外甥女也可以代位继承舅舅和姨的遗产(前提是此时伯伯、叔叔、姑姑、舅舅、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这仅指向下继承,也就是说外甥可以代位继承舅舅的遗产,反过来舅舅无法继承外甥的遗产。

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舅舅是没有继承权的。

那么,在没有遗嘱及遗赠协议的情况下,舅舅有没有可能分得外甥的遗产呢?答案是有可能的。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因此,舅舅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依靠杨某利扶养,或者对杨某利扶养较多的话,是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之绑架罪">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之绑架罪 ♂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之绑架罪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以案例形式来考查刑法部分的知识点是较为常见的,这就要求同学们掌握刑法分论里常见的具体罪名,今天我们来学习刑法分论部分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绑架罪。

一、法条再现:《刑法》第239条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的概念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三、绑架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客体是被绑架人在本来生活状态下的行动自由以及生命、身体安全。与财产无关,也与监护人的权利无关。

行为人只要完成了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不论其勒索财物的目的是否达到,都是绑架罪的既遂。

(二)监护人绑架被监护人的,也成立本罪。

本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者以实力控制他人。不要求使被害人离开原场所。对缺乏或者丧失行动能力的被害人,采用偷盗、运送等方法使其处于行为人或第三人实力支配下的,也成立本罪。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除了故意外,还要求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的意思,以及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这种意思或目的存在于绑架行为时即可,不需要客观上确实引起了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也不要求已经满足了行为人的不法要求。利用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时,这里的“安危”包括利用合法行为造成的 “危险”。

四、绑架罪的认定

(一)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不认定为绑架罪。

(二)罪数处理

1、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只认定为绑架罪。这属于结合犯,不再以普通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适用该规定时,不要求绑架已经既遂。

2、出于其他目的、动机实力控制他人后,产生勒索意图的,以绑架罪论处。

(三)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的不认定为犯罪;过失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也不认定为犯罪;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被绑架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但不认定为绑架罪。

【判断题】 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5 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打款5万。甲构成抢劫罪。

【解析】 错误。抢劫罪要求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当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当场取得财物,强调当场性,也即向本人索要财物;本题中行为人甲虽压制了乙的反抗,却是向不在同一时空的乙母索要财物,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回归题干,虽然乙的母亲不知道乙被绑架的事实,但甲在实施绑架行为时已经具有了利用乙母亲担忧的意思,成立绑架罪。故本题答案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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