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普通诉讼时效(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最高额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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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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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 年。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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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最高额抵押》,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概念

最高额抵押是对于将来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最高的限度,设定的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是先有债权,然后再设定抵押权;而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的债权而设定的抵押。

2.特征

(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在发生上突破了从属性。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3)担保债权的数额是不特定的。

(4)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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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有价证券》,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所代表的一定权利与记载该权利的书面凭证合二为一,权利人行使权利,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进行。

有价证券具有下列特征:

1.代表财产权利。有价证券券面所记载的财产价值就是证券本身的价值。

2.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有价证券属于特定物,证券与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享有证券上所代表的财产权利,就必须持有证券。权利人一旦丧失证券,就不能行使证券上的权利。

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即证券的权利人只能请求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有价证券的持有人转让证券,不影响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

4.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即债务人在履行证券义务时,除收回证券外,不得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必须“无条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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