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剖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重要考点(深化公安体制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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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深入剖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重要考点

2、深化公安体制改革的意义

深入剖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重要考点 ♂ 深入剖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重要考点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深入剖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重要考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一个民事主体。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是一个重点内容。自然人有两个能力,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这个知识点可以通过直接的方式考察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与区别,也可以通过案例的方式考察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首先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要知道什么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法律赋予给自然人的,既然是法律赋予的,那么自然人的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就是人人平等的。那么这种能力的起止时间则是自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止。我国《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故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中的第一个考点大家需要掌握的就是八个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人平等,不可放弃”注意最后一个特点,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是不可以放弃,假设一个人如果放弃了民事权利能力,那他便失去了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资格,如果一个人不能享有权利也不能履行义务了,那他便不可能生存下去,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可以放弃的。

例题1:自然人自()时至死亡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A. 18周岁

B. 16周岁

C. 8周岁

D. 出生时

答案:D.

例题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以下哪个特点()

A. 始于出生

B. 终于死亡

C. 人人平等

D. 可以放弃

答案: D

第二个考点则是《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虽然胎儿不是自然人,所以一般胎儿是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胎儿的利益,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与胎儿利益有关的,我们将胎儿视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例题:关于未出生的胎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胎儿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 胎儿绝对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C. 涉及遗产继承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D. 胎儿出生是死体的,本应由胎儿继承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答案:B

深化公安体制改革的意义 ♂ 深化公安体制改革的意义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政治知识《深化公安体制改革的意义》,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8年7月25日,广东深圳召开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暨深化公安改革推进会。

在政法委组织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发表讲话,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了系统性、整体性变革的新阶段。

郭声琨在会上表示,建立健全符合政法工作规律特点的职业制度体系,是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要坚持激励与约束、严管与厚爱并重,加快构建职业制度体系,推动新时代政法队伍科学发展。要深入推进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建立健全一整套符合公安机关性质任务、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招录培养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

深化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改革,要研究制定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出台关于规范和加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郭声琨要求,要完善人民警察工资待遇政策,推动落实值勤岗位津贴和加班补贴政策,推动出台特殊人才待遇具体办法,提高职业风险保障水平。

在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暨深化公安改革推进会上,公安部长赵克志出席并讲话,全国所有的公安领导和当地的各级组织部门、公务员局、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的领导都通过视频系统收听了此次会议。

赵克志部长强调,在继续抓好党中央关于深化公安改革“1+3”意见方案落实的基础上,以更大的智慧和勇气深化改革,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公安事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深层次问题,努力构建符合新时代要求、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代警务管理体制。

改革因时代要求而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建成小康社会、深化改革、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这一战略布局的展开,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推动公安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新局面、取得新发展,必须抓住机遇、深化改革。

改革也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社会动态化、信息化带来的巨大变化,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出现一些不适应的问题。这些不适应,既有思想理念上的滞后,也有能力素质上的差距,既有体制机制上的制约,也有警务保障上的不足。要破解这些长期困扰和影响公安工作发展进步的难题,必须迎难而上、改革创新。

深化公安改革更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关心的结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听取公安工作汇报、研究公安工作,并就深入推进公安改革、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在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公安部成立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起草了《意见》和方案稿。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主持召开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研究审议公安改革《意见》和方案,明确了深化公安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为深化公安改革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

通过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要求,在继续抓好党中央关于深化公安改革“1+3”意见方案落实的基础上,以更大的智慧和勇气深化改革,也有利于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公安事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障碍,深层次问题,更有利于构建符合新时代要求,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代警务管理体制,切实担负起为新世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驾护航的重大职责使命。

可以说,深化公安改革,是适应时代新发展和人民新期待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激发公安队伍生机活力、公安机关战斗力的必然要求,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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