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经典例题(法律常识部分之宪法易混淆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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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常识经典例题

2、法律常识部分之宪法易混淆知识点

3、法律常识部分复习资料:宪法高频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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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常识《法律常识经典例题》,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经典例题】谭某持刀抢劫出租车,出租车司机严某奋勇抵抗,搏斗中将谭某制服。为防止谭某再犯,严某夺过谭某所持刀具将谭某刺成重伤。严某的行为是()

A. 正当防卫

B. 故意伤害

C. 防卫过当

D. 故意杀人

【答案】B。在谭某的不法侵害被制止后,不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个条件,严某再实施伤害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应属于故意伤害罪。所以选择B。

【经典例题】某国有企业会计李某,从银行领得8000元现金,欲占为己有,便谎称现金被抢,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李某的行为构成()

A. 贪污罪

B. 诈骗罪

C. 盗窃罪

D. 诬告陷害罪

【答案】A。解析:《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本题中李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故本题答案为A。

【经典例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处罚。

A. 可以从轻

B. 可以减轻

C. 应当从轻

D. 应当减轻

【答案】A。《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经典例题】在我国,以下人员中不享有选举权的是( )

A. 精神病患者

B. 被法院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在服刑期间者

C. 在选举期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者

D. 在选举期间被劳动教养者

【答案】B。在我国,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利,但不列入选民名单;在选举期间,被行政拘留或被劳动教养者,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依然享有政治权利。D、C选项的说法过于绝对,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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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集体经济和对私营、个体经济政策的区别。前者是鼓励、指导和帮助;后者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2、第9条第1款中几类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差别。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所有,即全民所有。《水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3、精神文明建设两大项内容各包含了哪几个子项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分为两个方面:

  ·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1)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第19条)。

  (2)发展科学事业(第20条)。

  (3)发展卫生和体育事业(第21条)。

  (4)发展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第22条)。

  ·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

  (1)普及理想道德、文化和法纪教育,培养“四有”公民(第24条第1款)。

  (2)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第2款)。

  (3)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第2款)。

  4、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5、《宪法》第31条是我国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6、第64条宪法的修改多数票表决之基数均为“全体代表”,而非“出席会议的代表”。

  7、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修改宪法权于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宪法。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补充基本法律和解释法律。

  8、根据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9、第65条第4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禁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的三类职务是指任何级别的职务,而不仅仅指中央机关职务。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不包括秘书长和委员

  11、三机关相似职权比较

  (1)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2、第96条的第2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乡级人大不设常务委员会。

  13、第97条,应记住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14、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112条)。为保证司法制度的统一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是民族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

  15、民族自治的一个重要内容体现:第113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114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16、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法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检察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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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常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宪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目前来看,法律常识部分的考核呈现考点集中、重者恒重、反复考查的特点。宪法是的根本大法,同样也是出题的重点。这部分内容,考生们在掌握宪法概念的同时,还要掌握宪法的修改的相关知识。具体来看,宪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它规定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基本权利,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分析如下:

一、宪法是法律,宪法是更高的法律,不能将宪法理解为各个部门法律的综合或集合体。

二、宪法是根本法,宪法是法律的法律。从三个角度反映:

①在内容上,宪法规定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

②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

③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三、在宪法修改程序方面涉及几个小知识点:

①修改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

②提案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③通过要求:全体人大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

④公布:我国不成文的惯例,宪法修正案由大会的主席团来颁布,而不是由主席颁布。

特别提示: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的其他法律就以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就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考生需要对比区分记忆,不要搞混淆。

2、区分根本制度和根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的根本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根本政治制度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其他法律由主席以主席令形式予以公布,这里要注意区分。同时联想到,行政法规的公布是由国务院总理以国务院令的形式予以公布,这里要一起对比区分记忆。

以上是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宪法高频考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法律常识经典例题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法律常识部分之宪法易混淆知识点、法律常识经典例题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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