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言论自由(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责任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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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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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由于言论是公民表达意愿、相互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必要手段和基本工具,也是形成人民意志的基础,因而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与表现形式。

一般说来,其范围包括:

1.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都有以言论方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因而其享有的主体十分广泛;

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看法和见解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

3.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多样,既包括口头形式,又包括书面形式,必要时还可根据法律规定利用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

4.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在法定范围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承受不利后果,因而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5.言论自由存在着法定界限,受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因而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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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宪法之责任制原则》。

宪法第 27 条明确规定了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的原则;要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论是行使职权,还是履行职务,都必须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在我国,权力和责任紧密相连且相互统一,因此既不存在没有权力的责任,也不存在没有责任的权力。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机构贯彻责任制原则表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要向人民负责,每一代表都要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它们可以随时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代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则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同时,责任制原则由于机关行使权力的性质的不同而具体表现为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集体负责制是指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的一种体制。集体组织中每个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是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机关。集体负责制能够集思广益,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作用,避免主观性、片面性,而且还可以避免权力过多地集中于个人或者极少数人手中,防止独断专行和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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