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谁的责任?(高铁霸座女事件洞察事业单位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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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高空抛物谁的责任?

2、高铁霸座女事件洞察事业单位考点

高空抛物谁的责任? ♂ 高空抛物谁的责任?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高空抛物谁的责任?》。

基本上每年都会有新闻报道高空坠物致伤案件,我们不妨先来看两则新闻:2016年11月28日,一个居民小区,两岁的一个小姑娘被一幢居民楼里丢下来的砖头砸中头部,受伤严重。2017年7月11日,在深圳宝安区松岗街道蚌岗村,一名年仅21岁男子路过时被高空坠下的一块石头砸中头部,抢救无效身亡。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如果发生高空抛物的侵权情况,我们如何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呢?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的特殊侵权责任也频繁涉及到高空抛物的题目,今天我们一起看看高空抛物的相关知识。

一、民事责任

高空抛物的情况,因楼房住户很多,往往被害人被砸到后无法找到是谁进行抛物。如能确定实际侵权人,应由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侵权人难以找到的情况,侵权责任法对此类案件有明确的规定,第87条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被告众多的情况,“甚至一整栋的住户都成为了被告”,因为他们都属于可能的加害人。

此类纠纷的归责原则是公平原则,即在未能查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出于公平角度的考虑,确定由可能加害的人进行补偿;此类纠纷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即被告须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以“自证清白”,否则均要对被害人进行补偿。比如在他了解的一起案例中,一个烟灰缸从楼上飞落将被害人砸至重伤,因为无法找到侵害人,可能扔烟灰缸砸中被害人的住户们都成了本案被告。

二、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若情节严重将被追刑责此类案件,如果能找到侵权人,侵权人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高空抛物已经涉嫌违法,如果确定其是故意抛物砸人则可被追究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其是在非故意砸人的情况下,随意抛物将人砸伤,如果被害人受到重伤甚至死亡,抛物人则可被追究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三、事业单位练习题

1.高空抛物适用( )归责原则。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1.【答案】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故本题答案为D。

2.张三被A栋楼某住户抛出的烟灰缸砸伤头部,无法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为( )。

A.A栋楼的所有住户

B.A栋楼除了一楼以外的所有住户

C.小区物业公司

D.张三自己

2.【答案】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故本题答案为B。

高铁霸座女事件洞察事业单位考点 ♂ 高铁霸座女事件洞察事业单位考点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高铁霸座女事件洞察事业单位考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8年9月19日,在一高铁上的一名女性强行坐到了靠窗座位,当列车工作人员协调座位时,却遭到了女子的“强词夺理”,霸占座位不肯让座。

2018年9月19日,事件该女子被认定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罚款200元的治安管理处罚。

2018年9月20日,铁路客运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下发《关于在- -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该次列车旅客信息,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该旅客将自公示期满无有效异议之日起,180天内无法购买火车票。

【考点一】治安管理处罚

1.治安管理处罚概念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3.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考点二】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航、火车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限制乘坐火车范围包括两类:一是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的行为责任人被公安机关处罚或铁路站车单位认定的,行为责任人限制乘坐火车。二是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行为责任人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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