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之缺席判决(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之自愿合法进行调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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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事诉讼法之缺席判决》,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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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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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合法进行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有三: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调解解决的核心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用的法律、政策启发当事人,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彻底解决纠纷。重视调解解决,就是指民事案件,凡能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就不采用判决的方式结案。

2.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是解决民事案件的基础。通过说服教育,宣传的法律和政策。即使不能调解结案,需要判决结案的,也要做思想教育工作。

3.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因为强调调解而违背自愿和合法的精神;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坚持自愿、合法进行调解的原则,必须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忽视调解的意义,把调解工作看成可有可无;二是滥用调解,久调不决。第=种倾向在审判实践中常有发生,必须坚决克服。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重要形式,但不是惟一的形式,调解无效,应当及时判决。另外,调解一般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于那些不能调解或不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应当判决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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