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心理学 轻松备考(简析“奔驰漏油事件”金融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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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简单心理学 轻松备考

2、简析“奔驰漏油事件”金融服务费

3、简析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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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务员考试题库大全《简单心理学 轻松备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试题回顾

公共基础知识的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时事政治、公文写作、行政管理、经济、法律、科技、人文历史、国情省情知识。在某次考试当中,又出现了心理学知识,不过考查的内容偏向管理心理学。管理心理学按照其不同的管理领域又分为行政管理心理学、教育管理心理学、学校管理心理学、企业管理心理学等。题目如下:

【试题再现】一高中男生追求同班女生,想尽办法多次出现在该女生面前,赢得了该女生好感,与此有关的心理学原理是:

A.首因效应 B.简单相加效应

C.简单暴露效应 D.妥协效应

【答案解析】C。解析:A选项,首因效应由美国心理学家洛钦斯首先提出的,也叫首次效应、优先效应或第一印象效应,指交往双方形成的第一次印象对今后交往关系的影响,也即是“先入为主”带来的效果,是环境条件或相关因素作用于个人所引起的心理效应。B选项属于积累效应,积累效应要有两种情况:①多次作用产生的心理效应形成比简单相加为严重的后果。这是一种“相乘效应”例如,多次受侮辱而将愤怒长期压抑的人,在某次受轻微侮辱但周围环境或个人情况极不利时,会以爆发性的方式将长期压抑的愤怒发泄出来,形成过剩犯罪。②多次作用产生的心理效应形成比简单相加更轻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不断受到有关刺激,个人对这种刺激产生了“免疫力”,这种刺激对个人失去了新颖性和刺激效力,因而可能引起个人轻微的反应,在当今繁忙的社会生活中较常见,这叫简单相加效应。C选项简单暴露效应,又叫曝光效应、多看效应、(纯粹)接触效应等,它是一种心理现象,指的是我们会偏好自己熟悉的事物,社会心理学又把这种效应叫做熟悉定律。对人际交往吸引力的研究发现,我们见到某个人的次数越多,就越觉得此人招人喜爱、令人愉快,题干表述符合本现象,因而入选。D选项,妥协效应属于消费心理学知识,在产品组合中增加一个价格更高的产品选项,人们会倾向消费较多,这种现象被称为妥协效应。故本题答案为C。

二、考查分析

针对于心理学知识考查,主要以案例形式出现,其实考查难度不大,问题只在于同学们平时积累太少。因而在平时生活当中,要注意知识的积累,在平时放松娱乐玩手机时,也可以关注一些app,比如简单心理学、心理学与生活等。在事业单位考试当中,除了学校管理心理学常考之外,行政管理心理学和企业管理心理学也是重要的考查方向。下面则是对一些常见常考的心理学知识的总结:

【从众效应】从众效应是指当个体受到群体的影响(引导或施加的压力),会怀疑并改变自己的观点、判断和行为,朝着与群体大多数人一致的方向变化,以和他人保持一致。

【雁阵效应】雁阵效应指靠着团结协作精神,顽强拼搏、团结协作才能获得更加长远和有利的发展。

【鲶鱼效应】鲶鱼效应即采取一种手段或措施,刺激一些企业活跃起来投入到市场中积极参与竞争,从而激活市场中的同行业企业。

【蝴蝶效应】是指在一个动力系统中,初始条件下微小的变化能带动整个系统的长期的巨大的连锁反应。

【晕轮效应】晕轮效应,又称“光环效应”、“成见效应”、“光晕现象”,是指在人际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夸大的社会印象,正如日、月的光辉,在云雾的作用下扩大到四周,形成一种光环作用。常表现在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或事物)的最初印象决定了他的总体看法,而看不准对方的真实品质,形成一种好的或坏的“成见”。所以晕轮效应也可以称为“以点概面效应”,是主观推断的泛化、定势的结果。

【近因效应】近因效应是指当人们识记一系列事物时对末尾部分项目的记忆效果优于中间部分项目的现象。

【刻板效应】刻板效应,又称定型效应,是指人们用刻印在自己头脑中的关于某人、某一类人的固定印象,以此固定印象作为判断和评价人依据的心理现象。

【蘑菇效应】蘑菇效应,指蘑菇长在阴暗的角落,得不到阳光,也没有肥料,自生自灭,只有长到足够高的时候才会开始被人关注,可此时它自己已经能够接受阳光了。人们将这种现象称之为“蘑菇效应”。

【马太效应】马太效应指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现象,广泛应用于社会心理学、教育、金融以及科学等众多领域。其名字来自圣经《新约·马太福音》中的一则寓言:“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多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马太效应”与“平衡之道”相悖,与“二八定则”有相类之处,是十分重要的自然法则。

【鸵鸟心态】鸵鸟心态是一种逃避现实的心理,活在炎热的沙漠地带,那里阳光照射强烈,从地面上升的热空气,同低空的冷空气相交,由于散射而出现闪闪发光的薄雾。也是一种不敢面对问题的懦弱行为。心理学通过研究发现,现代人面对压力大多会采取回避态度,明知问题即将发生也不去想对策,结果只会使问题更趋复杂、更难处理。

【多米诺骨牌效应】多米诺骨牌效应告诉大家:一个最小的力量能够引起的或许只是察觉不到的渐变,但是它所引发的却可能是翻天覆地的变化。所以作为管理者要重视组织中的细小变化,并及时想办法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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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奔驰漏油事件”金融服务费 ♂ 简析“奔驰漏油事件”金融服务费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简析“奔驰漏油事件”金融服务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针对最近比较热门的“奔驰漏油事件”车主为了维权“上车”,引起了很大的社会讨论,目前,这一事件有如下进展:16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监管科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高新分局已成立了由副局长牵头的专案组处理此事,目前事件还在调查中,西安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副局长刘林表示,调查人员已对涉事车辆封存核实。如果存在销售带病车等欺诈行为,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并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此外,关于车主反映的西安利之星4S店通过个人账户收取12575元“金融服务费”,刘林表示,收取金融服务费是违法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已进入现场,对所有收据进行核实。

那么针对此次事件中奔驰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甚至存在欺诈行为。

金融借贷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存在加重对方责任情形的,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合同法》均规定,该条款无效。在西安车主维权事件中,若销售方在隐瞒收费事由的情况下诱使购车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据此收取金融服务费,则销售方明显没有履行对于借款人的告知义务,且存在单方面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收取金融服务费的条款应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在本事件中,倘若如女车主所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取了1.5万元的奔驰金融服务费,但全程未有任何服务”,那么奔驰4S店的行为涉嫌侵犯了女车主对该等服务情况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女车主可要求奔驰4S店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可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若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存在“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事件中,倘若奔驰4S店销售人员通过“骗取”的方式向女车主收取1.5万元费用且未提供该等费用相应的服务的话,奔驰4S店的行为则涉嫌欺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奔驰4S店可能面临三倍服务费用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合理合法的诉求必须及时得到合理合法的裁决,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让法律法规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

【例题】奔驰4S店的销售方在隐瞒收费事由的情况下诱使购车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据此收取金融服务费,则收取金融服务费的条款应为无效。(判断题)

【答案】正确。解析:《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存在加重对方责任情形的,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合同法》均规定,该条款无效。题目中的销售方明显没有履行对于借款人的告知义务,且存在单方面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收取金融服务费的条款应为无效。故本题说法正确。

简析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举证责任 ♂ 简析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举证责任 2018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法律知识 政治知识 |科技知识 经济知识 |公基复习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简析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举证责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常常出现举证责任的题目,由于诉讼法比较多,所以很多学员会出现举证责任弄不清楚的情况,现在就事业考试中的举证责任进行简要分析:

一、练习题:

1.在行政诉讼中,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是( )。

A原告 B被告 C谁主张谁举证 D原告与被告

1.【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故本题选B。

二、.知识点分析:

(一)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例外: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由污染者承担。

(二)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即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举证。

例外:我国刑法中对一些罪名的规定体现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如《刑法》第395条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非法持有型犯罪的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职务经济犯罪中对赃款去向的说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等,中介机构人员涉嫌的犯罪等等。其他需要举证责任倒置的方面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责任能力、精神状况等。

(三)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例外: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2、在被申请人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人应证明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申请中,申请人应证明因受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有关复议程序的事实。如申请人主张因不可抗力的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期限的,应就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负举证责任。

(四)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例外:第二十七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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