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讲堂——民法之“婚姻篇”(法律小讲堂——民法之“继承”篇)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法律小讲堂——民法之“婚姻篇”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法律小讲堂——民法之“继承”篇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小讲堂——民法之“婚姻篇”

2、法律小讲堂——民法之“继承”篇

3、法律小讲堂—民法之“所有权”篇

法律小讲堂——民法之“婚姻篇” ♂ 法律小讲堂——民法之“婚姻篇”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法律小讲堂——民法之“婚姻篇”》,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关系作为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身份关系,与百姓生过贴的比较紧密,正因如此,许多公职类考试的题目中都有不少对其考察的身影。想必许多学员对于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夫妻关系也比较感兴趣,也会有一些相关方面的好奇,比如:如果结了婚,房子写了我的名字就是我的么?对方如果找了“小三”我能要求他/她净身出户么?结了婚之后我能拿丈夫的工资买奢侈品么?买了之后是我的个人财产么?……如此种种,下面我们就《婚姻法》关于结婚与离婚的条件及夫妻财产这两个主要的方面给大家进行一定的知识讲解,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一、结婚的条件

(一)结婚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行为。

1.结婚的实质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即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婚姻法》第6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一个丈夫一个妻子,一男一女,目前我国不承认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4)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婚姻法》第7条第1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禁止近亲结婚的主要原因是遗传病的发病率太高,对人类社会的整体发展不利。

(5)限制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的人结婚。这里所指的疾病比较典型的有精神分裂这一类重症精神疾病之类的病症。《婚姻法》第7条第2项和《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第5项规定,男女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2.结婚的形式条件满足了结婚的形式条件之后,再满足形式条件,婚姻关系即成立。《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在我国办婚礼,并非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二)婚姻的效力

1.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即一旦被法院确认无效后,视为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的婚姻。《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可撤销的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一年之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婚姻,有且仅有一种,就是因胁迫而订立的婚姻。

(三)离婚的形式

1.离婚离婚又称登记离婚,是指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和询问相关情况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准予离婚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四)夫妻财产问题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

1.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1)夫妻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下面就大家比较感兴趣的问题,总结几个小案例:

子女结婚,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

【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该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2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二、可撤销的婚姻问题

【案例】甲男,经人介绍认识了乙女,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交往一段时间后,乙女发现甲男有赌博恶习,于是决定解除恋爱关系。甲男十分气愤,扬言如果乙女不嫁给他就杀她全家。乙女害怕甲男真做得出来,就和他登记结婚了。婚后8个月,甲男因犯罪入狱。乙女终于可以摆脱了,但由于害怕甲男出狱后报复,不敢去法院。于是,她的朋友就代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夫妻关系。

【分析】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本案,乙女因受胁迫与甲男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如果决定撤销该婚姻,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由她本人向法院起诉,而不能由她朋友代替。

三、夫妻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力么?

【案例】甲男与乙女是夫妻,乙女与丙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到期无力偿还,丙诉至法院,诉讼中甲提出夫妻有书面约定,二人经济独立,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偿还欠款。问:这样的约定对丙有效力么?

【分析】夫妻的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一种处分,对夫妻双方当然有约束力。《婚姻法》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的财产约定只有在夫或妻对外负有债务,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对第三人有效。对于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时,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如何认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应由夫或妻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存在关于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那么该第三人(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偿还。本案中,甲乙无法提出证据证明丙知道该约定,则财产约定对丙无效,甲亦应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小讲堂——民法之“继承”篇 ♂ 法律小讲堂——民法之“继承”篇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法律小讲堂——民法之“继承”篇》,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继承概述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其中,依法继承他人财产的人为继承人;其财产将被他人继承的人为被继承人。

1.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遗产的范围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是指各种票据、证券以及履行标的物为财产的债权等。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的,按照办理。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一)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二)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效力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三、遗嘱继承

(一)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其中,被遗嘱指定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人称为遗嘱人。

(二)遗嘱形式

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方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合法

4.遗嘱形式合法

四、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个人生前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罚金以及应由他个人偿还的合法的财产性债务。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五、题

1.李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其生前先以自书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大儿子,后又公证遗嘱将所有财产的一半给小儿子继承,一半给女儿继承,翟某死后,谁有权继承他的遗产?

A.大儿子 B.小儿子

C.小儿子、女儿 D.大儿子、二儿子、女儿

1.【答案】C。解析:《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应以公证遗嘱为依据。故本题答案选C。

法律小讲堂—民法之“所有权”篇 ♂ 法律小讲堂—民法之“所有权”篇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法律小讲堂—民法之“所有权”篇》,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历年事业单位考试中,由于民法是最贴近我们日常生活的法律,所以经常成为考试的重点。那么民法是什么呢?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所谓人身关系,包括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物权关系里面非常实用,考察也非常频繁的一种物权—所有权。

一、民法通则中所有权的重要规定

1.什么是所有权?

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的定义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可见,所有权从权能上来看是比较完整的,所有权人不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还享有对自己财产处分的权利。这也是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不同之处。

2.所有权如何取得?

第七十二条所有权的取得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所有权的共有

第七十八条共有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物权法中关于所有权的规定

1.什么是所有权?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基本内容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如何取得?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3.所有权的共有

第七十八条共有

第九十三条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七条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可以看出,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门,对所有权的规定基本和民法通则一致,但内容更详细。根据对所有权的这三个知识点的比较,我们来看几个来了解一下对所有权的考察。

三、题

1.5月3日,甲与乙达成了购买房屋的意向,5月5日双方正式签订了买卖合同,5月10日乙向甲交了钥匙,6月18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请问,房屋所有权何时转移?

A.5月3日

B.5月5日

C.5月10日

D.6月18日

1.【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故本题答案为D。

2.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2.【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另外,《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故本题答案为D。

3.甲丢失了一只宠物金毛犬,乙捡到后,以自己的名义赠送给了经营宠物商店不知情的好朋友丙,后丙以正常的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很快被甲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有权直接要求乙赔偿损失 B.甲有权要求丁无偿归还金毛犬

C.丙善意取得金毛犬的所有权 D.丁善意取得金毛犬的所有权

3.【答案】AB。解析:《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故本题答案为AB。

法律小讲堂——民法之“婚姻篇”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法律小讲堂——民法之“继承”篇、法律小讲堂——民法之“婚姻篇”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标签: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www.luzai.cnhttp://www.luzai.cn/html/493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