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解读民法总则之“宣告死亡”(法律知识:解读法律常识之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法律知识:解读民法总则之“宣告死亡”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法律知识:解读法律常识之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解读民法总则之“宣告死亡”

2、法律知识:解读法律常识之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3、法律知识:解读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知识:解读民法总则之“宣告死亡” ♂ 法律知识:解读民法总则之“宣告死亡”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解读民法总则之“宣告死亡”》,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法总则中的宣告死亡是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部分的重要考点,常以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的题型考察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此部分需要各位学员在记忆的基础上理解掌握,接下来我就带大家学习此部分内容。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由于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从概念里细化出来的,为了更好的学习,此处不解释概念,直接学习宣告死亡的条件。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2.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上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亲属、债权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

4.由法院宣告。原则上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届满仍无下落的,宣告该下落不明人死亡。

三、死亡日期

两种情形:一般情形和因意外时间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情形。《民法总则》第48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四、宣告死亡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来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范围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1.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2.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

3.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可单方决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注:宣告失踪人死亡是从法律上结束这种不稳定状态,故可能出现,失踪人已被法院宣告死亡但此人现实中并未死亡,此种情况下,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民事行为继续有效。

例:张三是海南人但在西藏打工,西藏地震后张三妻子联系不上张三,故去法院申请宣告张三死亡,法院进行公告后,公告期内张三也并未出现,后张三被法院宣告死亡。实际上张三在西藏地震后存活下来了,由于之前房屋损坏了,又买了藏民一套房屋用于居住。此时认为,张三被宣告死亡后进行的买房交易是有效的。

若张三在西藏又待了一年后回到海南,此时的状态是张三已经被法院宣告了死亡,原来的财产关系、夫妻关系、子女关系均已改变,“亡者归来”后张三该如何做呢?

五、宣告死亡的撤销

1.撤销死亡宣告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2.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的效力

(1)财产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例:张三可要求继承他财产的人员返还财产,但比如继承的一些消耗品(车,但现在已报废),张三可要求给予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例:张三妻子由于张三常年在西藏打工不回家,便和隔壁老王两情相悦,故意去法院申请宣告张三死亡。此种情况下,张三妻子继承张三的财产需要返还,并且还要赔偿由此给张三造成的损失。

(2)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到除外。

注意:原则上自行恢复,有两种例外。

(3)子女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例:张三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若他的子女被妻子已经依法送养,张三不能以未经自己同意为理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可以其他理由如养父母虐待子女等原因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实战演练】

公民甲某在意外事件中下落不明,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计算宣告死亡的时间应从( )起计算。

A.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之日 B.确认甲某失踪之日

C.失去音讯之日 D.失去音讯次日

【答案】C。解析:《民法总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故本题答案为C。

综上所述,大家已经对事业单位考试中宣告死亡部分的重要知识点有了基本了解,希望大家能够在识记的基础上理解后准确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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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移动支付对生活的不断渗透等,这些新事物在给人们带来无限的便捷之外,也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其中“熊孩子”巨额网络消费引人关注,这些“熊孩子”即未成年人,玩手机时瞒着家中长辈“巨额”打赏网红主播、“巨额”游戏充值,金额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那么这些巨额打赏行为从民法角度如何解释呢?

一、相关法律知识解读—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2. “熊孩子” 巨额消费的行为法律怎么看?

“熊孩子”多为小学生,初中生,从年龄上看,这时要分两种情况去分析,首先是不满8周岁的“熊孩子”瞒着父母所做的巨额网络消费行为,因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均为无效,此种情况孩子父母可以找平台要回消费金额。另一种情况是年满8周岁不满18周岁(不包含年满16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实施了与年龄、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行为——效力待定(等待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此年龄阶段的“熊孩子”瞒着父母所做的巨额网络消费行为因其巨额消费金额与年龄、精神状态不相适应,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父母同意后方有效,不同意的则无效

二、考情提示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常识考察里此知识点一般有两种考察形式:

1.记忆性考察一一区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种类型

2.案例考察——判断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法律效力

【考题巩固】

(单选)16岁以上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视为:

A.部分行为能力人 B.完全行为能力人

C.无行为能力人 D.限制行为能力人

【答案】B.解析: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年满16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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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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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是事业单位考试法律板块的常考点,但这一学科没有法条,案例也比较少,所以理解基本原理,在理解的基础上准确记忆显得尤为重要。法的概念和特征是法理学中第一个黄金考点,不仅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会考到,其他公职考试也可能会涉及,接下来我们就详细解析下这一知识点。

一、考点总结

(一)考情点拨

法的概念与特征主要是直接考察法的某一特征的含义,这种考法比较简单,而近年来越来越侧重理解型考察,让考生辨析法的相关表述是否正确,且考得越来越有深度,再可能与道德、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来对比考察。

(二)考点解析

1.概念及特征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从法的概念中可以提炼中法具有物质制约性、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程序性和可诉性等特征,而这些特征中我们先分析法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其他特征且听下回分解。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阶级性

法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是意志的体现,而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即不管哪国的法都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或整体利益的,如我国统治阶级是人民,那我国法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美国的统治阶级是资产阶级,所以美国法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会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或愿望。

再者,法律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派别、各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例如,我和我的同事们最真切的想法是一周上三天班休息四天,虽然我们都是人民的一份子,但劳动法显然不是这么规定的,因为法不是统治阶级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是全国人大代表在全人大会议上经过立法程序表决,是人民整体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意志性

统治阶级的意志有可能成为法,也有可能不成为法;既可能表现为法,也可能表现为其他东西,如政策。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经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客观化正式化为具体规定才可能成为法。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是其中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即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被奉为法律”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即法有两种创设方式,制定或认可,制定是指本没有法,特定的国家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将法制定出来,用语言文字表述,呈条文的,而认可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将社会生活中的其他规范如道德、政策赋予法的效力。因而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权威性。

(3)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制约性

法体现统治阶级的什么意志归根结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即在所有影响法产生发展的因素中“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是决定性因素,学过马哲都知道一句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法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经济基础就是特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所以法的产生发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即经济基础决定的,考得深入一些会问法是由生产方式还是生产力或生产关系决定的?是生产方式。比如2004年修改宪法时新增“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前宪法中并未规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因为之前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物质生活条件不足以支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自然宪法也不会规定这一条。再如,我国2016年11月7日通过了《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正式生效,这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为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而清朝、宋朝当然不会有《网络安全法》。

2.法的本质

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在形成方式上,法是由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在实施方式上,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民之所以不敢违法犯罪,是因为首先法是良法,值得遵守,其次,国民有法律素养,最后一旦违法犯罪,会受到法律制裁,警察会处罚,甚至法庭会审判、会蹲监狱,这说明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但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最后手段不是唯一手段,法的实施效果还受法本身是良法还是恶法、国民的法律素养、政治、道德水平等因素影响;在表现形式上,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公之于众,否则没有法律效力。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阶级性。

法的本质最终反映为物质制约性,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所以立法者只是表述法律,而不是创制法律。

二、实战演练

【单选题】下列关于法律的强制性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公法具有强制性,而私法没有强制性

B.人们遵守法律主要是基于对法律强制性的恐惧

C.法律对于统治阶级内部的成员没有强制性

D.法律的强制性是法律发挥作用的最后保障

【答案】D。解析:法律不同于道德、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法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即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不论是公法还是私法都具有强制性,故A项错误。人们遵守法律是基于法是不是良法,基本自身的法律素养,是否积极行使权利甚至为权利而斗争,最后才是因为违法后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基于对违法后要承担法律强加的不利后果的畏惧,即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最后手段,故B项错误,D项正确。法具有普遍约束力,所以对于统治阶级内部成员也有强制性,故C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通过以上解读,大家应该对法的本质有了深刻的理解,在以后的学习中还是要进一步在实际练题中巩固这部分知识,提高自身的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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