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事业单位统考趋势分析——经济篇(2024年事业单位考试“疫情”涉法考点小结(下))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2020年事业单位统考趋势分析——经济篇的知识,其中也会对2020年事业单位考试“疫情”涉法考点小结(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2020年事业单位统考趋势分析——经济篇

2、2020年事业单位考试“疫情”涉法考点小结(下)

3、2020年事业单位考试“疫情”涉法考点小结(上)

2020年事业单位统考趋势分析——经济篇 ♂ 2020年事业单位统考趋势分析——经济篇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经济知识《2020年事业单位统考趋势分析——经济篇》,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近几年,事业单位考试中,事业单位综合类经济部分比重逐渐增加,2018年经济类考察5道题,2019年考察了8道题。在题目难度上两极分化严重,确实有非常专业的经济题目,但是,更多的侧重于对常见经济理论的理解和应用。在理论考察中,多设置时政背景。此外,经济学名词考察与时政密切相关。接下来,我们以2018和2019年经济题目为例来进行分析。

一、时政考察倾向

1.考察时政热点中出现的或者相关的经济名词。

例如:

26.在金融领域中,“________”指太过于常见以至于人们习以为常的风险,其特征是

概率很高、破坏力巨大,但可以、可以防御。

A.黑天鹅事件 B.独角兽事件

C.老鼠仓事件 D.灰犀牛事件

【答案】D。解析:黑天鹅事件指非常难以,且不寻常的事件,通常会引起市场连锁负面反应甚至颠覆。"灰犀牛事件"是太过于常见以至于人们习以为常的风险,BC没有这种说法。故本题答案选D。

本题出自2019年1月21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在中央党校开班仪式上的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面对波谲云诡的国际形势、复杂敏感的周边环境、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们必须始终保持高度警惕,既要高度警惕“黑天鹅”事件,也要防范“灰犀牛”事件;既要有防范风险的先手,也要有应对和化解风险挑战的高招;既要打好防范和抵御风险的有准备之战,也要打好化险为夷、转危为机的战略主动战。类似趋势,也曾经出现在2017年人民币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篮子”后,问“纸黄金”代指哪种记账形式。在这类考察中,要求“不求甚解”。

(2)以时政热点为背景设置考题,但是,本类题目难度不高,只需要从中找到考点设置就可以了。表面是时政背景,从本质来讲,考察经济基础理论。这类题目大概在两道题左右,其实是对基础理论的考察。

例如:

13.2018年7月,美国开始对340亿美元的中国产品加征25%关税,发动了经济史上最大规模的贸易战。关于关税,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海关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

B.对于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而言,关税是国家税收乃至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

C.提高关税会减少所有出口商品的收益

D.关税会提高进口国相应商品的价格

【答案】C。解析: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中国海关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故A说法正确。关税在各国一般属于国家最高行政单位指定税率的高级税种,对于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而言,关税往往是国家税收乃至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故B说法正确。提高关税,导致国外商品在国内售价的提高,其作用在于通过收税抬高进口商品的价格,降低其市场竞争力,减少在市场上对本国产品的不良影响。因此关税有着保护本国生产业的作用。故C说法错误,D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选C。

二、理论理解类题目

这类题目表面上设置了极高的难度,对于非经济专业毕业的人来说,难度较大,但是其实,可以通过对题干的理解进行合理的猜测。

例如:

36.库兹涅茨曲线是描述经济发展与社会收入不平等程度之间关系的理论。这种曲线是:

A.倒U型 B.U型 C.L型 D.W型

【答案】D。解析:库兹涅茨曲线(Kuznets curve),又称倒U曲线(inverted U curve)、库兹涅茨倒U字形曲线假说。美国经济学家西蒙·史密斯·库兹涅茨于1955年所提出的收入分配状况随经济发展过程而变化的曲线,是发展经济学中重要的概念。故本题答案选A。

本题貌似很难处理,但是可以通过中国当下情况进行代入处理。改革开放之初,经济发展和不平等程度双低,处在底部,而后,经济发展水平上升,不平等程度先增加后降低,和倒U型曲线一致。本身考察的是经济理论和实际情况的对照,即应用。

相关推荐

经济——市场失灵

供求法则

2020年事业单位考试“疫情”涉法考点小结(下) ♂ 2020年事业单位考试“疫情”涉法考点小结(下)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2020年事业单位考试“疫情”涉法考点小结(下)》,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法是社会生活的反映,社会生活的健康有序开展离不开法的规范活动;“疫情”的出现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已经产生了重大影响;而这些涉及“疫情”的热点也会进入我们事业单位的考试中,上期给大家总结了一些涉及“疫情”的考点,今天给大家用“以案说法”的形式总结实务案例涉及的重要考点,即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案例】

2020庚子春是一个不平凡的假期,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立刻做出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但是2020年的2月,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春节前返宁后,明知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还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后被确诊为新冠病例。

请问:苟某拒不执行西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行为如何评判?

【解析】 苟某拒不执行西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理由一: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号)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理由二:根据我国《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在本案中,苟某明知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还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说明主观是故意的;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以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苟某故意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返回家乡明知应当报告武汉居住史,却故意隐瞒不报,还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也未自行隔离,有引起病毒传播的危险,苟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30条第四项的规定,即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故苟某拒不执行西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2020年2月6日法发〔2020〕7号文件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在本案中,由于苟某是后来被确诊为新冠病例,不符合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也不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因此犯罪主体角度来说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因此,苟某拒不执行青海省西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这两罪最大的不同在于行为主体不同,在考试中重点抓住犯罪主体不同就可以区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涉及“疫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而且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经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主观上是明知的;客观上也要有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行为。

本案例是全国首例公安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案件;最终,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苟某有期徒刑一年。

相关推荐

法律知识:夫妻感情试金石(一)

夫妻财产制度

2020年事业单位考试“疫情”涉法考点小结(上) ♂ 2020年事业单位考试“疫情”涉法考点小结(上)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2020年事业单位考试“疫情”涉法考点小结(上)》,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般来说,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部分的考点都比较常规;但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2020年2月5日,中央召开了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这项内容无论是从时政的角度还是科技的角度,或者是法律的视角,在接下来事业单位考试中,都会涉及到一些考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掌握这些考点,我们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为蓝本,并结合其他相关法律规范,从刑事法律的视角给大家总结了一些“疫情”涉法考点。

根据2020年2月6日法发〔2020〕7号文件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我们先总结分析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考点。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法条引领】

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条解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们从犯罪的四要件来分析其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只有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的直接故意态度,其他大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号)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法条引领】

1.《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规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2.《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7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传染病防治法》第42规定:传染病暴发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

三、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法条引领】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条解读——妨害公务罪】

我们从犯罪的四要件来分析妨害公务罪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有四类:即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故意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

法是社会生活的反映,社会生活的健康有序开展离不开法的规范活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不但要知法,懂法,更要守法。因此,及时关注社会热点,从法律的视角对待生活,不但我们的生活质量会提升,而且也会自如应对社会热点涉及的法律考点。希望大家继续关注下期涉及“疫情”的法律考点总结分析哦!

相关推荐

2020年事业单位练习题

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深思

2020年事业单位统考趋势分析——经济篇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2020年事业单位考试“疫情”涉法考点小结(下)、2020年事业单位统考趋势分析——经济篇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标签: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www.luzai.cnhttp://www.luzai.cn/html/493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