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物权变动—什么时候东西就是你的了呢?(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物权,你了解多少?)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物权变动—什么时候东西就是你的了呢?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物权,你了解多少?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物权变动—什么时候东西就是你的了呢?

2、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物权,你了解多少?

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特殊侵权责任

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犯罪主观方面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物权变动—什么时候东西就是你的了呢?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物权变动—什么时候东西就是你的了呢?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物权变动:什么时候东西就是你的了呢?》,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每年的国考和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会以案例题的形式考查物权的变动,同时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也会遇到此类问题,因此,今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物权变动方面的知识。物权的变动是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不可以约定。物权变动主要涉及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和动产物权的变动。不动产主要指的是不能移动的物体,而且移动会使其价值受损的财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不动产就是指房屋。登记后生效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也就是说一方主体在向另一方买卖房屋时必须去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此时才发生物权的变动。没有经过登记,或者只是成立买卖房屋的合同,并不会引起物权的变动。而动产物权的变动,主要是指可以移动的物体,或者移动不会影响其价值的物体。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要双方发生物的交付,物体从一方交付给另一方,就会引起物权的变动。

【试题再现】王某将位于闹市区的一套自有商品房卖与张某,张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A.自房屋交付张某时起

B.自该房屋交易经过公证时起

C.自该房屋交易经过有关部门登记时起

D.自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起

【答案】C。解析:此题涉及的就是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王某将其房子卖给张某,张某要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经过房屋管理部门的登记才可以发生物权变动,张某才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小试牛刀】李老汉与王老汉订立了一份买牛合同。李老汉向王老汉交付了两头牛,王老汉支付了相应的价款,王老汉在宰杀这两头牛的过程中,发现一头牛中有牛黄,并得款8000元。关于该牛黄款的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归李老汉

B. 归王老汉

C. 由李老汉与王老汉按份共有

D. 由李老汉与王老汉共同共有

【答案】B。解析:此题考查动产的物权变动。在本题中,这两头牛已经交付给了王老汉,王老汉已经确定享有两头牛的所有权。因而后面宰杀牛的过程中发现的牛黄也当然应该属于王老汉所有。

辅导教师点评:此类题目主要让学生区分的就是物权变动的标志,大家在做题时学会找题目的关键词就可轻松应对此类题目,不动产——变动,动产——交付,把握了这两个知识点,就可选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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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省市地区事业单位考试中,物权作为常见考点经常出现,尤其在《民法典》生效后,对物权部分进行了修改,因此物权可考性更强。本文主要从概念、特征、客体和物的分类等四个方面来讲解下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

根据《民法典》第114条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

(1)特定性: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有实物形态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虽然无实物形态,但能被人所控制的,比如电、煤气等。

(2)直接支配:根据权利人的意思对物实行管领和处置,直接意味着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

(3)排他性就是排斥他人干涉,一方面体现在不容他人侵犯。另一方面体现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不相容的物权。比如:同一物上不能设立两个所有权。

(4)对世性也叫绝对性,世上所有人都是义务主体。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三、物权的客体

《民法典》物权编上讲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如果这个东西不稀缺,比如说阳光,那就没有排斥他人干涉,设立物权的必要性了。所以物权针对的物必须是稀缺的,这才有设立物权,避免他人干涉的必要性。

四、物的分类

物根据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根据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影响其价值,物可以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会影响其价值的物。我国的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定着物。定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建筑物是指定着于土地上或地面之下,供人居住或使用的构造物,如房屋、仓库、地下室、走廊等。构筑物是指一般不在内进行生产或生活活动的建筑物,如水塔、烟囱等。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并且不影响其价值的物,如手机、电脑、家具、牲畜等。

(2)根据能否不依赖他物而独立存在,物可以分为主物和从物。

主物: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能够独立并且起主要作用的物。如电视机、船。

从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如遥控器、桨。

例如杯子和杯盖,其中杯子是主物,杯盖是从物。

注意:换个杯子不一定换个杯盖。主物换了从物不一定会变动。

(3)根据两物之间产生的关系,物可以分为原物和孳息。

原物:作为本体而依其属性可产生新物的物。如母牛。果树

孳息:从原物本体中产生的物,如牛犊。从果树上掉落的果实。

注意:原物和孳息都是独立的物,所以果树上未掉落的果实就不是孳息,它仍然是果树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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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因为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时间上可以从出生一直延续到死亡,因此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任何地区的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它都是非常重要的一门学科,考点有很多,今天我们主要学习的内容是特殊侵权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一、特殊侵权责任

(一)监护人责任

1.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无过错责任原则。

2.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1)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那么应当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再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举例:张三6岁的儿子在幼儿园拿玩具把其他小朋友砸伤了,此时张三作为监护人应承担受害人医疗费的赔偿责任。

(二)职务侵权责任

(1)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举例:乘客张三坐出租车去高铁站,因为司机超速驾驶导致发生车祸从而受伤,此时张三找到出租车公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务派遣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举例:甲公司将员工张三派遣到乙公司去帮助维修机器,张三在工作中造成了顾客的损失,这时由乙公司承担顾客的损失赔偿责任,若甲公司在派遣前未对张三进行技能培训,则甲公司存在过错,此时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 1191 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举例:张三在乡村老家盖房子需要找人帮忙粉刷墙壁,找到粉刷匠李四,与其形成劳务关系,在粉刷的过程中,李四不小心打翻了油漆导致路人王二受伤,此时王二的损失应该由张三承担赔偿责任。

若李四在粉刷的过程中自己受伤,则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

相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 1192 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无偿帮工责任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服务的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举例:张三在农村老家盖房子,邻居李四主动且自愿的帮其搬运砖块且张三并没有拒绝,若李四一不小心将他人砸伤,此时应由张三承担赔偿责任;若张三明确拒绝,李四执意帮忙不小心砸到他人,则张三不承担责任,李四自己承担责任。

帮工人因帮工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例题分析:

不满16岁小明和小强偷了同学阿红的手机,卖出后将钱用来去网吧上网打游戏,阿红父母发现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明和小强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则()

A、本案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推定小明和小强父母具有管教不力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B、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要证明小明和小强父母具有管教不力的过错

C、本案中,小明和小强父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D、未成年人不用任何承担责任

【答案】C。解析: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通过此题可知,该知识点一般案例型考察为主,重点把握其逻辑结构和谁承担责任就可以轻松地把这一部分的知识点牢固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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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犯罪分子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该定义可知,刑法主要规范了三个字,“罪”、“责”和“刑”,首当其冲的是“罪”,刑法主要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为四要件说。分别为:犯罪客体,即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的法律利益,也即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即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危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要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即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有些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则不构成犯罪,即无罪过事件,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故意又按照意志因素的不同表现,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比如甲将乙从80楼推下去,乙死亡的结果发生是必然的,甲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丙在公园里拿气枪打树上位置很低的鸟,全然不顾附近奔走游玩的孩子,结果打伤了一个小孩,这是间接故意。

过失犯罪,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丁开车看见前方有一位老大爷在穿行人行道,但并未减速,丁觉着还隔着好一段距离不会撞到,结果给老大爷撞死了。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主观能力,觉得自己开车水平高,并且误认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戊是一名医院的护士,在给病人注射青霉素之前忘记做皮试导致病人死亡,护士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

接下来通过一道单选题来完成我们理论到实践的连接,“瓜农容某为防止别人偷瓜,在瓜田周围私接电网。一日晚,马某偷瓜触电,抢救不治身亡。容某对这种结果主观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这道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容某明知自己私拉电网,放任马某被电死亡,在该题中,容某并无任何试图避免危害发生的举动。相反,如果容某立上警示牌,并告知电网的通电时间,后某人偷瓜触电身亡,此时容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故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计后果,对危害结果不采取挽救措施,即间接故意。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积极挽救的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持一种否定态度,即过于自信的过失。

以上就是今天关于事业单位法律部分常考的知识点犯罪主观方面的学习,希望各位同学可以在课后勤思考,多做题来吸收消化该常以案例来考查的知识点,日知乃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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