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分(法律知识:诉讼中中级法院管辖大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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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分

2、法律知识:诉讼中中级法院管辖大汇总

3、法律知识:诉讼时效

4、法律知识:诉讼时效你知道吗?

法律知识: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分 ♂ 法律知识: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分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概念介绍:

1、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包含两个基本条件: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可分两种情形: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称;第二是行为人必须有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既可能由中国公民实施,也可以由外国人实施。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故意地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为之;二是故意以所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到处炫耀,进行欺骗。本罪行为人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2、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手段都带有一个“骗”字,即编造谎言、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信任,而且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也可能是谋求一定的财产利益,这与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一致的。

二、区分:

1、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

2、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3、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对所骗取的财物数额没有什么要求,因为此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影响和破坏;而诈骗罪的构成则要求只有诈骗数额较大的,才以诈骗罪论处。

三、竞合情况下的认定:

一般而言,区分两罪比较容易,但是,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骗取财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试题再现】陈某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补助金为名,骗走徐某上大学的费用9900元,徐某伤心欲绝,郁结于心,最终导致心跳骤停,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陈某的行为构成:

A、滥用职权罪

B、招摇撞骗罪

C、诈骗罪

D、杀人罪

【答案】C。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A项错误,陈某是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并非真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因此不存在滥用职权。D项错误,陈某直接目的不是杀人,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本题答案为C。

法律知识:诉讼中中级法院管辖大汇总 ♂ 法律知识:诉讼中中级法院管辖大汇总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诉讼中中级法院管辖大汇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诉讼法内容考查相对较少,但在诉讼法中部分内容却经常出现,比如诉讼管辖问题,在各地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出现,今天就诉讼法中法院级别管辖问题给大家做相应的汇总讲解。

众所周知,我国法院一共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在考试中,一般不会考查高级、最高法院管辖,主要考查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问题。在做题时,一般案件都找基层法院,需要大家牢记中院管辖案件,如果不是中院管辖,那便由基层法院管辖。

一、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91条规定: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299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试题再现】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张某玩忽职守案

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钱某故意杀人案

D.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案

【答案】BC。解析:据《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B选项陈某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由中院管辖;C选项钱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无期、死刑,由中院管辖。A、D选项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故本题答案为BC。

【试题再现】居住在甲市A区的公民张三,因走私被位于乙市B区的海关扣押,该公民不服该行政行为,应向()提起行政诉讼?

A.甲市或乙市中级人民法院

B.甲市A区或乙市B区人民法院

C.甲市A区人民法院

D.乙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A。解析:被海关扣押属于海关处理案件,归中级法院管辖。BC选项错误。被海关扣押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原告所在地是甲市A区,被告所在地是乙市B区,故本题答案为A。

【试题再现】下列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是:

A.重大涉外案件

B.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C.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D.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答案】C。解析: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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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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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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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念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诉讼时效属于常规考点,学生学习过程中,常对诉讼时效的知识点理解不透彻,给做题带来很大困扰。今天,我们就分析学习诉讼时效,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大家能对诉讼时效有一个更明确的认识。

二、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考点1: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享有抗辩权。

考点2: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起诉权不消灭;但为因义务人抗辩而丧失胜诉权。

考点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三、 诉讼时效的期间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考点1: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补充: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4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考点2: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为只有当权利人知道权利受损并知道义务人是谁,才能行使请求权。例:甲的院墙2020年1月1日被邻居强拆,甲1月9日回家才发现此事,则此案例中3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则为1月9日。

考点3: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点算点为权利受损之日。接上述案例分析,1月1日起,诉讼时效最长20年。20年内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为3年,但不能超过20年。

考点4: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考点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注意:并非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计算。因为可能存在更换法定代理人,此时也可行使请求权。

考点6: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四、 诉讼时效的中止以及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内,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因而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又继续进行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又重新开始计算。

考点1: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考点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考点3:中断可发生在诉讼时效3年内,中断一次诉讼时效重新算3年,若多次中断不能超过20年。

考点4: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考点5: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考点6: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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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行使权利的时候,我们有没有超过法定的时间呢?这个就是我们要学习的知识点--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即获得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也就是说当我们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利被他人侵犯的时候,我们就可以去法院请求其为我们伸张正义,但是需在法定的时间呢内,如果你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你的权利,基于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了,我们再去法院起诉,我们的被告,也就是义务人由于你怠于行使请求权,就形成一个对抗你的权利--抗辩权。说到这里,是不是突然察觉,权利受损要积极行使请求权?没错!法律认为,当你自己的民事权利遭受损害的时候,作为受侵害本人都没有为自己的利益积极进行主张,那么义务人就因此享有可以抗争你的权利,因此法院也不会强制义务人履行之前的义务。如2000年1月1日张三向李四借款5万元,约定一年后偿还。但是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张三却无动于衷,既没有主动找李四表示要偿还欠款的意思,也没有做出偿还的行为。且在这期间李四也没有做出任何措施,如打电话要求张三还钱或者发信息。二人一直没有互动,时间转眼过了三年,到了2003年3月1日,李四发现张三迟迟没有还自己钱的意思,自己不能再不好意思了。于是给张三打电话,想要回自己三年钱借其的5万元。没想到张三说没钱给,等着吧。李四非常恼火,于是一纸诉状起诉到人民法院。可是等来的结果却是李四由于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法院无法强制张三还钱,这事只能二人协商让让张三还钱。这时的张三犯了傻。

那么上述案例中,说到的诉讼时效的时间到底是多久呢?根据法条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从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今天大家学习了诉讼时效的内容,需要大家首先对什么是诉讼时效进行理解。其次可以做一些相关的题目来进行巩固和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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