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征七号”为何如此引人注目(“问题”口罩 害人害己——由口罩引发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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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长征七号”为何如此引人注目

2、“问题”口罩 害人害己——由口罩引发的犯罪

3、“飞来横财”能否据为己有?

“长征七号”为何如此引人注目 ♂ “长征七号”为何如此引人注目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面试热点《“长征七号”为何如此引人注目》,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在全民抗击疫情的背景之下,一条新闻,迅速吸引我们的眼球:“16日21时34分,在我国海南文昌航天发射场进行了长征七号改中型运载火箭首次飞行任务,火箭飞行出现异常,发射任务失利”这次的主角,长征七号为何如此吸引媒体的关注。让我们一起探究其中的原因,同时也是我们事业单位备考中的重要时政常识积累,也有助于了解我国航天计划。

长征七号运载火箭,英文缩写:CZ-7,是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正在研制的一款新型液体燃料运载火箭(固体燃料运载火箭为长征十一号)。其研制的前身是中国的王牌火箭长征二号F换型运载火箭。

长征七号运载火箭研制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中国载人航天工程而发射货运飞船而全新研制的新一代中型运载火箭,在整体结构上采用“两级半”构型,箭体总长53.1米,芯级直径3.35米,捆绑4个直径2.25米的助推器也是目前长征系列中助推器较长的一款。其运载能力在现役中国火箭家族中属于前列,仅次于中国的“胖五-长征五号运载火箭”,长征七号运载火箭的地近地轨道运载能力不低于13.5吨,700公里太阳同步轨道容量为5.5吨。

长征七号运载火箭,在研发过程中应用新技术96项比例超70%,其中重大关键技术12项,其次在整个设计过程中采用采用数字化手段,也是我国第一枚数字化火箭。其显著特征就是从以前的纸质图纸,变成的现在的3D全真模拟。在整个火箭的制作过程中,可以实现一键式制造,大大降低到了制造成本。提高了质量和效率。同时在燃料方面使用液氧煤油其燃料无毒无污染,火箭燃料加注可停放24小时。同时在整个设计过程中为应对海南可能突发的天气情况,可以抵抗8级大风。

长征七号自2016年首飞成功后。正在逐步取代现在正在服役的长征二号、三号、四号等火箭,填补中国中型运载火箭的空白,也是中国最先进的中型运载火箭,同时这次发射任务,发射的是一枚“技术验证卫星-6”卫星,也是一颗中国历史从来没有过的卫星。

虽然本次发射任务失败,但是我们相信经过我们科学家的不懈努力,我们终能找到本次失败的原因,并且将其修正后再次发射,那时我们的长征七号运载火箭,会像长征五号一样再次一飞冲天,实现中华民族的航天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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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口罩作为必备防护物资,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但是在特殊时期,总有不法之徒,利用他人的善心、对一线医务工作者的关心,生产、销售一些“问题”口罩,从而滑向犯罪的深渊,今天我们来分析一下有关于“问题”口罩的相关罪名。

张大听说口罩难求,谎称自己有大量医用N95口罩现货,并在网络上发布消息。陆先生看到后,提出以16万元价款购买口罩,以捐助给疫情重灾区相关医院。但陆先生在打款之后,张大随之销声匿迹,电话打不通,就连陆先生微信也被张大拉黑。陆先生报警之后,警方迅速侦破这起案件,发现张大手中根本没有口罩可供销售,并且16万元价款也与女朋友挥霍一空,他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待张大及其女朋友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还有道德的谴责。

2月5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张某某经营的网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张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中,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经营场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其销售口罩的进货票据、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网页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中查获900余箱,共计260万只普通防护口罩,货值金额200万元。该批口罩包装简陋,未标明生产厂家、厂址及执行标准。执法人员对该批口罩进行了查封并实施了抽检,经检测机构初步检验,该批涉案口罩过滤效率等多个指标均不合格。该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我国刑法第145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利用特殊时期的重要物资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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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们不能违法去占有别人的财务,但是如果自己的账户无缘无故的多了一笔钱,那这笔钱能归自己所有吗?我们来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王某与王某某是朋友关系,并曾有过经济往来。2018年8月的一天,王某通过手机银行向自己的民生银行账户转款时,因自己的名字与王某某相近,在操作时误将24000元转入王某某银行账户。王某发现后,赶紧与王某某联系,但王某某并不想归还这笔钱,王某某不接电话、也不回短信,玩起了失踪。在这样的情况下,王某该怎样要回自己的钱,王某某能将这笔“飞来横财”占为己有吗?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该条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人负有向利益受损人返还义务、利益受损人享有向不当得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也明确了“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三项基本构成要件。根据案例和以上规定,我们可知,王某某得到王某的24000元是因为王某的操作失误,并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王某因此损失了24000元,王某某取得24000元与王某损失24000元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王某有权请求王某某返还不当利益。

王某在联系不到王某某的情况下,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返还24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王某有权要求王某某返还钱财,故判决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24000元。

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安排,不当得利的制度设计重在规范没有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财产变动,从而保护受损人的正当权益,有助于稳定市场交易秩序,让社会公平正义可视化。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不当得利会经常出现,需要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进行仔细分析,正确把握是否应该归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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