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的溯及力(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的规制机能)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的溯及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的规制机能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的溯及力"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的溯及力

2、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的规制机能"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的规制机能

3、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空间效力概念"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空间效力概念

4、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的溯及力">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的溯及力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的溯及力 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6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方便考生备考2016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之刑法的溯及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这段期间所发生的行为,如果未经法院审判或判决未确定,应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现行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行为时的法律与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现行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轻,则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刑法第12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4.现行刑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的规制机能">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的规制机能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的规制机能 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6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导语】

为方便考生备考2016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刑法之刑法的规制机能》,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刑法的规制机能,是指对于一定的犯罪,在刑法中规定施加一定的惩罚措施,以此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这里的规范性评价意味着刑法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

刑法作为行为规范的机能是:刑法将一定的行为确定为犯罪,并规定科处一定刑罚,从而指出其应当受到法的无价值判断(评价机能),这样通过刑法的命令,就可以使普通人形成不实施类似行为的意思决定(意思决定机能),从而避免犯罪。

刑法作为裁判规范的机能是:在司法活动中,没有犯罪行为,没有刑法规定,就不能确定刑罚处罚,定罪和量刑都必须以刑法的明确规范为指导。所以,对司法官员而言,刑法是对其法外科刑权力的禁止。

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空间效力概念">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空间效力概念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空间效力概念 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6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导语】

为方便考生备考2016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为大家带来的是《刑法之刑法空间效力概念》,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从各国刑法及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一国刑法不仅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内,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外,但刑法在国外的适用受到国际法的制约。制约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的国际法原则,就是国家自我保护与国际协同。当行为与本国具有场所的、人的、物的关系,侵犯了本国国家或其公民的利益时,就有适用本国刑法的权力。防止犯罪和保障犯罪人的权利,是现代国际社会所共同关心的问题,是各国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相互协力追求的目标。

刑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涉及对国内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与国外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的效力。

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6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之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一)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

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体现

1.定罪平等

对任何人犯罪,都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不能因人而异去对同样的犯罪事实确定不同的犯罪性质。

2.量刑平等

在犯罪性质相同情况下,如果具备相同的犯罪情节,应适用相同的量刑标准。

3.行刑平等

执行刑罚时,按照监狱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允许有特殊的受刑人,在执行减刑、假释等行刑制度上不允许有特权人物存在。

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的溯及力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的规制机能、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的溯及力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标签: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www.luzai.cnhttp://www.luzai.cn/html/493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