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法定继承中私生子是否有权继承遗产?(法律知识:法定继承你真的了解了么?)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法律知识:法定继承中私生子是否有权继承遗产?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法律知识:法定继承你真的了解了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法定继承中私生子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2、法律知识:法定继承你真的了解了么?

法律知识:法定继承中私生子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 法律知识:法定继承中私生子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法定继承中私生子是否有权继承遗产?》,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私生子其实就是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各地法律定义有别),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私生子”能否继承?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或多或少有些误解。电视剧中类似的影片,也常常用“私生子”抢遗产这个名词来作为剧情插入。那私生子是否享有继承权呢?带你一起走进法律的视角。

一、什么是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才会适用法定继承,如果有遗嘱的依据遗嘱继续分配遗产。也就是说如果有遗嘱的话,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直接使用遗嘱继承。

二、非婚生子女在法定继承中是第几顺序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通过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而且与其他如婚生子女地位同等。因此非婚生享有继承权是法律的明文规定。除非存在如下几种情况,有可能会被剥夺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否则的话是不能剥夺其继承权。

三、案例分析

案例:

2010年11月11日,张丽的丈夫李云郎相爱数十年,育有一儿一女。张丽和李云朗一起打拼,有一天,一家四口在去北京旅游的路上,李云朗出车祸死亡。目前李云郎工资卡中留下1200万,二人的房屋现在市场价格500万,房屋是张丽的父母婚后为二人全款买下的,登记的张丽的名字。可就在张丽处理丈夫后事时,有个女人带着孩子找上门来,声称孩子是李云朗和她的私生子,要求从其遗产里分割一份给孩子做抚养费。张丽差点昏过去,一直以为自己是丈夫的最爱,没想到丈夫背着自己在外包情人,而且还生了个孩子,如今,竟公然上门争遗产,张丽怎么也想不通,这些财产都浸透了她和丈夫的心血,要分给情人的孩子,她死也不肯。女人以私生子的名义告到法庭。私生子能否继承?如果可以,最后能分到多少钱?对于房屋情人能否以私生子名义主张分割?

分析:

第一,私生子女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

第二,李云朗工资卡中的1200万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属于遗产的只是其中的600万。继承人分别是:张丽、李云朗和张丽的儿子和女儿以及李云朗和情人的孩子,共四人,按照《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最后私生子能被分到150万。

第三,对于房屋,情人不能以私生子名义主张分割。因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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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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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历来是公基考试当中的一个重点,其中继承制度这一知识点在各个地方事业单位的考试当中更是常见,有难有易,基本的法定继承顺序以及第一二顺位之间的关系作为基础的考点也是经常出现,对这一知识点的把握或许在课堂上跟学生讲解清楚就可以了,做实际性记忆,但有些地方事业单位考试并不这么简单,可能涉及到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甚至更细,比如继承法题目相对就比较有难度。那么,对于继承法的题目如何去做呢,要知道做题是建立在理论清晰的前提下,下面就来介绍下法定继承的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明晰一下什么是法定继承,民法遵循自愿原则,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故而民法注重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法定继承是发生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对其遗产处理的前提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可以说,法定继承就是对遗嘱继承的一种补充,那么,法定继承的考点或者说其要注意的点有哪些呢,我们来具体看下:

一、法定继承顺位

我们来看下我们国家法律对继承顺位的具体规定,《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当然,实际考试当中更加侧重于对基础的顺位以及对子女的扩充解释的考察,此外,还需要注意这一种情况,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法定继承顺位当中实际是有四种情况的。

为什么要对同一顺位界定如此细化呢,这就涉及到了两种顺位之间的关系,第一顺位是排斥第二顺位的,只要第一顺位哪怕只有一个人在被继承人的遗产都没有第二顺位什么事了,另外,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出现过细节性考察,题中表述是一律应当均等,是有问题的,《继承法》第十三条是有明确规定例外情况的。

二、代位继承

在法定继承当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一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也体现过,首先要明确前提,是在法定继承之下,之后再在去判断是否属于代位继承,最后还有一点,这里的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一人进行继承,所以不论晚辈直系血亲中有多少子女,均只继承一人的份额。

三、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在转继承当中,首先也是要界定转继承的前提,这里属于正常情况,被继承人先死,但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之前也就是紧跟着被继承人就死了,故而发生转继承。之后,需要注意的一个点就是需要将发生转继承的对象当成一个独立的个体去界定他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可能出现遗产叠加的情形,一般试题所见大多还是转继承对象的父母,这是需要注意的点。

【例题再现】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

A.小明

B.小亮

C.甲

D.小光

【答案】BC。解析:这道题是大同市直考试中的一道原题,其实也是一道司法考试的原题,故而难度相对较高,需要学生对民法继承这一块的知识点理解较为透彻。这道题重点考察了第一顺位继承中子女的一个扩充解释,分四种情况,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我们一个一个来看下,首先,对小明来说,甲乙离婚时其已经20周岁了,即便是跟着甲丙一起生活对于丙来说也构不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毕竟其已经成年了,故A选项错误。其次,我们来看小亮,小亮本就是丙的孩子并随丙一起生活,因此,小亮在丙去世后是可以作为丙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故B选项正确。之后,我们来看甲,甲丙再婚,因此甲作为丙的配偶在丙去世后是可以作为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发生继承的。故C选项正确。最后,对于小光来说,甲和丙收养小光为养子,但未办理收养手续,在我国,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方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甲丙对小光来说并未构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故小光无法作为丙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发生继承,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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