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司法制度之司法统一的必要性(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司法制度之司法统一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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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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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的需要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来维护,的统一必然要求法制的统一。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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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公元前202年秦始皇打败六国,创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制,以后历经各封建朝代,虽然合久必分,但更多的是分久必合,合多于分,基本达到了中华民族的统一和封建的统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终于推翻了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的,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我国部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各民族一律平等。”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宪法的这一规定是完全正确的。中国几千年来的历史证明,中华民族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大家庭,什么时候统一,什么时候就强大和先进;什么时候分裂,什么时候就贫弱和落后。因此,社会主义中国只有走统一的道路,才能发展,才有希望,才会繁荣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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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纠纷数量越来越多,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对司法这一解决纠纷活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从狭义上说,司法职业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两种职业。从广义上说,司法职业泛指一切受过法律职业训练、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包括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执行员、仲裁员、公证员、律师以及司法辅助人员等。

国外有学者把司法职业的特征概括为:(1)职业人员的技能以系统的理论知识为基础,而不仅仅根据特殊技术的训练;(2)职业人员对他们的工作有相当大的自主性;(3)职业人员形成联合体,它调整职业内部事务,对外则代表职业人员的利益;(4)加入一个职业,受到现成员的认真审查,要成为一个职业成员往往要参加职业考试,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这个过程受到有关组织的调整;(5)职业拥有道德法典,要求其所有成员遵守它,违反者将可能被开除该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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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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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在生效以后因存在违法事由而被裁定无效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例如,债权人甲、乙因执行和解已分别接受15%和10%的清偿,和解被裁定无效后,甲应当返还多出乙的5%的部分。

(3)和解执行不能。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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