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关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宪法》基本原则考察)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宪法》关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宪法》基本原则考察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宪法》关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

2、《宪法》基本原则考察

3、《宪法》巡礼-纪念第六个“国家宪法日”

《宪法》关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 ♂ 《宪法》关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宪法》关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本次大家跟随小编一起学习的是《宪法》中关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两种考察方式,一是识记性的考察,选举制度的四大基本原则有哪些,二是理解性的考察,侧重考察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原则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以案例题考察为主,考察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所以这一块知识点需要童鞋们和小编一起认真学习哦。

一、普遍性原则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年满十八周岁;二是中国公民;三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选举的普遍性原则是高频考点,这一块侧重案例题理解性的考察,另外须注意两个陷阱,一是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精神病人是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如20岁的精神病人张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正确的;二是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是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只要材料中没有说被剥夺政治权利,其也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如24岁的李四因为盗窃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样的表述也是正确的。各位童鞋要注意这两个陷阱题的考察。

二、平等性原则

选举的平等性原则简单的来说就是一人一票,一票一权。这一知识点考察概率较低,童鞋们了解即可。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是高频考点,侧重理解性的考察。两种考察方式,一是考察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概念,二是五级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偏向理解性,所以这一原则需要各位童鞋准确理解并加以记忆,那么直接选举指的是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人大代表,间接选举指的是下一级人大代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简单来说就是代表选代表。那么咱们五级政府中县级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是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市级人大代表是间接选举产生。

四、秘密投票原则

各位童鞋了解秘密投票指的是无记名投票即可。

以上就是选举制度的四大基本原则,这一块知识点既有识记性考察,也有理解性考察,所以需要各位童鞋课下花点时间加以记忆哈。

【例题】(多选)下面属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有()

A.平等性原则

B.普遍性原则

C.秘密投票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答案】ABC。解析:选举有四大基本原则,分别是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和秘密投票原则,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例题】(单选)下列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的直接选举产生的是()

A.全国人大代表

B.安徽省人大代表

C.合肥市人大代表

D.蜀山区人大代表

【答案】D。解析: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指的是直接选举,五级人大代表中县级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市级人大代表是间接选举产生,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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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在各地的事业单位考试中都属于重中之重,是每次考试的必考科目。其中《宪法》的原则就属于考察的重点之一,此次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宪法》的原则:

第一,人民主权原则。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们在学习此知识点的过程中,需要分清楚“人民”和“公民”的不同含义。所谓公民,根据《宪法》和《国籍法》规定指的是,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属于中国公民。根据此规定,公民一词属于法律术语,并不考虑此人的政治倾向性,只需要加入我国国籍即可。而人民则属于政治术语,带有政治倾向性。公民包括了人民和人民的敌人(此处敌人指的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例如分裂国家者)。同时公民还可以指代个人,而人民只能代表整体。

第二,法治原则。所谓法治就是指的依法治国的意思。此处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需要注意“法治”与“法制”的关系。所谓法治指的是用法律治理的意思,与人治相对应。而法制指得是法律制度,有法律就有法律制度。在人类发展的阶段中,法制产生于奴隶时代一直到今天的社会主义时代,而法治则仅仅存在于民主国家,即资本主义时代和社会主义时代。所以需要我们记住:“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有法治一定有法制。”

第三,基本人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是2014年《宪法》修改中新加入到宪法中的,明确规定我国的人权首要的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第四,权力制约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权力相互的制约,共同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并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

上述四大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希望各位同学在备考中可以牢固掌握。

例题:下列属于《宪法》基本原则的是()。

A.自愿原则

B.权力制约原则

C.罪刑法定原则

D.权责统一原则

答案:B。解析:根据《宪法》的规定,权力制约原则属于宪法的原则之一。A项中的自愿原则属于民法的原则之一。C项罪刑法定原则属于刑法的原则之一。D项属于行政法的原则之一。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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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以来,2019年是“国家宪法日”确定的第六个年头了,正好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日子,带大家来看看我们国家的宪法的发展究竟经历了一个什么样的过程。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共制定了一部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但是当时并没有制定宪法,因为当时还没有成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是一个国家不能没有宪法,于是在1949年我们国家制定了一部宪法性文件,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而在过去5年后,真正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即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也标志着我国真正进入了宪法时代,标志着我们国家已经开始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而在1954年之后我们国家又分别在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定了另外三部宪法,其中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也就是现在正在适用的宪法,以上就是我们国家宪法制定的一个简单历程。

在上述对于宪法的制定历程中,大家可以看到,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颁布实施的,距今已经过去37年了,为了使这样一部宪法能够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发展建设指导规划,我们就需要对宪法进行修改。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距今为止一共进行了五次修改,分别是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其中尤其是以2018年宪法修正最为值得我们关注。2018年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关键之年,在这样一个关键之年中,对于宪法修改是十分必要的。接下来我们重点看看《2018年宪法修正案》到底修改了哪些内容。

本次宪法修正案共有21条,其中包括序言的4个自然段和相关条款22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主要有: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

宪法修正案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

(二)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宪法修正案在总纲第一条中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明确强调了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核心领导地位。

(三)新增“监察委员会”一节

同时为了深入加强反腐败力度和提升反腐效果,此次宪法修改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了“监察委员会”一节。这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由“监察委员会”主要负责反腐败相关工作。

(四)调整国家主席任期

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任职任期的规定,关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职任期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军委主席任职任期的规定,都没有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宪法关于国家主席的规定也应该采取一致的做法。所以在2018年宪法修正案当中取消了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限制,即可以连选连任。

以上就是关于我国宪法制定和修改的历程,尤其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相关内容最为重要。《宪法》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是非常容易考察的知识点,各位备考考生在学习或复习时一定要将《宪法》作为重点学习的内容,也希望这篇文章能够给各位考生带来帮助。

【例题】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修改了( )?

A.三次

B.四次

C.五次

D.六次

【答案】C。解析: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距今为止一共进行了五次修改,分别是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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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关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宪法》基本原则考察、《宪法》关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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