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共有物的分割(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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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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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共有物的分割》,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按份共有因共有物的灭失、共有物归一人所有、共有人间的等原因而消灭。在按份共有消灭的大多数情况下,都要进行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即共有物的分割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实物分割

如果共有物为可分物,分割后无损于财产的价值,这时可以按各共有人的份额对实物进行分割,使各共有人分得其应有部分。

(二)变价分割

共有物如为不可分物,即不能进行实物分割。如果实物分割会减损财产的价值,如一幅古画、一头牛,或者虽然共有物为可分物,但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予以出卖,各共有人依各自的份额取得共有物的价款。

(三)作价补偿

如果共有人中有一人或者数人愿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作价,除其应得部分外,按份额补偿其他共有人,从而取得全部共有物的所有权。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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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实现理想!

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1.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公民和法人,如某一所房屋属于甲、乙两人所有。在这一点上共有与其他财产所有权形态不同,它的主体是多数人,而不是单一主体。

2.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共同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3.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但是,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

共有和公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共有财产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各个共有人依法律的规定或者约定享有所有权,他们是共有财产的共同所有人。而公有则不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们,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都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只有才能代表全体人民享有财产所有权,任何一个公民、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组织,只有集体组织才享有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集体组织的任何一个成员都不享有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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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共有的特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共有的主体具有非单一性

共有的主体是共有人。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在这一点上共有与其他财产所有权形态不同,它的主体是多数人,而不是单一主体。

(二)共有的客体具有特定性

共有的客体是共有物。共有物只能是同一物,具有特定性。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物。

(三)共有的内容具有复杂性

共有的内容是共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特定关系平等享有权利。共有人对共有物只能共同享有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因此共有人可以共同作为一个主体而与其他主体发生各种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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