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解读民法典中抵押权的考点(法律知识:解读民法典中的继承编考点)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法律知识:解读民法典中抵押权的考点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法律知识:解读民法典中的继承编考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解读民法典中抵押权的考点

2、法律知识:解读民法典中的继承编考点

3、法律知识:解读民法典中的诉讼时效

法律知识:解读民法典中抵押权的考点 ♂ 法律知识:解读民法典中抵押权的考点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解读民法典中抵押权的考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法典颁布之后,原来物权法成了单独物权编,而在我们事业单位考试当中物权主要考点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又是考试的重中之中。包含内容较多,出题方式灵活多样,要在案例中能够区分清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且重点把握各自特点,我们通过以往案例来一起学习担保物权当中抵押权的核心考点,务必掌握其特点,以及哪些属于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一、考点总结

(一)考情点拨

抵押权在考试中最一般的考法是直接以单选或者多选的形式进行记忆性考察,具体提问方式有 “下列哪些不可以抵押”等;除此之外,易结合具体案例考察让辨析属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中的哪一类。

(二)考点解析

1.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一种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关于概念,大家重点把握点:一是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主要是为了保证债务能够正常偿还,可以用自己的物进行担保,也可以以他人的物进行担保;二是担保物权是一种他物权,这里的他物权就是指在他人的物上享有的权利;三是要重点记忆担保物权包括三种类型: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经常在多选题或者判断题中涉及。

2.抵押权

(1)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学习:甲好面子,缺钱但不愿向亲戚朋友借,于是向陌生人乙借款100万,乙担心甲到期无法偿还,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自己在郊区的一套房子抵押给了乙。因100万不够,甲无奈又向自己多年的好友丙借款100万,未提供担保。甲最终无力偿还欠款,只剩下郊区的这套房屋,假如这套房子最终变价拍卖只拍卖了100万,那么对于这100万乙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结合上述概念和案例我们具体分析:首先,大家要注意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案例中虽然甲把房子抵押给了乙,但甲依然享有对房子的所有权,依然可以正常在房子里居住生活,乙只是对房子享有抵押权;其次,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当甲最终无力偿还各欠乙和丙的100万元时,因乙对房子享有抵押权,而丙不享有,因此价值100万的房子应当优先由乙受偿。最后,我们要能分清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案例中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了乙,甲属于抵押人;乙对这套房屋享有抵押权,乙属于抵押权人。

(2)抵押物

我们上述学习抵押权概念时有提到将债务人的什么财产进行抵押,这实际就是抵押物。抵押物也就是考试有时候会出现的名词“抵押权的标的”。

关于抵押物,重点注意两点:

(1)可以抵押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动产和不动产都可抵押;

(2)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此点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因为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法人能够取得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

二是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能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这主要因为这些土地都关系到农村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

三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比如公办学校里的教学楼、学生上课用的桌椅板凳都不能抵押;医院里医生给病人做手术的医疗器械不能抵押等。

四是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能抵押。

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可以抵押。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

着重把握两个知识点:

第一、抵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注意只能书面,不能口头;

第二、以不动产抵押的,应该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此点,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注意这里的登记并不是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我们只是强调动产的抵押是从合同生效时设立;

二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我们举例说明:甲将自己的车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将车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并以合理对价转让,则丙适用善意取得拿到车的所有权,那么这时抵押权人乙就不能对这辆车主张抵押权。

三是关于抵押登记的部门: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实战演练

【多选题】下列可以抵押的财产是:

A.张三的车

B.李四自有的一套住房

C.蓝天幼儿园的教学楼

D.某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答案】A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故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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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解读民法典中的继承编考点 ♂ 法律知识:解读民法典中的继承编考点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解读民法典中的继承编考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法典当中的继承编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向来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与其相关的考试题目更是频频出现在大家面前,并且一改往日直问直答之形式,以题目长、人物多、考察细致的新面貌出现在各地事业单位考试当中,让广大考生困惑不已、叫苦不堪。针对此种情况,通过历年事业单位继承编高频考点、探寻解题思路和分析考察方式,一起揭开继承法的神秘面纱。

一、高频考点之法定继承

(一)高频考点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继承顺序人之间无排斥关系,共同均等继承遗产。比如,李老大外出期间因车祸身亡,留有个人存款30万,李老大尚有妻子吴某、弟弟李老二和儿子李二狗三人。此时,这三人均属于李老大的法定继承人,妻子吴某和儿子李二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弟弟李老二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30万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吴某和儿子李二狗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后两人各继承15万。第二顺序的弟弟李老二此时不参与分配。

(二)高频考点二:子女的范围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比如,李二狗8岁时丧父,随母改嫁给高富帅,由高富帅抚养,10年后高富帅因病离世,未留遗嘱。李二狗作为高富帅有抚养关系的继子,有权继承高富帅的遗产。

(三)高频考点三:分钱不忘胎儿

《民法典》第16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比如,李二狗因病离世,留下了怀孕的妻子和年迈的老母亲,此时在分割李二狗遗产时除了要给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和母亲分割之外,还应当为妻子腹中尚未出世的胎儿留够必要的份额,这笔遗产可由妻子代管。

二、解题思路

确定被继承人—找准法定继承人—确定继承顺序—分配遗产。

若题中人物较多,姓名接近的,可画出人物关系图,防止混淆和看错。解题思路配合排除法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思路每向前一步,即可排掉一个错误选项,解题思路走完,题目便迎刃而解。

三、小试牛刀

(试题)陈某是一民营企业老板,在一次交通意外事故中死亡,留下一大笔遗产,其妻黄某已怀有身孕,陈某父母健在,家里还有一个弟弟,黄某父母已故,但有一个未成年的妹妹。陈某死亡时未留有遗嘱,据此,陈某的遗产应该( )

A.由陈某父母和黄某三人均分

B.由陈某父母、黄某以及未出生的小孩四人均分

C.由陈某父母、陈某弟弟、黄某以及未出生的小孩五人均分

D.由陈某父母、陈某弟弟、黄某以及未出生的小孩和黄某的妹妹六人均分

【答案】B

【解析】按照以上答题思路演练一遍:确定被继承人(陈某)——找准法定继承人(妻子黄某及其胎儿、陈某父母、陈某弟弟,此时可排掉D选项,因为黄某的妹妹不是陈某的法定继承人)——确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妻子黄某及其胎儿、陈某的父母;第二顺序:陈某的弟弟。此时排掉A和C,因为A中未给胎儿留钱,D中按照先来后到法则,分钱时轮不上第二顺序继承人陈某的弟弟)——分配遗产(妻子黄某及其胎儿,陈某的父母,答案锁定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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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解读民法典中的诉讼时效》,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的法律备考中,诉讼时效作为常考点经常出现在出题老师的视野中,尤其是对于诉讼时效期限的考查,其在考题中涉及两类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若债权人长期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是否始终可以受法律保护。有句法律谚语: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那在权利可以“睡”多久,要求把握普通和最长诉讼保护期限以及其法律效果,这是试题中考察的重点内容。而考生往往只会对诉讼时效进行简单地死记硬背,题干若是理解案例性考察,学员就会陷入出题陷阱,难以举一反三,为此,今天我们重点谈谈诉讼时效相关理论。

先思考下这样一个案例,老王2001年借给老李10万块钱,二人当初约好于2003年1月1日归还债务,后老王要了好几次都没有要回债务,请问大家,那现在已经2019年的11月了,老王现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10万块钱吗?

(一)、基础理论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便不再受保护的制度。可见,尽管从法律上不能表述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但实际上的效果,的确如此,除非义务人自愿履行,否则就是权利作废。日常生活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这句话在我们诉讼时效上面有一些特殊的情形,因为债权人应请求权利时间内但是不请求的,如果诉讼时效过了,到时虽然债权债务仍然存在,到时丧失了法院强制义务人执行的权利,因为法律的资源是保护积极履行权利的人,给了你权利你不用,那有时候这个权利可能在行使的时候就会遇到一些障碍。

那么就有很多同学在理解的时候可能就会有一些误区,会想成既然没有这个权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意思就是债权债务消失,不能去法院维护自己的权利了,其实不是,那我们来举个例子来感受一下。举例:老王借给老李10万块钱,约定2003年1月1日债务到期:

情形1: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老李找老王要钱,老王不给,老李可以去法院告老王还钱,如果老王不履行,老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老王的财产。

情形2:若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老李想给老王要钱,老王不给,老李可以去法院去告老王,但是此时老王仍不履行,法院此时不能强制执行老王的财产。

由此可见,作为债权人老李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他可以去法院告,但是是不是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了呢?此时如果老王不懂法,不知道诉讼时效,因此时债权债务没有消灭,应当有还钱的义务,一看自己被告到法院了,一害怕就把钱给老李还了,此时债还可以要回来。但是,如果老王知道有诉讼时效这个制度,虽然此时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消灭,还应该还钱,但是作为义务人老王他因为老李没有在诉讼时效期内没有行使权利,诉讼时效结束老王就有一个抗辩权,他可以诉讼时效已过主张不还,法院也不可以强制执行。法院不可以主动援引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提醒义务人不用履行债务。

除此之外,如果义务人老王已经把欠款还给老李,事后才得知诉讼时效可以抗辩不还钱,也不能找债权人老李把钱要回来,因为即便是诉讼时效已过,债权债务没有消灭,仍然需要履行债务,不能主张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二)、诉讼时效的期间

①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A. 时间:3年。

B. 起算: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注意:此部分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个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另一个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自己权利的人。)

举例:2008年1月1日,老李走在大街上被人用麻袋蒙住头打了一顿,此时老李医药费是不是应该打他的人来付,但是老李被蒙住头了,此时不知道对象的情况下算三年之后,就算找到打自己的那个人,医药费要不回来那是不合理的,所以是不是得知道谁打的自己啊,从知道向谁请求才开始算3年的诉讼时效。比如2010年1月1日才知道,此时开始算三年到2012年12月31日前,老李得去给打自己的那个人要医药费。

②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A. 时间:20年,

B. 起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案例:倘若老李在2008年被打的,到了2050年老李80岁过生日时才知道当时是隔壁老王打的他,此时老李能不能去法院告老王,不能了,因为2008年1月1日权利受到损害,此时已经2050年了,最长诉讼时效20年已经结束,就不能行使权利了。

注意: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任何一个期间届满,诉讼时效期间即告届满。

(三)、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

1.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从最后一期届满;

如:老李在双11分期在京东上买了一部苹果8,约定自2019年11月11日起分12个月交付钱款,每月11日为交款日,最后一期为2020年10月11日。老李从2020年5月11日起不再交付剩余钱款,则诉讼时效期间自2020年10月11日起算。

2.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从法定代理终止之日算,(注:不是年满18岁成年算);

如:小王自出生之日起每年的压岁钱皆由其母亲保管,则小王向其母亲请求返还压岁钱的诉讼时效从其已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3.未成年人性侵从被害人年满18岁起算;

如:小王在13岁时遭同村的王某性侵,则诉讼时效期间自小王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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