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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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的是2016公共基础知识资料中的《民法之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助力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妨碍通行物和林木等由于存放缺陷或者疏于管理、维护,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应当具备四项构成要件:

1.存在物件致害行为。譬如物件倒塌、脱落、坠落、抛掷、索道崩断、物件表面剥落等。

2.存在被侵权人遭受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3.物件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譬如物件倒塌、脱落、坠落导致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4.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譬如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对物件的设置、管理、设计、施工等存在缺陷或者使用方法不当。物件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对物件致害行为没有过错,否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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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变动">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变动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原则

指物权的变动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原则,物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其变动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才可透明其法律关系,减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

指物权变动依法定方式公示的,即具有使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态与其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对于信赖公示所表征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余其真实物权状态相同的法律效果。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物权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包括双方物权行为和单方物权行为,双方物权行为又称为物权契约和物权合同;

(二)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收益、继承、时效、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先占、添附、强制、标的物灭失、混同等等。

四、物权变动的形态

(一)物权的设立

物权的设立,也就是物权的发生,即民事主体取得了物权,一旦取得物权,那么该民事主体就进入了物权法律关系,成为了物权人,其他民事主体属于义务人,因而产生了对特定物的人与人之间的支配关系。

(二)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变更,就是物权的主体、客体或者内容发生了变更,这是广义上的物权变更,其中主体的变更,其实就是物权的转让。

(三)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就是物权的丧失,包括相对丧失和丧失两种情形。相对丧失是物权的支配关系也就是对特定物的支配效力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转移,丧失是作为客体的特定物的灭失,因为物的灭失导致物权人丧失了支配事实从而使物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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